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被判死刑!十年來第一個為什麼是他?_風聞
栩先生-栩先生官方账号-微信公众号:栩先生(superMr_xu)2021-01-12 21:31

文 | 栩然
發佈 | 李栩然(ID: ID:lixuran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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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有個極具震撼性的新聞。
我決定在這裏和大家深度聊一聊。
華融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一審被判死刑。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8億餘元。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夥同特定關係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
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二十二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三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
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之所以要單獨講講這個新聞,是因為在記憶中已經好多年沒有這麼高的官員因為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被判死刑了。
為了確認記憶是否準確,我還專門查了下。
確實,進入2000年以來,因為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被判死刑的並不多,比較典型的有:
2000年,原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貪污受賄500餘萬元被判死刑,原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受賄4000多萬元被判死刑;貴陽市財政局2名貪污犯因貪污7272萬元被判死刑;
2001年,湖南省建築集團原副總經理梁豔萍貪污受賄800多萬被判死刑;
2003年,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受賄500多萬元被判死刑,原四川樂山市副市長受賄800多萬元被判死刑,原河北省國税局局長李真貪污受賄1000多萬元被判死刑;
2004年,河北省外貿廳原副廳長李友燦受賄4744萬元被判處死刑,貴州省原交通廳廳長盧萬里貪污受賄5000多萬元被判死刑;
2006年食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649萬被判死刑;2008年,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受賄過億被判死刑;2009年,首都機場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受賄貪污1億多元,被判死刑;
2010年,遼寧撫順國土資源局的一個分局局長羅亞平受賄貪污6000萬元被判死刑;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4000多萬元被判死刑。
這其中,職務最高、名氣最大的是四個人,成克傑、胡長清、王懷忠、鄭筱萸。都是部級以上高官,當年判死刑和執行死刑的時候,影響還非常大。
但進入2010年以後,因單純經濟犯罪(文強這種不算)被判死刑的官員並不多,我查到了兩個,2013年,內蒙古一家國企董事長宋文代貪污、挪用公款8600多萬被判死刑;2014年,廣州白雲農工商元總經理張新華受賄貪污3.8億被判死刑。
至於部級以上高官因貪污受賄被判死刑,印象中這十年似乎都沒有過了。
賴小明“何其有幸”,成了這十年來被判死刑的第一個。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是他?
2
我不知道大家是否都瞭解,這裏再科普一下,按照我國的《刑法》,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即可判死刑。
因為這個數字是多年前定下的,當時想必10萬元也不算少了,但這些年來經濟發展、通貨膨脹,10萬元對那些大貪污犯而言,幾乎連看都懶得看一眼。
説得誇張一點,拿10萬元去xinghui,感覺都是在侮辱那些貪官。就像範偉在有一部電影裏説的經典台詞:
你就拿這個考驗幹部(抓起一把花生扔別人身上),什麼樣的幹部經不起這樣的考驗?!
所以,如果按照10萬元的量刑標準,基本上現在所有的官員,有一個算一個,都夠得着死刑了。
那可能又有人要説了,那就按照法律判唄,反正這些貪官都該死,殺一個少一個,還能震懾其他貪官。
對於這一點,我勸大家一定要多讀點歷史書,一定要歷史地、辯證地看問題。
歷史上,我們曾經有過一個朝代和皇帝,對貪污懲處最為嚴厲。
那就是明朝洪武年間,朱元璋是過苦日子出來的,受夠了貪官污吏的毒害,所以當皇帝后對貪污腐化深惡痛絕。洪武二年,朱元璋曾經對他的大臣們説過這樣一番動感情的話:
“從前我當老百姓時,見到貪官污吏對民間疾苦絲毫不理,心裏恨透他們,今後要立法嚴禁,遇到有貪官敢於危害百姓的,決不寬恕!”
朱元璋是説到做到的,他頒佈了有史以來最為嚴厲的肅貪法令:貪污60兩以上銀子者,立殺!
明初的白銀60兩差不多相當於現在的幾萬元,這比我們現在的《刑法》狠多了。
而且,在執行死刑這件事上,明初也比現在狠多了,除了砍頭、凌遲,最嚇人的是剝皮塞草,説白了就是把貪污犯的人皮剝下來塞進乾草,做成標本,而且要把這個標本就放在現任官員的衙門內,以威懾他們。
所以,這麼嚴苛、殘酷的法律,管住貪污腐化了嗎?
當然沒有,不僅朱元璋在世時沒有管住,他去世之後,明朝更成了歷史上官員最為腐化的朝代之一。
所以,做什麼事都不能只憑一腔熱血,想當然地走極端。
打擊貪污腐化是一個系統性問題,更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在世界範圍內,任何一種政體、一個政府,這個問題都是根治不絕。
別説國家和政府了,就是一個公司,按理説應該管理更規範、更透明瞭、收入也更高了吧,這幾年企業裏面的貪污犯罪也層出不窮。
所以,一想到懲治腐敗,千萬別腦子就想着:殺殺殺。歷史早已告訴我們,這麼簡單地一刀切,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
法律的權威,不在於有多嚴酷,而在於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量刑適度。
所以換個思路來看,就像那些天天打孩子的父母,教育出來的孩子未必就是好孩子,而且可能因為天天被打,已經無所謂了,反而更加變本加厲;時不時懲罰一下,可能更容易形成孩子的自覺性。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按照法律的量刑原則,時不時才判一個死刑,可能對其他官員的震懾更大。
3
説回來,很多人可能還有疑問,既然不是所有貪污犯都判死刑,那被判死刑的貪污犯又是怎麼定的呢?
