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根:碳博弈的混亂與困頓,低碳經濟的過去和未來_風聞
陈根-知名科技作家为你解读科技与生活的方方面面。2021-01-21 10:16
文/陳根
全球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的關係已成為當今國際焦點問題,關係到各個國家的切身利益與經濟發展。
1988年,聯合國的各參與成員方成立了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為建立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機制提供基礎科學的原則依據,IPCC以氣候變化報告的形式,陸續發佈了五次國際氣候變化評估文件,不斷強化温度、温室氣體濃度和累積排放量之間的對應關係。
IPCC使得氣候問題日益被國際社會所關注,這就推動了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產生及其框架下各類有關國際氣候的談判。
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宣佈,“將採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力爭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峯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這不僅是中國首次在國際社會上提出碳中和目標,也是巴黎協定簽訂以來中國提出的最遠期的減碳承諾。
但不論是國際環境下持續對氣候條約進行的各種修訂和補充,還是我國碳中和的承諾,其背後都承載着大國利益,並表現在政治、經濟、資源、環境等方面的不斷博弈。而理解國際碳博弈的演進,也將更有利於我國碳教育的推進,在2060年的碳中和目標實現前,從一個更大的維度看到中國科技進步浪潮下的能源領域縮影。
碳博弈的演進
當今國際各政府及組織的碳中和目標,離不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五次評估報告。而UNFCCC框架開展談判以來,國際氣候治理格局就不斷演變着。
IPCC第一次評估報告發表於1990年,報告提供了過去100年全球平均温度上升值、海平面升高值以及温室氣體的增加量等數據。IPCC第一次評估報告推動了框架公約UNFCCC和相關國際公約的產生與執行。
1992年6月,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發大會上,UNFCCC作為全球範圍首個關於應對全球氣候變暖對國際社會產生影響的國際化公約誕生,並且為有關環境問題國際合作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
1995年,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發布。報告指出,人為因素對氣候變化的影響是可辨識的,並將氣候變化的經濟社會影響確定為新主題。在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的推動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產生了UNFCCC的補充條款,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KP),以期將對人類社會的負面影響降低並始終控制在最小範圍。
2001年,IPCC第三次評估報告發布。IPCC第三次報告促進並重申了《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並在《新德里宣言》中呼籲發達國家履行好KP承諾。
2003年,COP9通過了20條環保決議;2004年COP10促成了《京都議定書》生效條件的滿足。2005年,COP11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達成“蒙特利爾路線圖”,包括啓動KP2減排談判在內的40多項決定,標誌着旨在限制工業發達國家温室氣體排放的KP將開始全面執行。
終於,在IPCC第二次報告和第三次報告的推動下,國際氣候談判取得實質性進展,為發達國家規定了具有約束力的温室氣體減排目標和時間表,提出了聯合履行、排放貿易和清潔發展機制三大靈活機制。至此,國際氣候合作機制初步構建。
然而,隨着環境問題的惡化和全球變暖的加劇,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使得國際減排任務凸顯。同時,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各國國內經濟政治形勢複雜化,部分發達國家在減排問題上越來越消極,這導致《京都議定書》從第一承諾期到第二承諾期開始艱難前行。國際碳博弈升級。
200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釐路線圖”的決議,決議針對過去談判中受到忽視的“技術開發和轉讓問題以及資金問題”進行了討論,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應將其GDP的0.5%用於提供資金支持來幫助發展中國家減排。但是,發達國家卻遲遲沒有實質性的舉動。
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舉行,意在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後的後續方案。然而,發達國家卻因為一味指責發展中國家,並且逃避承擔責任,致使哥本哈根氣候峯會最終並未能出台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文本。留給人們的仍然是混亂與困惑。
從碳博弈到碳中和
可以看見,UNFCCC 框架開展談判以來,國際氣候治理格局就不斷演變着。究其原因,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處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發展需求不同、之間長期缺少互信,彼此間不願作出具體承諾,即使承諾了也往往不可靠。
結果就導致儘管KP第一個履約期規定主要工業發達國家到2012年相較於1990年減排5.2%,發達國家也作出了不同程度的減排承諾。但是,大部分國家温室氣體減排沒有達標甚至持續增長。
比如,美國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承諾2012年比2005年減排17%,實際換算只相當於比1990年減排4%。因而,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誠信表示質疑,所謂“共同減排”不過是阻止發展中國家發展進程的一個“陷阱”。事實上,減少温室氣體排放必然帶來相應的經濟成本,在沒有出現解決温室效應的革新技術前,各國必然爭論減排經濟成本的分配。這也就導致了碳交易和碳關税的出現。
儘管大多數人都認可全球氣候變化對全人類是嚴重威脅,但是願意為此徹底改變自己生活方式的人仍佔少數。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氣候資源可以在不支付任何成本、不必得到任何國家允許的情況下被任何國家使用。
**因此,温室氣體談判中存在難以調和的利益關係,致使全球各國合作難以維持。**發展中國家期望進一步發展而承擔相對小的義務,而發達國家則不想僅僅自身加大減排力度而與其他國家共享減排的收益。這也正是歷屆氣候變化峯會所反映的主要分歧所在,即各方應承擔多大的責任、碳排放應該付出多大的代價問題。
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作為一個具有獨特地位的發展中大國,提出碳中和承諾,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事實上,在 IPCC幾次評估報告,特別是第五次評估報告中提出的有關歷史責任、2030 減排要求、資金等可能對未來談判產生重大影響的結論影響下,氣候變化已成為事關國際道義、國際責任、國家形象、國家發展權的重要議題。
**從國際關係來看,強化低碳目標具有國際競合的戰略背景。**根據 ECIU 數據,全球有 125個國家/地區提出碳中和願景,6個已實現立法,5個處於立法議案階段,13個已有相關政策文件,99個處於政策文件制定討論中。自巴黎協定以來,儘早實現碳中和、控制温升已成為全球共識性議題。相比特朗普,拜登的外交政策更加強調與歐洲、亞太盟友的合作,中美關係新階段,中國主動參與碳中和是強化與國際社會戰略合作的重要手段。
**在能源安全的考量上,逆全球化風波仍未平息,重塑能源體系具有重要的安全意義。**中國油氣資源相對匱乏,原油與天然氣高度依賴進口。2020 年 1-9 月中國原油、天然氣的對外依存度分別為 73%、42%。
與此同時,中國在清潔能源領域卻具備全球領先優勢,根據IRENA數據,2019年中國陸上風電、太陽能光伏、水電累計裝機規模分別佔全球總量的 34%、 35%、27%,均居全球第一。推進能源結構從化石燃料向清潔能源轉化,有助於提升中國能源獨立性。
十四五規劃建議第一次提出統籌發展和安全,辦好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把安全提到從未有過的高度,而能源安全與獨立則是安全這一大範疇下重要的細分議題。
當然,能源結構調整是一個逐步演化的過程,需要政府與企業的共同努力與理性參與。碳中和的目標將實現中國在能源領域的革命,這不僅會重塑中國能源結構,也會對經濟產生正面的影響,帶來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的應用在電力、交通方面的普及。從一個更大的維度看,中國進行能源領域的碳中和變革將成為中國科技進步浪潮下的能源領域縮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