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評丨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終“落地”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多了“新武器”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惡性犯罪案件,對被害人和社會造成嚴重傷害,引發公眾強烈不安,多次引發是否應該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而在去年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發後,這樣的討論達到高潮。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是立法機關在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現實準確判斷的基礎上,對民意作出的積極回應。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多發,被害人被嚴重傷害的後果,每每令人觸目驚心;而在主觀上,個別未成年人作案手法老練,對危害行為及後果具有明確能力。主客觀一致,決定了他們不應再受到無原則庇護,而應納入刑法規範範疇,讓他們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這是法律必須實現的正義,也是被害人應得的正義。
從立法機關角度,既然保護人民羣眾免受犯罪不法侵害是刑法最重要功能,那麼,完善法律以織密保護人民羣眾的法網,就是其職責所在。
今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首次提出,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公佈後,社會反應不一,兩種聲音比較有代表性:一種認為,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舉措,應格外慎重,暫時不宜下調;另一種聲音則認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只限定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而且二審稿提出是“致人死亡”,下調的“口子”有些小,建議將性犯罪等嚴重犯罪納入其中。

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確認了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公眾多年呼籲終於有了結果。和草案二審稿相比,下調的“口子”大了一些,將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雖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納入打擊範疇。不過,罪名仍限定在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性犯罪等未做規定,則體現了立法機關慎重的一面。
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司法機關多了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武器,對未成年人也會產生震懾,立法效果值得期待。不過,打擊只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系統工程的一環,每個環節的工作都做好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的現狀才會有根本改觀。
(文丨特約評論員 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