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預扣繳明年起有新變化
國税總局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税預扣預繳方法——
個税預扣繳明年起有新變化
個税預扣繳有了新變化。國家税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對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納税人簡化個税預扣預繳方式,避免“先預繳、再退税”的麻煩,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稱,對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税年度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税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專家預計,中低收入人羣將從新的預扣預繳方法中受益。具體看,兩類納税人的預扣預繳方法得到了優化:
一是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上一納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上一納税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本納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上一納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上一納税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税收入)不超過6萬元;本納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税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具體來説,優化體現在何處?以小張為例:
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萬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萬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全年工資收入5.4萬元。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須預繳個税;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彙算清繳可退税150元。採用新的預扣預繳方法後,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須預繳税款,第二年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簡化了辦税過程。
此外,上一納税年度工資不超過6萬元、本年度漲了工資且超過6萬元的人羣,從累計月收入受過6萬元時才需要開始預扣預繳,同樣也能從新方法中受益。
新方法實施後,扣繳義務人應如何操作?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採用自然人電子税務局扣繳客户端和自然人電子税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並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人所得税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彙總並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後,即可按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採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税人,再按本公告執行,並需從當年1月份税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税人的備註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汪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