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駁趙燕菁平台公司公有化奇思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1111109-2021-01-11 15:38
以下文章來源於奧地利學派經濟學評論 ,作者朱海就
平台公司該不該公有化
——與趙燕菁商榷
©文 朱海就
編輯:瑞秋的春天
經濟學是社會科學的核心,是讓世界變得更好的學問。
廈門大學的趙燕菁教授(以下簡稱趙教授)最近發表一篇名為 《平台經濟與社會主義:兼論螞蟻集團事件的本質》 的文章,提出平台公司應該公有化的觀點,他認為平台公司不應該佔有數據,應該公有化,他把這視為社會主義的新形式。這是筆者繼“大數據使計劃經濟可行”之後,再次看到的一個類似的論調。在闡述過程中,趙教授不是使用邏輯分析,而是大量使用經驗類比的方法,特別是把自己從事城市土地管理的經驗應用到對平台問題的分析。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和分析方法都是錯誤的。
01
平台公司並不特殊
“平台公司”是最近流行起來的一個概念,它是一個經驗性的概念。任何一個稍大一點的公司某種程度上都具有平台的性質,這些公司數據化之後,很多都可以轉變為數據平台企業,不僅製造業企業,甚至學校、醫院都可以視為平台型組織。所以,如平台公司應該公有化的話,那麼幾乎所有稍大一點的公司都應該公有化。可見,這種觀點為“再公有化”開啓了方便之門。
另外,平台企業也是企業,並且首先是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判斷聯繫在一起。如是企業的話,就是企業家和投資人投入資產形成的,企業家運用判斷使用資產,並承擔風險,獲取利潤,這是正常邏輯。如把平台公有化,那就有可能取消了企業家的判斷,使平台不再具有企業的性質。
02
數據的產權界定問題
我們説,是先有平台,然後才有數據。數據不是獨立於平台而存在的“公共資源”,在沒有交易者的行動之前,沒有數據。對數據來説,沒有所謂的“初始產權”一説。數據的產權是一個過程,在平台公司和用户之間存在模糊的產權地帶,產權邊界會不斷調整。沒有平台公司的投資,就不會產生數據。根據“誰生產,誰所有”的原則,誰投資產生的數據,歸誰所有。
數據的產權應該歸投資人或平台的投資者。數據是平台企業的資產,是投資的產物。數據本身不會產生收益,沒有價值。數據的價值是隨着企業家對數據的使用才存在的。或者説,數據被企業家利用起來才有價值,將數據服務於目標時,才使數據產生價值。所以,佔有了數據並不等於就佔有了價值。關鍵是怎麼利用,被誰利用。如平台被公有化,數據的價值也將至少失去一大半。
03
行政壟斷是好的嗎
趙教授主張政府控制平台,認為這是有效率的,也是更公平的。他認為反壟斷不是反對平台企業的規模,而是反對平台企業壟斷數據。因此,反壟斷應該是政府應該把平台公司的這種壟斷權拿回來,把平台公司“公有化”。如他所説:
“ 正確‘反壟斷’絕不應當是縮小平台企業的規模,更不是降低平台企業的市場佔有率,而是限制平台企業 “ 降維 ” 進入普通企業的業務 …… 如果監管緊盯着平台企業的壟斷,並將市場佔有率作為壟斷的標準,就可能在反壟斷上犯方向性的錯誤。壟斷是由平台的本質所決定的。監管真正應該盯住的是平台的運營是否出現‘降維’,特別是要盯住平台企業所依賴的全民所有資源,盯住上市公司背後那些企圖將公眾的 “ 大數據 ” 據為己有的股東。一旦對於平台經濟的討論從壟斷轉向產權,我們就會辨識出新經濟通向均富和公平的正確道路。”
對平台企業公有化,擁有數據的產權,其實就是主張行政壟斷,這種“反壟斷”的做法要比限制企業規模那種手段危害更嚴重,因為這相當於權力直接介入經濟活動。我們知道,政府無法像私人企業家一樣有效率地運用資產,創造價值。為了使自己控制的平台在競爭中勝出,政府控制的平台只能限制其他平台的進入,從而阻礙了競爭。
