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個人違規最高罰款二千元
單位、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12月24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浙江省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條例》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多方面對生活垃圾管理進行立法。
《條例》要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制度,制定綠色包裝地方標準,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回收利用產品和包裝物,要求電子商務、快遞和外賣行業經營者優先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禁止部分塑料製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住宿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引導和制止餐飲浪費,政府採購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等。
此外,《條例》還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投放的責任主體。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及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密閉化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運輸,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等。
為保證有關規定得到有效實施,在充分論證基礎上,根據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違反規定銷售塑料製品、主動或者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以及未按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等行為,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如單位、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餐飲服務者主動或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賓館(酒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是全國唯一在城鄉全面推開生活垃圾分類治理的省份。近年來浙江不斷加快垃圾分類體系的建設,目前全省城鎮、農村垃圾分類收集覆蓋面分別達到90%和85%以上,政府推動、市場促動、全民互動的工作格局已經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