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網上買保險認準六類機構,朋友圈、直播等宣傳看這些信息
【環球網記者 譚雅文】在網上買保險要注意了。日前,銀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的定義、可經營互聯網保險的機構以及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要求等。
《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從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根據《辦法》,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具體來看,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其中,自營網絡平台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台。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台,不屬於自營網絡平台。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此前,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明確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
認準六類機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台,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
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總體來看,有六類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即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銀行、互聯網公司需滿足專門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後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同時,《辦法》要求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台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後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朋友圈、直播等宣傳互聯網保險需授權
上述負責人指出,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羣、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範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