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900萬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新規來了,允許開設門店
【環球網記者 譚雅文】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發展、強化公司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把握以下關鍵點,一是市場定位上,一方面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另一方面強調和突出其獨立自主開展業務,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以有別於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
二是業形態上,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
三是管理機制上,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要求加強對人員的行為管理,建立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的佣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強調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行為的規範,要求嚴格遵守保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系列要求。
“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佔保費總收入的48.1%。
有別於團隊型個險
根據《通知》,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根據其市場定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通知》提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符合三個基本條件,具體來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通知》明確基本屬性定位。強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徵。同時嚴格條件標準。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學歷、誠信、專業素養、培訓等方面的標準要求高於傳統個人保險代理人。
允許開設門店
《通知》提出的五個基本業務規範中,允許獲得資質和授權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並可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
具體包括,保險公司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經其授權可以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但需事前符合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所要求具備的資質。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險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可以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
同時,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所聘請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出單、售後服務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允許或要求其從事保險推介銷售活動,不得對其設定保費收入考核指標。輔助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人。
保險公司嚴格篩選
“在法律責任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基於此,《通知》提出保險公司應嚴格甄選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上述人士稱,在管控責任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選拔機制,嚴把人員准入關;加強業務授權、業務行為、執業登記管理,嚴把日常管理關;加強風險排查,對有銷售誤導、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人員,及時解除代理合同,嚴把退出管理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