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充分發揮代表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
本報記者 徐 雋
12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分別作的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沈春耀説,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兩部法律修正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和中央有關部門、單位、人民團體、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佈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再次徵求了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常委會辦公廳有關局室的意見,專門聽取了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專家的意見,並先後到廣東、內蒙古等地進行調研。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全過程民主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同人民羣眾保持密切聯繫,始終堅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主義民主是“全過程民主”的重要論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正草案上述規定基礎上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全過程民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在現行全國人大組織法中增加規定,代表“充分發揮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學者建議,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的職能和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地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正草案上述規定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對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建議,進一步補充完善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實踐做法並參照預算法、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增加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組織起草有關法律草案,承擔常委會專題詢問有關工作。
有的常委委員、專家學者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和預決算進行審查監督,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具體工作主要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建議進一步明確其工作職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務院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規劃綱要草案、預算草案及相關調整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草案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意見。”
建議進一步擴大會議公開事項
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了規定,其中規定“提前或者推遲召開的會議的日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委員長會議決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原則上都應當由常委會決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議決定並予以公佈。”
現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等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建議進一步擴大會議公開事項,增進人民羣眾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職權過程的瞭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實踐做法,增加規定大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進行公開轉播。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加強信息化建設,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根據實踐發展進一步完善會議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利用信息技術,實現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並將現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中的“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修改為“整理紙質或者電子簡報印發會議”。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實踐中都是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建議明確大會與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實踐做法並參照立法法的規定,在現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中增加一款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反食品浪費法草案提請審議
為糧食安全保駕護航
本報記者 徐 雋
12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許安標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草案)》的説明。
制定反食品浪費法十分必要
許安標説,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制定反食品浪費法十分必要。
一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迫切需要。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保障糧食安全,需要在重視糧食生產的同時,高度重視防止浪費,把糧食生產和防止浪費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帶來的影響更是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需要通過立法整治浪費行為,為糧食安全保駕護航。二是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三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制定反食品浪費法,倡導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對於加快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四是鞏固深化已有實踐成果,建立制止餐飲浪費行為長效機制的現實需求。制定反食品浪費法,將近年來我國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有利於建立長效機制。
統籌推進制止餐飲浪費的制度建設
許安標説,餐飲浪費表現為對食品、食物、糧食的浪費,涉及食用、銷售、加工、儲運、收穫等多個環節,需要從立法、監管、技術、引導等多個方面進行系統治理。其中,立法具有統領性,可對各環節各方面防止浪費作出制度性安排。總體思路是通過專項立法和糧食安全保障法等相關立法相結合的辦法,統籌推進制止餐飲浪費的制度建設。
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通過立法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在全社會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準確把握立法定位,突出重點,針對實踐中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以餐飲環節為切入點,聚焦食品消費、銷售環節反浪費、促節約、嚴管控,處理好與即將制定的糧食安全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關係。三是規範與引導並重,着眼建立反食品浪費長效機制,增強公眾反食品浪費意識。
堅持約束與倡導相結合
草案共32條,分別對定義、反食品浪費的原則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各類主體責任、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草案強調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明確國家堅持多措並舉、精準施策、科學管理、社會共治的原則,採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草案壓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食品浪費責任。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反食品浪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費工作機制。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佈反食品浪費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反食品浪費措施。三是重點明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有關反食品浪費工作職責。
草案堅持約束與倡導相結合,約束公務用餐,規範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外賣平台的餐飲服務行為,加強單位食堂、學校食堂、校外供餐單位管理,明確旅遊經營者、食品經營者責任,倡導個人和家庭形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防止浪費的良好習慣和生活方式,要求婚喪嫁娶、朋友聚會、家庭聚餐等活動的組織者、參加者科學適度點餐,文明、健康用餐。
草案構建政府領導、部門協作、行業引導、媒體監督、公眾參與的反食品浪費社會共治機制。一是明確食品、餐飲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實施反食品浪費等相關團體標準和行業自律規範。二是強調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三是規定新聞媒體開展反食品浪費的公益宣傳,禁止製作、發佈、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
關於加強監管,完善約束措施,草案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反食品浪費監督檢查機制。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對防止食品浪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活動予以支持;國家實行有利於防止食品浪費的税收政策。三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浪費行為的,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和機關舉報。四是對未主動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製作、發佈、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等違法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長江保護法草案進入三審
長江流域區域擬協同立法執法
本報記者 王比學
12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長江保護法草案。此次為第三次審議。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草案二審稿印發長江流域各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並通過中國人大網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結合一些地區的實踐經驗,增加長江流域區域協同立法、執法的規定。三審稿增加規定: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建立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建議,增加加強長江流域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的內容。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長江流域洪澇乾旱、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地震等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災害防禦、應急處置與恢復重建體系建設,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長江流域有着豐富的優秀地域文化,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增加保護與傳承長江流域特色文化的內容。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護長江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加強對長江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發掘、整理和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長江流域優秀特色文化。
為進一步充實完善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內容,三審稿進行了如下修改:明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增加制定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和河道採砂規劃的內容;增加統籌長江流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的規定;增加規定: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快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
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推動長江流域協調、高質量發展,應當協同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促進城鄉融合,建議增加相關內容。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長江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為進一步加大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三審稿提高了違法採砂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限額,增加吊銷河道採砂許可證的規定。同時,對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進入三審
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規定
本報記者 王比學
12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此次為第三次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對草案作了説明。
周光權説,草案二審稿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規定限於致人死亡的情形,對使用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三審稿修改為“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根據當前實踐需要,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銜接,有必要對刑法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三審稿建議對刑法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等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一是適當提高五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二是根據實踐需要,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銜接,增加侵犯服務商標犯罪規定,完善侵犯著作權罪中作品種類、侵權情形、有關表演者權等鄰接權的規定。三是完善有關犯罪門檻規定,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定罪量刑的標準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加情節。此外,還對二審稿有關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增加單位實施商業間諜犯罪刑事責任的規定。
針對社會關注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上學等問題,草案二審稿增加了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指使或者幫助實施冒名頂替的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和從嚴懲處。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完善專門學校入學程序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2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此前,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教育的職責。三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溝通聯繫,建立家校合作機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矯治等工作。三審稿增加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規定,明確學校和家庭應當建立家校合作機制。同時,增加規定: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繫,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二審稿對申請進入專門學校的入學程序作出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決定機關,完善入學程序。三審稿修改為: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二審稿規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與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教育作出區分,避免混淆。三審稿修改為:未成年人實施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同時,明確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國防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強化軍事機關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2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再次審議了國防法修訂草案。此前,今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該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審。
根據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的相關要求,二審稿修改為“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鞏固軍政軍民團結”。
一審稿對國防資產作了規定,明確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未經批准不得改變用於國防的性質。有部門提出,對於國防資產確實不再用於國防目的的,建議明確退出機制。二審稿增加規定“國防資產的管理機構或者佔有、使用單位對不再用於國防目的的國防資產,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進行處置”。
一審稿規定了國防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同時規定軍事機關應當協助開展國防教育工作。有意見提出,許多國防教育工作需要依託軍事機關開展,建議強化軍事機關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二審稿增加規定“軍事機關應當支持有關機關和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關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