明年起個税扣繳將有新變化
個税扣繳有新變化啦!
12月4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
《公告》顯示,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這意味着,納税人在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哪些人羣可以享受此次新政?
深晚記者梳理發現,《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税人的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
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
例如,納税人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月至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萬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例如,小趙2020年3月至12月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萬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年並非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優化後的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如何?
國家税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解釋,上述兩類納税人在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例如,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月至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萬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月至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萬元工資,2月至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税。
按照相關規定,小張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可通過彙算清繳退税150元。據介紹,採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張自1月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無需預繳税款。年度終了,也不用辦理個税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