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曲沃縣法院依法對陳和亮等11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近日,曲沃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和亮等11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因在疫情防控期間,法院採取現場庭審和遠程視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宣判。

審 理 查 明
2000年6月,為爭奪礦山企業經營權,被告人陳和亮帶領幾十名工人有計劃、有組織地在浮山縣上莊鐵礦實施聚眾鬥毆、妨害公務、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 ,逐步形成以陳和亮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陳和全、吳和平為骨幹成員,被告人楊小兵、袁武寶、陳和遊、嚴克鵬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李虎、陳和太、陳映宏、孫國光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爭奪礦山企業的包工採掘工程和生產經營權 ,攫取經濟利益;並將所獲利益部分用於投資礦山等實體,以為該組織獲取更大經濟利益;部分資金用於購買刀具、洋鎬把等作案工具 ,提升組織犯罪能力;部分資金用於為組織成員購買房屋、車輛,發放工資、獎金,為組織成員犯罪後交納取保候審保證金和被害人受傷後的醫療費、賠償費用;以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
該組織在浮山、翼城、襄汾礦山領域實施多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藉助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先後參與了16家 礦山企業的包工採掘工程,出資或通過影響力實際控制24家 礦山企業生產經營,大肆斂財,稱霸一方,對浮山、翼城、襄汾一帶礦山經營者和羣眾產生心理強制,干擾、破壞企業及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依 法 裁 判
被告人陳和亮 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重大事故責任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其他10名組織成員 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財產刑。
來源:曲沃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