畢竟,我們會發現有些貪污犯受賄貪污的錢財可能更多,也只是死緩或者無期;有些貪污犯看起來貪的錢也不多,卻反而判了死刑。
其具體原因,涉及相當專業的法律領域,我不敢亂説;但我從多次判決書裏進行“大數據分析”,也得出了自己一些比較有意思的結論。
這裏分享給大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哈。
我發現,那些被判死刑的貪污犯的判決書裏往往有這麼幾個關鍵詞:數額特別巨大,主觀惡性極大,索賄、串供,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沒有立功表現,更沒有其他從輕處罰的依據等等。
簡單分析一下就是:貪污受賄的錢財橫向來看比別人多,主觀上、心理上就是一心為了錢,甚至主動要求別人送錢,被抓了之後還不如實交代問題,特別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我個人來看,並不是這個錢他忘了怎麼來的,而是不敢或者不願意交代,這就要罪加一等了。
有以上表現,本身就符合死刑量刑標準了,再加上沒有其他立功表現和從輕處罰的依據,説白了就是隻有扣分項沒有加分項,那就是非死不可了。
另外,多數這種被判死刑的貪污犯的判決書還會有兩句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黨和政府造成巨大損失。
在我看來,基本上如果貪的錢很多、主觀惡意強、而且不如實交代問題,必然會造成惡劣影響和巨大損失,所以高度相關,所以也就不用單獨分析了。
4
分析完那麼多,再來看賴小民的判決書。
貪污17.88億元,是目前被抓的貪污犯裏的“天花板”,算是已知的“史上第一貪”,數額特別巨大沒得跑了,更何況其中3起受賄都在幾億元以上,另有6起在4000萬以上,屬於“反覆數額巨大了”;有索賄情節,主觀惡性極深,屬於罪加一等;同時,除了貪污、受賄罪,他還犯了重婚罪,其個人生活之糜爛、腐化僅從新聞報道出來的就讓人聞所未聞,也算是“突破底線”的操作,僅從這一點社會影響就極其惡劣了。
判決書裏,還有更重要的一點,就是賴小民的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古人有句話叫“不教而誅”,意思是不告訴你什麼是對的、怎麼就錯了,而是在你犯錯後直接處置,屬於有點“坑人”的做法。
而賴小民的所作所為則恰恰相反,他是“有教而犯”、明知故犯,在十八大後中央三令五申,打虎、拍蠅的高壓態勢下,仍然無動於衷、毫無悔過、變本加厲,是可忍孰不可忍。
這種人不死,留待何為?
有以上幾點,基本上賴小民就應該死刑了,雖然他沒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且有“重大立功表現”,説明其被抓後為了免死基本上把能説的、能咬的,竹筒倒豆子全倒出來了。
但法律是嚴肅、公正的,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這其中,我個人分析,還有一層隱藏比較深的原因,徹底決定了他成為這十年來因經濟犯罪第一個被判死刑的部級高官。
那就是,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我覺得,這句話在他這裏,屬於據實表述。
不知道有人想過沒有,他為什麼能貪這麼多?而且一次就能收幾個億的賄賂,要知道有些不知廉恥、毫無底線的貪官什麼小錢都不放過,貪了一輩子也就幾千萬而已。
因為,他的職位太特殊了。
金融領域,就是一個國家的錢袋子,經濟的大池子,是最接近“錢”的第一線。
想一想,他能一下子受賄幾個億,帶給其他人的回報又是多少?
一個大工程、大項目,很多也不過就是幾十億,而且回報週期長、利潤並不高,再豆腐渣也要幹出點東西來;金融不一樣,手一揮成百上千億的資金就出去了。
這成百上千億的資金如果出於非法目的、流向非法渠道,在我們不知道的地方,影響到就可能是上萬億的資金安全和無數人的飯碗了。
所以我們才要説,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根本任務。
而賴小民的判決書裏恰好有這麼一句: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
這才是他最該死的地方。
手握重器,卻恣意妄為,毫無底線。
在金融領域隨便出點問題,其造成的損失、破壞和影響都比一個什麼大工程、大項目要大得多的多。
5
最後多説一點。
我堅決支持保留死刑,特別是在經濟犯罪領域。
保留死刑不是為了判每一個貪污犯死刑,而是用剝奪生命的方式形成最高威懾。
這種震懾作用,才是我們最需要的。
讓每一個在位的官員警醒,什麼才是最大的利益,什麼才是最可怕的結局。
想當年,解放初期,劉青山、張子善這兩個在革命年代立過大功的人,貪污腐化,毛主席堅決主張判其死刑。
在當時的新聞報道里,也是反覆強調,他們兩人在獲得鉅額利益的同時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身居高位、位處關鍵而不知自愛,害的絕不是自己,更多的是對老百姓和整個國家造成損失。
所以,像賴小民這樣為害巨大的貪腐,依法當誅。
而且,死不足惜。
從他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鉅額損失來看,萬死也難辭其咎。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該!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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