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鑑定被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
三次鑑定被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
□ 本報記者 黃輝
□ 本報通訊員 丁鋭 張星
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逮捕,後因受害人再次司法鑑定為輕微傷而不認為是犯罪,案件依法被撤銷,是否有權獲得國家賠償?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申請國家賠償案件作出生效決定。
法院查明,2019年2月,陳某因交通事故與他人發生爭執,造成對方受傷。後經司法鑑定,認定受害人構成輕傷一級。陳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後陳某一方對鑑定意見提出質疑,與受害人共同指定鑑定機構進行再次鑑定,認定受害人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受害人對該鑑定意見提出質疑,進行第三次鑑定,最終被認定構成輕微傷。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檢察院隨即作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公安機關以本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決定撤銷本案並釋放陳某。
陳某於2019年6月向信州區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信州區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陳某提出的賠償申請不符合立案條件。陳某不服,於2019年12月向上饒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上饒市檢察院駁回了陳某的複議申請。
隨後,陳某於2020年4月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同時申請上饒中院迴避。2020年8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本案進行審理。賠償義務機關信州區檢察院向新余中院賠償委員會答辯稱,根據國家賠償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新余中院賠償委員會經討論認為,陳某行為僅構成輕微傷,屬於未構成犯罪的情形,不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據此,決定陳某可依法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
法官表示,公安機關作出撤案決定的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形式上滿足了適用國家賠償法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但該條款應是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只是由於其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社會危害性小,遂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而本案中,陳某的行為屬於未構成犯罪的情形,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決定陳某可依法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