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察工作條例》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督查工作是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今天(30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制訂的相關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督察專員範必介紹,《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明確了政府督查的職責邊界和實施主體。政府督查對象包括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機構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部門或者派出督查組開展政府督查。
據介紹,督查的內容一是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二是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的部署落實的情況,三是督查對象法定職責的落實情況,四是督查對象的行政效能。
《條例》對政府督查程序和督查方式作了規定。政府督查可以採取訪談、暗訪、聽證、評估、約談、調閲複製材料、“互聯網+督查”等方式。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督查對象對督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
同時《條例》對於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要求,嚴格控制督查的頻次和事先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範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特別是嚴禁重複督查,多頭督查越權進行督查。
據瞭解,《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總枱央視記者 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