趙教授認為“反壟斷不是反對平台企業的水平整合,而是要反對其垂直整合”。他認為要反對的是平台企業“降維”,“限制平台企業‘降維’進入普通企業的業務。如果將足球職業聯賽視為一個平台,那麼作為聯賽的組織者的足協,就不能自己也辦一個足球俱樂部,否則其他俱樂部就無法與足協的球隊競爭。同樣的道理,一旦提供路網的平台企業自己也開始生產汽車,提供電網的平台企業也自己發電、提供通訊服務的平台也自己生產手機,其他普通企業就無法公平競爭。”平台企業可以進入普通企業業務,如京東自營,這不構成不公平競爭,因為平台企業不是執法機構,和裁判員的角色是不一樣的,平台企業如限制其他企業的競爭,就沒有其他企業進入這個平台,從而損害自己的利益。足協如是私人的,辦一個足球俱樂部,與其他球隊競爭也是可以的,同樣路網企業生產汽車也沒有什麼不可以。這是法律或執法層面的問題,不是產權歸屬的問題。
04
平台公有化,效率不會更高
趙教授把政府擁有平台,類比於政府擁有土地初始產權,認為政府擁有平台,也將像政府擁有土地初始產權一樣創造出巨大的價值。在他看來,地方政府擁有了土地的初始產權(所謂的一級市場),使地方政府能夠運營城市,才使得中國經濟得以發展。然而,這是對中國經濟增長的錯誤解釋,我們説,是改革開放,才使城市土地的價值得以凸顯,地方政府只是順勢而為,把土地推向市場,獲取土地的價值,而不是地方政府經營土地本身創造了價值。如經濟增長是地方政府擁有土地的初始產權,那麼經濟增長也是太容易的,這個經驗可以輸出到全世界,所有的發展中國家都將實現經濟的飛躍。所以,價值不是政府對土地的佔有或經營創造的,而是來自市場。可見,趙教授錯誤地建立了因果關係,用錯誤的結論來否定私有財產權制度。
如前所述,政府控制平台之後,由於缺乏類似企業家那樣的能力,數據將失去價值。數據只有被企業家運用起來時,才為社會創造財富。如平台被國有化,數據的價值大大下降。
05
平台公有化,也不會更公平
趙教授認為如平台企業私有,會造成巨大的貧富差距和不公平,平台公司的公有化才能避免這一問題。他説“平台企業的所有制必然涉及到巨大社會財富的分配。數字社會也是如此,它是成為一個公平的社會還是一個貧富分化的社會,這都取決於平台公司的所有制。與土地資源國有化路徑相反,中國的礦產(特別是煤炭)資源探索了一條私有化道路。其結果不僅沒有像土地那樣創造出數以億計的中產階級,反而是暴富了一批正巧‘家裏有礦’的原住民。由於大數據往往是數據平台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正好在大數據的‘富礦’上,所以大數據就被想當然地當作公司財富的一部分計入了該上市公司的市值。今天那些通過數據平台企業上市不勞而獲的股東們,和那些地下正好有礦的原住民沒有本質差別,只不過他們賣的不是礦產,而是大數據。”
這涉及對“公平”概念的理解。趙教授把“公平”和“貧富差距”對立起來,其實兩者沒有關係,貧富差距不意味着不公。公平是指法律面前的公平,不是結果的公平。誰應該成為平台公司的投資者,平台公司的投資者應該獲得多少收益,都應該是市場説了算。平台的股東作為投資者,獲得高回報是承擔風險的回報,如孫正義投資阿里獲得上千倍的回報,這是合理的,因為這不是普遍現象。關鍵問題不是貧富差距有多大,而是獲取財富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是合法的,就是促進其他主體利益的。在市場經濟中不同市場主體的利益是相互促進的。在私有的情況下,通過發揮企業家才能,就是促進了公共利益。私有才是公共利益的有效實現形式。也即並不需要產權上的公有來實現公共利益。
對於趙教授所反對的資源私有化,可以舉出相反的例子。如委內瑞拉,資源國有化之後,並沒有產生大量的中產階級,並沒有使國家富起來。相反,發達國家大部分是資源私有化的國家。
趙教授還説“要防止平台企業私有化必然導致的不可逆的貧富分化,防止平台企業被私人資本所挾持。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不取決於你是否對資本徵税,而取決於你是否對資本擁有所有權。在收入環節徵税已經被皮凱蒂證明無助於緩解貧富分化,只有平台公有,才能‘馴服’資本”。
我們説,關鍵的問題是“共同富裕”而不是縮小貧富差距。要富裕,就必須允許人們發揮企業家才能,讓一些人能夠先富起來,帶動其他人,而擁有資本是發揮企業家才能的前提。當企業家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就促進了其他主體的利益。平台的利益和其他主體的利益是一致的,相容的,不是衝突關係。平台發展越好,其他主體發展也越好。如平台公有,不讓資本的逐利,結果是大家共同貧窮。
06
平台和政府是兩回事
