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3年!收受豪車、房產價值千萬!玉溪峨山縣委原書記姜興林被判了…
在任職的23年時間裏,
他利用職務便利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為他人在土地出讓
行政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
謀取不正當利益
收受企業老總所送的
現金、豪車、房產、傢俱等
各類財物共計人民幣1275.9991萬元
美元0.6萬元……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玉溪市峨山縣委原書記姜興林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姜興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受賄時間長達23年
收受他人所送財物1275萬元
姜興林,1968年12月20日生,漢族,大專文化。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雲南省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20日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執行逮捕。
記者梳理判決書發現,姜興林共有10項受賄事實,受賄的時間從1996年到2019年,跨度長達23年 。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姜興林先後擔任雲南安寧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安寧市太平鎮鎮長、安寧市發展改革局局長、昆明滇池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任昆明市滇池環湖截污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管委會副主任、玉溪市政府副秘書長兼任市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兼市土地礦產開發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玉溪市華寧縣縣長、玉溪市峨山縣委書記期間,先後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275.9991萬元、美元0.6萬元 。
其1200餘萬元的鉅額受賄款主要來源於這兩筆受賄事實:一筆是安寧市新紀元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華寧廣博商砼銷售有限公司、峨山立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段某所送530萬元;另一筆是四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原負責人陳某甲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451.3928萬元。
未實際出資
卻以合作投資之名獲取“利潤”
2004年至2018年,姜興林利用其擔任安寧市太平鎮鎮長、安寧市發展改革局局長、玉溪市華寧縣縣長、玉溪市峨山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段某在土地出讓、行政審批、磷礦整合、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於2010年、2011年兩次收受段某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530萬元。
判決書中,據段某證人證言顯示,2010年下半年,他為了感謝姜興林在徵地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及以後的交往,送了30萬元現金給姜興林 。
2009年,姜興林介紹段某入股安寧豐源礦業有限公司開發安寧小秧田磷礦,段某基於感謝姜興林介紹入股以及維持二人關係,以便之後方便取得相關工程的目的,同意由其出錢投資,利潤則對半分。之後,安寧新紀元商貿有限公司通過轉帳100萬元的方式將款轉到安寧豐源礦業有限公司後,由段某持股10%。段某將股份賣出後,將500萬元利潤分給姜興林,在姜興林安排下給了100萬元現金,400萬元打入姜興林妹妹姜某的銀行賬户內 。
收受豪車、房產、購房款等財物
共計人民幣451萬元
姜興林在擔任雲南安寧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安寧市太平鎮鎮長、昆明市滇池環湖截污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玉溪大化產業園區建設籌備組負責人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影響,為陳某甲在安寧萬輝星城房地產建設項目、昆明市滇池環湖南岸幹渠截污工程(政府投資部分)土建施工一標段、玉溪大化產業園區3號道路改擴建等多個工程項目承攬、建設方面提供幫助。
2006年至2019年間,姜興林多次收受陳某甲所送現金212萬元、一輛價值49.08萬元的奧迪Q5越野車、一輛價值95.3128萬元的大眾途鋭越野車、95萬元購房款等財物,共計人民幣451.3928萬元 。
據陳某甲的證人證言顯示,陳某甲在承攬華西小區、萬輝星城、滇池南岸環湖截污項目等工程項目中得到姜興林的幫助,姜興林介紹相關負責人給其部分工程,招標前會告知其去招標,在承攬、結算過程中均給予了幫助。多年來,他給姜興林送錢,購買奧迪Q5及大眾途鋭車,為姜興林支付購房款等,共計人民幣451萬餘元。
收受價值84萬的住宅 以及別墅維護* 費60餘萬元*
另外,2006年8月,姜興林利用其擔任安寧市發展改革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安寧晶鑫鐵礦採選廠法定代表人崔某以雲南昆鋼嘉華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名義,申請鐵礦回收精選生產線立項審批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8月,崔某為感謝姜興林,以單位名義為姜興林購買了江川縣某項目的一套住宅房產及相關配套傢俱,共計價值人民幣84萬元 。
2007年,王某為在工程項目承攬上得到姜興林的關照,個人出資為姜興林無償裝修其位於昆明市西山區的房產,併購買了部分傢俱。2009年,姜興林利用其曾擔任安寧市太平鎮鎮長形成的職務影響,為王某在承攬安寧市太平鎮萬輝星城房地產建設項目部分綠化工程方面提供幫助。
其後王某又多次請託姜興林為其承攬工程提供幫助,並長期為姜興林維護改造別墅 。2019年初,王某再次為姜興林重修別墅的圍牆和大門。經鑑定,兩次裝修及購買的傢俱共計價值人民幣60.5063萬元。
除此之外,姜興林還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5.5萬元至50萬元不等。
犯受賄罪
獲刑12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2020年8月25日, 麗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姜興林涉嫌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9月24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麗江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姜興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1996年至2019年任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或者職務形成的影響力,為段某、陳某等人在土地出讓、行政審批、工程承攬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現金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275.9991萬元、美元0.6萬元(摺合人民幣3.9185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姜興林到案後如實供述收受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20年11月12日,麗江中院一審判決,姜興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人民幣20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涉案財物位於玉溪市江川區一套住宅、奧迪Q5越野車、途鋭越野車及昆明市西山區某小區的一套住房依法予以沒收,合法財產部分依法按比例清退。繼續追繳姜興林犯罪所得人民幣696萬餘元。
來源: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 林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