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涉及教育是否有法律依據?當然有_風聞
崔紫剑-自由撰稿人-一个油腻的中年胖纸,喜欢胡说八道,自以为是。2021-01-09 09:32
有網友問我,國家有沒有法律依據來處理關於宗教涉及教育的問題?這個問題,恰巧昨天討論過,這裏做個科普。
整體來講:不用懷疑,法律依據,是有的。
1.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這個是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規的基礎。而其中這一條,是相當於其他各個法律在宗教涉及教育方面的總綱。所有這個領域相關事務,都是從這一條的具體、衍生的。
2.教育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教育法是所有教育法規的母法。涉及到教育事業的法律法規,都是這部法律來的。
這兩條,對於宗教涉及教育,是有明確規定的。
3.教育法第三十條,是對學校和各個教育機構提出來了要求,這裏的要求“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事實上是包含了對受教育者的“在校”、“課內”、“課外”、“業餘”等各方面的一個瞭解要求和保障的。
我知道有些搞教育的同志不願意我這樣解讀,然而事實就是:安排家庭作業的時候,是不是學校教育的繼續?教育如果是學校、社會和家庭共同承擔的責任,那就意味着:學生的屬性,不會因為他離開學校發生變化,在社會、家庭中,學生依舊是學生。
所以,這裏對於學校的要求其實很簡單:瞭解情況即可,而瞭解情況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教學質量。
學校和教育機構,不能在享受權利的時候,強調學生的身份,而需要了解情況履行義務的時候,就否定學生的身份,那就有些耍流氓了。
所以,第三十三條,在涉及到宗教干涉教育領域具體落實的時候,對於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要求是:瞭解學生是否信教,是否涉及宗教。到這裏就為止了,瞭解之後,是由其他部門去處理的,而不是由學校去處理的。但是,學校不能説連這個“瞭解”的義務都沒有。
目前整個教育系統,從上到下,都有一股子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橫行,有權撈權,有錢賺錢,有好處的時候都搶,該做事的時候都推。這一點,從教育部門對待輿情的態度就可以看出來了。
為啥我常説,不要迷信互聯網輿論,不要誇大互聯網輿論的作用?為啥我説重視互聯網輿情的部門不要罵?因為重視的部門,説明還是在做事,互聯網輿論還能推動改變,言路是暢通的——而根本不重視互聯網輿論的部門,就會出現梁興揚被開除、艾特多少年都沒有回應的情況——這時,互聯網輿論事實上是無法發揮作用的。畢竟,具體業務,是這些具體部門在落實。
第四十四條,明確對受教育者,也就是學生提出了要求。這裏遵守法律法規,就明確提出來了受教育者不應不能不該涉及到宗教活動——涉及了,就是妨礙教育質量,破壞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學生的身份,不會因為離開學校、到了社會或者家庭就改變了。
一些信教家庭經常打的牌,就是把學生身份屬性人為割裂,享受國家各種各樣的補貼政策和好處的時候,就承認孩子是學生;扭過頭想自己給孩子傳教了,就否定孩子的學生屬性。更搞笑的是用什麼國際條約來限定國內事務,對國家維護正常教育秩序的行為説三道四,胡説八道!
一些家長認為孩子就該聽自己的——這是標準的封建思想,從孩子的信仰開始入手,長大了就“父母之命”,這恰恰是違法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是在用封建主義腐朽思想腐蝕未成年人。這裏面可以直説:如果你信的教真的靈,等孩子長大了,他和她可以自己選擇,你沒有理由去替他選擇。孩子是孩子,家長是家長。
第七十二條,“擾亂教育教學秩序”,很清楚講的是哪個部門去處理。
公安的同志別猶豫,也別苦惱。這個執行的解讀、認定並不牽強,我相信,在打擊宗教涉及教育領域這個違法犯罪的事情上,基層民警是有執行決心和執行力的。這裏的關鍵問題並不是基層民警的執行決心和執行力,而是基層以及機關領導的責任擔當。
原因特別簡單:公安是政府序列,而上面還有領導機關。宗教界人士被邀請進入地方政協當領導的也確實不少,同時,管理宗教的部門現在也挪到地方黨委去了,你要説在宗教涉及教育的時候,黨委政協看不見,那是假的,只是:相關領導不懂法,或者不願意擔責任,就會刻意推脱責任,刻意否定我説的這種解讀方式,按照大法黨的那一套解讀。這裏面他們曲解的手段,往往是把“宗教信仰自由”曲解為“宗教自由”。
事實上,“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個人權力≠宗教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宗教傳播自由≠宗教活動場所自由≠宗教組織、機構、團體自由≠宗教教職人員絕對自由
更有一些地方相關部門的領導,把對於宗教的教育引導管理服務,變成了宗教發展;把發展了多少宗教教徒、建設了多少宗教活動場所當成自己的政績,政績觀都出現了偏差。對於其他部門依法管理和開展宗教領域教育引導管理服務的工作,刻意刁難、阻攔、和稀泥、當“老好人”……對於黨的事業是極其不負責任的,對於國家公信力的損害是極大的。
這些現狀,在實際執行層面,無形中給公安機關的基層領導們在擔當責任時,上了個緊箍咒。
基層公安機關的領導要有擔當,頂着地方政治壓力,那基層民警執行鐵定沒問題;如果頂不住,甚至被換掉,那基層民警被穿小鞋也是正常。時間久了,就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在教育領域的體現,就是看見了不敢管、不會管。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裏面清清楚楚的講明白了要做什麼。宗教,作為資本主義、封建主義的腐朽思想,本身就不是什麼先進的東西。宗教的消亡,有其自然規律,我們不去人為的加速或者緩解這個過程,我們對於目前我國存在宗教的現狀可以理解並且接受和寬容,允許宗教合法存在——但是,這些絕不是縱容和放棄管理。宗教界如果因此對於自身認知不清晰,那事實上是在瓦解我們的執政基礎,在挖人民、國家和黨牆腳。布爾什維克的孩子,出生之後,不是為了給人下跪的!
5.宗教事務條例,裏面講的就更多更清楚了。不僅不許進正常的學校,還限定了“非宗教活動場所”。對於在互聯網上的傳播,都是有要求的。這裏不再詳述,只説一點:各地方,看看宗教活動場所有多少,看看有多少未成年人信教,就可以搞清楚這個地方宗教工作開展的情況了。
綜上所述,我國有效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宗教的,有法律依據,不是沒有。我知道深受西式法學思想影響、大法黨影響以及一些沒有擔當的地方幹部會否定我的解讀——但是,我這個解讀,只是國家政策的傳播,而不是我個人解讀。
否定我這種解讀,事實上是否定了很多犧牲的烈士,否定了很多黨員幹部羣眾的努力。
我知道一些同志會説什麼“特殊情況”之類的來搪塞——沒錯,搪塞——在我們國家,哪裏不是黨領導下的?哪裏不是依法治國呢?幹活的時候就情況特殊了?
找理由,總是很容易。
就這樣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