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堵住996的漏洞,我建議《勞動法》這麼改_風聞
Snorri-2021-01-21 20:29
現行《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既然《光明日報》認為996難言違法,我建議把《勞動法》上面相關條文改成: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連續七日中至少休息兩日,每連續二十四小時中至少連續休息十二個小時。每日的工作時間中應包含至少一次連續的、時長超過一小時的就餐休息時間,該就餐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企業名稱和相應崗位的具體信息,應當每月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協商結果應當向勞動部門報備,每月定期向社會公佈。每日工作時間超出九小時、每週工作時間超出四十四小時的部分(下稱“超時工作”),用人單位此後因此所得的收益(下稱“超時用工收益”),都應按月全額支付給相關勞動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既影響生產也影響公眾利益,後果嚴重,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情形(一)、(二)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在相關情形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勞動部門就相關情形作出解釋,並取得工會和勞動者同意證明。解釋和同意證明應每月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為非超時工作的部分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為非超時工作的部分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為非超時工作的部分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安排勞動者超時工作的,為超時工作的部分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五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應確保超時用工收益完全、及時支付給超時工作的相關勞動者,不得移作他用。如因不可抗力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及時將當月超時用工收益全額支付給超時工作的相關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保證當月支付的部分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五百。如當月超時用工收益總額不足相關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五百,用人單位應當負責補足剩餘的部分。****第四十五條(新增) 勞動者因故放棄第四十四條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並按時將相關工資報酬全額移交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每月定期向社會發布移交信息,並代勞動者保管相關工資報酬。**第四十六條(新增) 關於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中規定需要向社會公佈的信息,當地勞動部門應建立並維護可靠的發佈和查詢渠道,確保羣眾能方便、快捷、及時地查詢到最新的準確信息。
解釋一下每個改動的用意:1.平均每週不超過44小時的平均兩字去掉,為後面超時工作部分打基礎。
2.每週休息一日改為每連續七日休息兩日,徹底廢除996藉口的根基。每連續24小時至少連續休息12個小時,而且工作時間包括完整的就餐時間,防止企業把工作時間分散,變相延長工時,搞996。
3.延長工作時間,不能是用人單位隨便説了算,必須給出原因。這也是《勞動法》立法的本意。沒有必要,不應當無故要求勞動者加班。如果一定要加班,那麼就向勞動部門報備、解釋。而且不能隨便找個藉口,必須有勞動者同意的簽名。
4.加班的企業,必須讓社會知道。讓求職者都看個清楚,實際上誰在搞996,在逼迫員工加班。
5.既然搞加班,就必須給錢。把人當畜牲用,那就得把錢給足。不給足就別搞加班。單位時間利潤不夠的企業就應該被淘汰掉。勞動者拿命換錢,那這血汗錢就必須完全給到勞動者手上,不能讓企業給剝削了。
6.為了防止企業用各種做賬方式把收益抹掉、抵賴不給錢,説什麼996其實沒有產生超額收益,所以要規定不夠的部分由企業補足。你用996獲得的超額利潤,如果連加班工資都不夠發,那你搞什麼996?不是變相虐待嗎?
7.為了防止企業説加班帶來的效益是長期才顯現的,要過個幾年幾十年才有,強制要求每月加班工資保底當月工資的五倍發放,而且只多不少,只要有超額收益,就要全額支付。你不是説現在沒有收益嗎?那現在先每月發五倍,以後效益出來了,那就繼續發,每個月發。這樣保底也有當月五倍的部分。
8.向社會公佈的有效性,由當地勞動部門保證。如果加班了確沒發佈,勞動者可以追責勞動部門。這樣倒逼勞動部門追着企業報備加班信息,避免沒有人負責,變成空談。
9. 企業如果逼着員工放棄加班工資,那企業也別想要,全部移交給勞動部門,讓勞動部門代管。寧願肥了公家,也不能肥了資本家。
大家對此有什麼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