趙教授把“平台”等同於“政府”,他説“真正的問題是平台企業本身一定要私有嗎 …… 私人創造,卻不一定意味着私人擁有。一旦普通企業發展為平台企業,也就開始了從私有企業逐漸向公有企業( public company )的演化。最典型的平台就是政府。政府誕生於為所有人提供財產安全的需求 —— 居民只要給政府交税,就無需自己去供養一支軍隊。由於平台的規模效益,政府從創立伊始就是天然壟斷的。隨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領域增加,政府就逐漸成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運行的平台。”
我們説,平台和政府完全是兩回事。前者是市場自發產生的企業,後者是強制性的暴力壟斷機構,完全不可比。他也顯然沒有區分“公有公司”( public company ,準確地應該翻譯為“公共公司”)和“國有企業”( state-owned enterprise ),把“公有”等同於“國有”,而兩者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公共公司,如不是國家控股,都還是私人性質的。私人意味着競爭性。或者説,平台公司的公共性和政府的公共性不一樣,前者是競爭性的,後者是壟斷性的。
趙教授還説,“一旦互聯網企業演變為大數據平台企業,貧富差距就會迫使它遲早會演化為某種形態的公眾公司 —— 這要麼是通過以自我演進為主要特徵的制度創新實現,要麼是通過以某種外力迫使為主要特徵的制度革命實現。”
在我們看來,企業組織如是自己演化的話,再怎麼演化,也不可能演化成類似“政府”那樣的組織。或者説,如不是被強制,平台公司是不可能自動地國有化了的。如“外力迫使”平台公司國有化的話,你就是侵犯產權了。
07
可以拆分平台企業嗎
趙教授認為,“應當通過反壟斷政策,將數據平台企業的平台部門和應用部門(如淘寶和天貓、京東和京東自營)分開(這有點像政府從非公共產品領域退出一樣),確保普通企業不能依託平台,獲得相對其它普通企業額外的競爭優勢。分離後的平台部分,從監管到運營,從投資到分配,都要有更多的公共利益代表進入,要‘公進民退’;在非平台部分,可以完全私有化,‘公退民進’。”
在我們看來,企業不能隨意拆分。平台企業的數據作為資產和其他資產也是互補的,數據的產權和其他資產的產權是不可分的。關鍵問題是誰經營平台,利用數據更有效,如承認企業家更有效率,那就得讓企業家擁有數據的產權。如讓企業家經營數據,卻不讓企業家擁有產權,這是相互衝突的。經營平台的企業家根據非平台企業對各種服務的需求對資產進行調整。政府沒有能力根據非平台企業的服務需求來調整其資產。如平台企業公有化,那麼最終有可能因為經營不善,使平台倒閉,從而殃及非平台企業。
趙教授認為可以把平台拆分出來,把平台公司公有化,並認為這是社會主義的特徵,他説“傳統的經濟理論無法區分平台企業和依附企業,企業產權只能在全部公有或全部私有兩端進行選擇。一旦引入分層的企業結構,就可以在平台和非平台企業選擇不同的制度組合。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也可以被重新定義 —— 只要平台企業是公有的,哪怕普通企業都是私有企業,這個經濟也是社會主義;反之,只要平台企業是私有的,不論普通企業是什麼所有制,這個經濟就是資本主義。”
然而,把平台公司公有化是“好”的嗎?如前所述,這種做法既沒有效率,也不是公平,所以並不可取。另外,還要説明的是,平台企業和非平台企業之間不是依附關係,而是服務關係,它們誰也離不開誰。還有,平台化趨勢最多隻是一種經濟現象,不可能對經濟學構成什麼挑戰。
趙教授還説,“所謂‘國進民退’不一定是政府親自‘下場’做平台,而是在平台企業初創時入股,去做風投,扮演類似當初淘寶創立時孫正義那樣的角色。”顯然,政府難以扮演孫正義那樣的角色,政府官員缺乏這樣的能力,還有,政府資金一般是風險規避型的。
08
結語
無論是從效率還是從公平的角度來説,趙教授所主張的“平台公有化”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他的這一主張沒有理論依據,是一種“理性建構”。平台的公有化將為政府幹預市場提供方便之門,也是對市場經濟的極大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