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需要堅持國際法治
作者:李澍
作者: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 毛俊響
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是站在人類發展的高度、面向人類未來提出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當前,就如何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學術界有諸多討論並提出了許多富有見地的建議,如提升全球公共衞生治理的合作層次、推動世界衞生組織改革等。在此基礎上,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還需要堅持國際法治。
誠如人們所言,法治是人類理性的選擇。法治能夠以制度維護國際安全,以規範促進國際公正,以共識促進國際發展;法治也是維護國際社會秩序的有效方式,是適合全球化時代的治理手段。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必然要在一個具有高度價值共識、相對穩定秩序、行動評判可預期的規範體系之內進行。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全球事務治理可以有多種方式,如霸權治理、均勢治理、規則治理。但是,在全球治理視野下,為了避免國家之間因為利益衝突帶來的各自為政乃至相互傾軋,就需要通過國際合作制定國際規範,並建立相應的國際制度來推進國際法之治。
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推動着國際法治的發展。
法律規範社會行為,需要適時回應社會需求的變化。考察國際法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國際社會往往針對不同領域的國際問題,協商制定國際條約或通過國家實踐來形成國際習慣,推動國際社會成員行動有序化、規範化,建立符合法治原則的公平正義的國際秩序。歷史也表明,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往往是公共衞生領域規範發展的重要促進因素。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指導,倡導通過世界各國之間的團結合作來完善全球公共衞生治理體系、抵禦全球公共健康危機,以維護人類健康福祉並實現人類可持續安全與發展。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需要國際社會針對全球公共健康危機,通過談判協商完善全球公共衞生領域的法律規則和制度,進而不斷完善國際法治體系。各個國家在應對全球公共衞生危機過程中達成的共識,一般都會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固定下來,這就是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的規範基礎。
國際法治為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提供堅實保障。
在應對全球公共衞生危機過程中,衞生治理經歷了從單一國家衞生治理到國際衞生合作,再到全球公共衞生治理的發展歷程。在應對不斷變化的人類公共衞生問題過程中,公共衞生治理逐步機制化、常態化和全球化,其背後就是以國際法治為基礎的規範化、制度化過程。19世紀以前,主權國家採取國內治理方式來解決公共衞生問題。從19世紀中期開始,歐洲區域公共衞生法律合作開始興起。從1851年開始,歐洲開始召開國際衞生會議並逐步制定了多份國際衞生公約。經過多年發展,國際社會形成了以《世界衞生組織組織法》和《國際衞生條例(2005)》為主要內容、輔以國際人權法、國際貿易法、國際環境法中有關健康規範的全球公共衞生治理法律體系,為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提供穩定的法律規範依據。
公共衞生領域的國際機制也為推進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搭建了平台。
國際公共衞生組織,無論是早期的國際公共衞生局,還是當前的世界衞生組織,本質上是國家間多邊合作的一種有效的法律形式。在應對全球公共衞生危機的國際法律體制中,國際組織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1948年世界衞生組織正式成立,標誌着全球公共衞生合作的全球化和機制化。近年來,隨着全球化不斷深入,更多非政府組織、多邊機構、跨國公司、基金會等開始參與全球公共衞生治理過程。全球公共衞生治理逐漸形成以聯合國、世界衞生組織、國際人權機制、世界貿易組織等機構為主要平台的多層次國際合作機制,在推進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進程中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對國際法治發展提出新要求。
首先,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要求加大對全球公共衞生治理的規範供給。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的倡議帶有明確的問題性和針對性。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而提出的重大倡議,但它着眼的又不僅僅是重大傳染性疾病,還包括貧困、貿易、環境、生物安全與公共健康問題。當前,除了傳染病、煙草、生物安全等有限領域以外,公共衞生領域的許多問題缺乏統一的國際法律規範,如人類生殖、人類克隆、器官移植等。
其次,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要求國際法規範和機制之間的高度協調。一方面,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不僅依賴於國際衞生公約調整,還需要貿易、人權、環境等領域的規範配合與協調。即使在《國際衞生條例》法律框架下,一國採取的緊急衞生措施也需要與人權保障相協調。另一方面,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需要國際機制之間的配合與協調。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國際社會認識到,即便在世界衞生組織機制框架內,也存在如何妥善處理世界衞生組織與成員國之間的行動衝突問題,更遑論世界衞生組織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協調問題。不僅如此,構建人類衞生健康共同體還需要為國際非政府組織參與提供穩定的法律制度安排。從全球公共衞生合作的歷史來看,基金會、跨國公司等國際非政府組織憑藉其自身優勢,廣泛參與全球公共衞生治理,在傳染病與慢性病防治、促進兒童與婦女的健康保護、改善公共衞生條件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為全球公共衞生治理的重要力量。相應的,國際法也需要為國際非政府組織參與全球公共衞生治理提供穩定的法律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