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原局長張江武一審獲刑18年
新華社蘭州12月19日電(記者王博)記者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18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原局長張江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對被告人張江武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扣押、查封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江武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副局長、局長,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局長,天水市公安局局長,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甘肅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764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退休後利用其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人民幣20.5萬元,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為謀求本人職務調動、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先後給多人行賄財物摺合人民幣11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對價值194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鑑於被告人張江武到案後如實交代了調查機關已經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及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等情形,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