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衊港警“阻礙記者採訪”,香港記協申請司法複核被裁定敗訴
【環球網報道 記者 尹豔輝】據香港“東網”12月21日報道,香港記者協會此前曾污衊警方在過去近一年來多次阻礙記者採訪及對記者使用暴力,去年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複核。高院法官周家明今日(21日)頒佈判詞,裁定記協敗訴。

報道稱,法庭認為,司法複核並非解決此次爭議的合適方法,因牽涉案中的事實爭議並未經法庭裁斷。法庭並強調,此次並未裁定申請人(記協)對警方的投訴是否成立。
法官稱,申請人援引的13名記者的事例當中,都牽涉不少事實爭議,而有關事實爭議仍需待法庭裁斷,因此法庭現階段不適宜行駛酌情權作出籠統的頒令。法官認為,若任何記者受到警務人員不合法的虐待而希望得到司法補救,恰當的做法是就個別事件入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或特區政府提出民事訴訟索償,法庭會依據相關的情況及事實通過一般程序作出裁決。
法官強調,此次判詞不應被解讀為法院已裁定警方有或沒有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究竟警方在相關事例中有或沒有做出不法行為,需經過一般民事訴訟作出全面調查才可定奪。
而對於法庭的判決,“星島網”稱,記協聲稱“極度失望”,還表示將研究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香港記者協會作為記者行業工會之一,在去年香港暴力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備受爭議。此前,為了反對其“雙重標準”、“縱容假記者”、“縱容假新聞”等做法,香港傳媒界人士發起“記協不代表我”和“一人一信”行動,以表達向“記協説不”的態度,並要求國際記者協會取消香港記協的會員資格。
據港媒此前報道,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年9月22日曾致函四個傳媒工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通知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根據修改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相關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