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後從三樓墜亡,家屬起訴事發公寓索賠148萬被駁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1-15 22:07
來源:澎湃新聞
0人蔘與0評論
2019年6月,男子李某入住廣州市白雲區嘉禾街附近的陽光公寓,與一賣淫女在三樓的公寓房間內進行了性交易。之後,李某墜樓身亡。經警方調查,李某墜樓原因排除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墜樓的情形。
李某的家屬認為,賴某經營的陽光公寓屬於無證經營,未盡到作為賓館經營者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遂起訴賴某索賠148萬餘元。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一審認為,對李某近親屬主張賴某承擔本案民事賠償的訴求,因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李某的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20年12月17日,廣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注意到,本案的二審焦點在於,賴某經營涉案陽光公寓有無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是否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對此,廣州中院認為,本案中,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時特意以他人身份證開房,並未進行實名登記。在李某自身行為明顯違法、故意規避管理的情況下,李某家屬等4人主張賴某未如實登記入住人員信息,管理上存在過錯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家屬等4人主張賴某參與容留他人賣淫,未有公安機關對此作出認定或予以處罰,故不予採納。至於賴某無證經營公寓的問題,屬於在相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中的違規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亦無因果關係。
入住公寓嫖娼後墜亡
白雲區法院一審審理認定,2019年6月19日6時23分許,李某入住賴某經營的位於廣州市白雲區的陽光公寓(無證經營)311房。同日6時51分許,李某墜樓,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調查認定,經走訪李某入住的公寓經營者、見證人、與其接觸過的人員、救治醫生等,通過開展現場勘查,調取監控視頻,結合法醫鑑定意見,暫未發現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況,現場勘查門系反栓,窗沿有踩踏痕跡,不符合拖拽,符合自行墜樓。
在墜樓前,李某在公寓內和賣淫女進行了一次性交易。
前述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公寓經營者賴某交待,當日,他看見白衣男子(指李某)和一名白衣女子(指賣淫女)上了公寓三樓進入房間。
介紹賣淫嫖娼的韋某某稱,事發當日,他接賣淫女到陽光公寓賣淫,用撿來的身份證件開了311房間,並收李某250元嫖資。其中,拉客的摩的司機提成60元,賣淫女分100元,公寓老闆收房費50元,韋某某拿40元提成。
賣淫女劉某某交待稱,在公寓311房與李某完成性交易後,她就離開了公寓,未見李某有異常情況。劉某某稱,李某30歲左右,身上有酒味,當時的精神狀態是清醒的。事發後,對該事件中涉嫌違法的嫌疑人,警方均給予行政處罰,其中韋某某因介紹賣淫被處行政拘留15日,劉某某因賣淫被處行政拘留10日,賴某因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被處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取締該公寓。
公寓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李某的家屬認為,賴某無證經營賓館,案涉房間窗户低於建築設計規範要求,未盡到作為賓館經營者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於是,李某的父母、妻兒等四人作為原告,起訴賴某向其索賠1487286.06元,包括醫療費3297.71元、死亡賠償金84132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70421.88元、喪葬費53289.5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住宿費14597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2919.97元、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14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賴某經營的陽光公寓,有無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應否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的家屬上訴時提出,賴某無證經營賓館,沒有如實登記入住人員信息,縱容他人在其經營場地內從事違法活動,案涉房間窗户離地面高為80cm,低於建築設計規範要求的90cm。他們認為,賴某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與李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賴某經營的賓館在經營資質、日常管理、設施配備等方面存在明顯瑕疵。
賴某辯稱,無證經營賓館只是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並不直接導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沒有縱容死者嫖娼,未登記入住人員信息及死者在賓館嫖娼與死者墜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死者所住的房間只有一個窗户,窗户上安裝了玻璃窗,玻璃窗完好,關窗後不留空隙,窗台離地面約有1米,並不是只有80釐米。
廣州中院表示,賴某作為涉案“陽光公寓”的經營者,其應對入住房屋的李某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要求義務人須採取一定的行為來維護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免受侵害,並非是只要出現損害結果就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判斷義務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結合損害發生的原因、義務人的安保能力以及採取的防範等措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時特意以他人身份證開房,並未進行實名登記。在李某自身行為明顯違法、故意規避管理的情況下,李某家屬等4人主張賴某未如實登記入住人員信息,管理上存在過錯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家屬等4人主張賴某參與容留他人賣淫,未有公安機關對此作出認定或予以處罰,故不予採納。至於賴某無證經營公寓的問題,屬於在相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中的違規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亦無因果關係。
2020年12月17日,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李某家屬等4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