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離婚冷靜期,夫妻去法院調解得到了“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這是什麼操作?_風聞
哲就-2021-01-13 14:01
本文轉自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離婚糾紛。雙方當事人均稱自願同意離婚,但瞭解到若前往民政局離婚,需在30天離婚冷靜期之後才能辦理手續,雙方都不想等,故轉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能夠儘快出具調解書解除婚姻關係。

關於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構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案情簡介
2008年,原告池某某(女)與被告徐某某(男)經介紹相識,不久後同居生活。2010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依當地習俗結婚,先後生育兩個孩子。原告訴稱,婚後,雙方因性格、生活習慣、處事觀念等不合,時常發生爭吵,被告無固定工作,經常賭博,子女撫養費均由原告承擔。原告認為被告始終不思悔改、無所事事,對家庭及子女毫不上心,沒有盡到為人夫、為人父的義務與責任;認為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迫切想要離婚,故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請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判令孩子由被告撫養並由被告承擔撫養費。
經辦法官瞭解清楚案情後,分別與兩位當事人談話,雙方均表示無和好可能,要求離婚,希望法院能出具民事調解書。
經辦法官認為婚姻是一場通往幸福的修行,雙方從相識到相戀到結婚生子,曾擁有過幸福美好的過往,現在婚姻出現裂痕,雙方應努力修復感情、挽救婚姻,況且兩個孩子年齡尚小,父愛或母愛的缺失將對他們的健康成長產生影響。再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已知曉民政局需要30天離婚冷靜期之後才能辦理手續。經辦法官決定向雙方送達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給予雙方一個月的冷靜期,希望雙方能在冷靜期內慎重考慮這段婚姻是否已經無法挽救。
據瞭解,瑞安法院出具的該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系《民法典》實施後全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具體包含冷靜期的設置、注意事項及法官温情寄語,情法相容,有效緩和雙方對抗情緒。

法官説法
近年來,人們對婚姻和家庭的敬畏、對孩子的責任感,有所減弱,給家庭、社會帶來不少的負面影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草率離婚,而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離婚自由與冷靜期並不矛盾,離婚的選擇權依舊由離婚的當事人決定,而冷靜期是為了讓當事人迴歸理性,慎重對待來之不易的婚姻關係。因此,為了引導公民珍惜婚姻感情,維護家庭和睦、社會穩定,司法有理由對當事人不理智的訴訟決策進行適度干預。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並非絕對適用,若雙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惡劣情形的,則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