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是否批准黎智英保釋,應更多考慮國家安全問題
【環球網報道 記者 尹豔輝】香港終審法院今日(31日)開庭審理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批保釋的上訴申請許可。據香港電台網站報道,律政司表示,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國安法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提出的上訴,今日由3名終審法院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負責審理。
報道稱,律政司表示,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國安法第42條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此定義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決定的考慮。
律政司也認為,在香港國安法案件中,被告的保釋條件,不應作為考慮是否准予保釋的因素。
另據“東網”報道,律政司還強調“無罪假定”不適用於香港國安法。而若黎智英在保釋期間潛逃或重犯,會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
據港媒此前報道,黎智英被控欺詐後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在兩案中均被拒保釋。黎智英23日被押解到香港高等法院,一併就兩案申請保釋,法官李運騰23日批准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另需3名人事擔保,各10萬港元。
此外,黎智英也須交出全部旅遊證件,不得離港,除到警署及往法庭應訊外,亦不得離開住所,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另外,他還需承諾在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可被視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為的行動,包括不得會見外國官員、不得接受電視、電台或網上訪問、不得在紙本或網上發佈帖文、評論和訊息。
針對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釋的裁定,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兼法學教授傅健慈曾直指上訴庭匪夷所思,他表示,按香港法治明文規定,黎智英早前在保釋期間涉嫌犯罪被捕,理應不準保釋,他們稱裁決令市民對法治感到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