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妨礙審理,北京朝陽法院開出20萬元罰單
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公司為了不支付2萬餘元的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偽造了一份《離職申請》並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官,法官當庭識破後對該公司代理人進行訓誡,北京朝陽法院依法對該公司偽造證據、妨礙法院審理的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白某某與某商貿公司勞動爭議案雙方均對同一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兩案合併審理。白某某起訴要求某商貿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40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工資差額2400元。某商貿公司起訴要求無需支付白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4000元。

圖丨偽造證據
庭審過程中,某商貿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離職申請》原件以及複印件,主張《離職申請》已經載明白某某系因個人原因離職,基於此份證據,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案件承辦法官姚嵐查閲該證據時發現該份證據所載離職時間與某商貿公司起訴狀主張的勞動關係解除時間明顯不符。 經與白某某核實,白某某稱該離職申請上簽字不是其本人簽署。
處罰決定書


經法官釋明偽造證據的法律後果,某商貿公司代理人當庭承認上述《離職申請》系公司偽造,上面的簽字並非白某某本人簽字。
因該證據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勞動關係解除原因的查明,屬於重要證據,法院當庭對某商貿公司偽造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要求訴訟參與人必須如實陳述客觀事實,提供真實的訴訟證據材料。偽造證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典型現象之一,不僅干擾了案件正常審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導致矛盾擴大、訴訟週期延長、當事人訴累增加,是嚴重擾亂正常訴訟秩序、損害司法公信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供稿:朝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