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施行 兩部門聯合發佈專用車輛免徵購置税有關公告
作者:王善涛
國家税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今天(14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税的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該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生效或者開具日期為準。同時,《車輛購置税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文件目錄》同日生效。
根據公告,税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並將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税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同時,為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目錄》中附設《免申請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税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
已經列入《目錄》或《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時,將“是否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税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註“是”(即免税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税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税務總局。税務總局將接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税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後的免税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税人辦理車輛購置税免税手續。
《目錄》或《清單》發佈前已出廠銷售的車輛,申請人可以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或《清單》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重新標註免税標識並重新上傳;工業和信息化部、税務機關按本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傳輸信息、辦理免税手續。
從《目錄》或《清單》撤銷的車型,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税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
納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購置的專用車輛,税務機關在2021年1月1日後繼續依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税圖冊》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税人辦理車輛購置税免税手續。
納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後購置的專用車輛,税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註的免税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税人辦理車輛購置税免税手續。
納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税但尚未辦理退税的,納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後可以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税款,税務機關繼續依據《免税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税人已繳税款。
申請人需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對發現申請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列入《目錄》的車型,税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違規車型從《目錄》中撤銷,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總枱央視記者 王善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