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兩房屋中介殺人藏屍20年後案發,律師辯護説過了追訴期,真的是不懂法嗎?_風聞
啊哦哦哦-2021-01-12 16:57
(文章綜合自上觀新聞和西湖之聲)
近日,一則“上海兩房屋中介殺人藏屍20年被判刑”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1998年,王某某和鄭某某在浦東新區長清路開設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又為了謀取錢財,藉機將前來委託售房業務的兩名獨居老年售房者殺害,並將屍體藏匿於牆內。直到2018年10月拆除違法搭建時,屍體被發現,鄭某某和王某某於當天被公安機關抓獲。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一審宣判,以搶劫罪判處王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鄭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結果公佈後,網友們在覺得“大快人心”的同時,也對報道中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提出了質疑。案件審理中,王某某、鄭某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案可能超過了追訴期限——作案時間在1998年春秋季,兩名被告人被抓獲時已是2020年10月,超過了20年的追訴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超過上述期限,追訴時效即告終止,不再追訴。**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法院經過審理有了新的認定——
王某在1998年作案後,又在2009年犯了詐騙罪,而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即2009年開始計算。這樣説來,王某被抓獲時就沒有超過追訴期限,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時,搶劫罪繫結果犯,起算時間應為結果發生之日,兩人收到售房款的時間晚於1998年11月23日,因此,鄭某被抓獲時也未超過追訴期限!
最終,被告人王某因犯搶劫罪被上海市一中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鄭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微博評論中,不少網友提出質疑:“我國刑法不是沒有追訴期嗎?律師為什麼要這麼説?”
近年來,隨着偵查技術的進步,全國各地陸續破獲了一些陳年舊案。比如發生於1992年的南京醫學院女生被殺案,就在2020年3月告破。28年前的案子都沒過追訴期,20年前的案子卻有可能過了?真的是辯護律師不懂法嗎?
當然不是。其實,我們國家也是有追訴期的。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我們平時常説的“我國刑法沒有追訴期”,都少説了一個前提,那就是刑法第88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辯護律師之所以用可能過了追訴期作為辯護意見,正是因為從1998年到2018年,**整整20年間兩名被害人的家屬都沒有報警,公安機關沒有接到線索也就沒有立案。**沒有立案的案件,自然不適用刑法第88條“不受追訴期限制”的規定。而從兩人作案到被抓獲之間,隔了20年又數個月,確實有可能超過追訴期。
對於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的判決中也做了認真解答,對王某某和鄭某某的判決依據之一便來自刑法第89條。
該條規定,對於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法院指出,搶劫罪繫結果犯,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算起。王某某和鄭某某收到售房款的時間晚於1998年11月23日,而他們被抓獲的時間是2018年10月,還差一個月才滿20年,沒有超過追訴期。
另外,刑法第89條還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王某某在2009年曾犯過詐騙罪,因此他的追訴期應該從2009年算起,顯然沒有超過期限。
王某某暫且不論,假如兩名被害人的屍體再晚幾個月才被發現,鄭某某是否就可以因超出追訴期而不受法律制裁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只是法律上的程序會更加複雜。刑法規定,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