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賣卵致重傷,黑中介被判非法行醫罪,法院發佈案例警示代孕風險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21-01-20 14:02
來源 |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19日對外發布一起案例:
一名年僅17歲的少女梁某,經朋友介紹,以1.5萬元的價格出賣卵子賺錢,並由中介鄧某、賴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對其進行取卵手術。期間,鄧某、賴某陪同梁某進行面試、體檢、打促排卵針等,後梁某被帶至一無名別墅進行取卵手術。經鑑定,梁某雙側卵巢破裂,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事後,賴某、鄧某的家屬曾分別代為賠償梁某損失25萬元、18萬元。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賴某有期徒刑10個月。
案情
少女1.5萬賣卵
術後卵巢受損達重傷二級
年僅17歲的少女梁某,經朋友介紹得知可以出賣卵子賺錢,經多次遊説後梁某也動了賣卵子賺錢的心思,於是與女中介賴某取得聯繫,商定了賣卵價格為1.5萬元,由鄧某、賴某所在的科技公司安排對其進行取卵手術。
期間,鄧某、賴某陪同梁某面試、體檢、打促排卵針等及安撫其情緒,並由鄧某將梁某送至中轉點,再由其他人帶引梁某至一無名別墅行取卵手術。
經鑑定,梁某雙側卵巢破裂須手術治療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事後,賴某、鄧某的家屬分別代為賠償梁某各項損失25萬元、18萬元,兩人均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書面諒解。
法院
黑中介被判非法行醫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十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賴某結夥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犯罪後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鑑於兩人均系初犯,且當庭自願認罪,案發後積極委託家屬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非法行醫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賴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説法
關於非法行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在本案中,兩名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實施非法代孕和取卵手術的情況下,仍散佈廣告、組織和協助他人實施非法代孕和取卵等行為,並致被害人重傷,兩人即使未實施手術,但也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共犯。
我國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非法代孕的行為,即使未構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被認定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即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公共秩序
是指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與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相關的基礎性原則、價值和秩序。
善良風俗
也被稱為社會公共道德,是指基於社會主流道德觀念的風俗,是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和地域性,會隨着社會成員的普遍道德觀念的改變而改變。
公共秩序強調的是國家和社會層面的價值理念,善良風俗突出的則是民間的道德觀念。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同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梁某出賣卵子、黑中介及非法實施取卵手術的人員等,都屬於代孕背後的“黑色”產業鏈。豐厚的利潤吸引着不法分子通過代孕、賣卵等行為獲取利益,但是許多出賣卵子的年輕女孩並不瞭解非法取卵可能存在的風險,取卵前可能需要大劑量打促排卵針,非法取卵手術可能對女孩健康造成潛在威脅甚至更嚴重後果,更甚者可能像本案中的梁某一樣造成重傷的後果。
再次提醒,在我國以任何形式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私自採精、採卵都是違法的,輕則遭受行政處罰,重則追究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