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失信行為泛化、擴大化?這份《指導意見》作出明確要求!

12月25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有關情況。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介紹,為解決個別地方出現的信用措施運用範圍的泛化和擴大化,以及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設不夠健全,一些地方信用修復困難、權益保護不到位等問題,《指導意見》要求,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範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規範和完善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機制。
一是科學界定信用措施運用範圍。 將特定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懲戒措施運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必須嚴格以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管理。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二是規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範圍和程序。 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種範圍共享和公開要堅持合法、必要原則,並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一併明確。
三是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 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當。 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失信事實、於法於規有據,做到輕重適度,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五是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 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及時移出失信名單。
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違法行為。(總枱央視記者 姜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