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個圖也可能犯法,疫情防控期間這些事不可做!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01-23 18:10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2021-01-23 10:09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每個人都在為疫情防控做出自己的努力。在全民戰“疫”的關鍵時刻,有些人的行為卻屢屢踩線。疫情防控期間,哪些行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1月21日,正義網邀請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鴻格力卓拉為大家解讀。
核酸檢測結果、疫情防控指示牌
不能隨便P
P圖本身不違法,但是用來造謠傳謠,可能就涉嫌違法。
2021年1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一男子靳某某為了躲酒局,通過修圖軟件,將核酸檢測報告中的陰性改成陽性,並將修改後的報告,發佈在羣成員20人的微信朋友羣內,引起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網友恐慌。最終,靳某某被處5日拘留。
而因P圖被處罰的不止靳某某一個人。2020年12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現本土確診病例之際,一張疑似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在接機口標註“請來自四川省成都市的旅客原路返回”的圖片流傳,這張圖片在網絡上引發了大量的熱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隨後@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官方微博 回應,此圖片為惡意P圖,機場指示牌原內容為“請來自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的旅客主動到此申報登記”。

隨後,公安機關介入此案,惡意P圖者鄭某某因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被行拘4日。據鄭某某交代,其從事廣告相關職業,在看到朋友圈有人發圖,自己就P個圖,本來只是想開個玩笑,沒想到會引起大量轉發。
鴻格力卓拉介紹,上述二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散播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確診患者個人信息,不可泄露!
2020年12月7日,男子王某將四川省成都市確診女孩趙某某的身份信息、活動軌跡在個人微博中進行轉發。最終,王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罰。
2021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通報了一例境外輸入復陽無症狀感染者,該無症狀感染者身份信息、聯繫電話等個人信息在互聯網上大面積傳播,並發現兩則在網上散佈涉疫謠言的違法行為。
經公安機關查明,位於杭州市西湖區的某醫院院感科醫師林某,將相關流調報告轉發至微信羣,致使在互聯網上大面積擴散,已涉嫌侵犯他人隱私,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另查明,張某、胡某藉機散佈涉疫謠言,分別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對於患者個人信息被泄露的問題,鴻格力卓拉表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民法典第111條也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毆打疫情防控人員,不能忍!
在疫情防控期間,還有個別人員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與工作人員產生衝突的情況,時常發生。
視頻來源:人民視頻
2021年1月1日,遼寧省瀋陽市民林某彬在等候檢測過程中插隊,與排隊的其他居民發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勸阻,林某彬不聽勸阻,與其子林某祥對民警宋某某進行毆打、撕扯、謾罵,致民警左面部挫傷、右肩外傷、左手拇指挫傷,防護服被撕壞,兩人因妨害公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鴻格力卓拉還介紹了另外一起案例。2020年2月28日22時許,居住在內蒙古鄂托克旗的尚某某在進入某小區疫情防控點時,拒不配合鎮政府委派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王某的工作,且對其進行辱罵及毆打等行為。2020年4月27日法院依法以妨礙公務罪對被告人尚某某判處刑罰。
鴻格力卓拉介紹道,以上兩個案例中的被告人均因妨害公務罪受到了相應的懲罰。“在發生疫情的第一時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這個意見的頒佈可以説是為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有力保障。”
她表示,如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特別強調一下,這裏提到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含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
生產銷售假口罩,良心去哪了?
口罩作為個人防護的第一道防線,是出門的必需品,是防止交叉感染、避免擴大疫情的保障,而黑心商販竟販賣假冒偽劣的口罩牟利!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浙江一個體户方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江蘇省蘇州市批量採購白色二層、三層口罩,且在明知該口罩屬於“三無”劣質產品的情況下銷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銷售該“三無”口罩25萬餘隻,銷售金額24萬元左右,非法獲利7萬餘元。2020年2月14日,浙江省仙居縣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口罩。
上述案件也並非個例。2020年1月26日,歐陽某香以0.5元購入外包裝標識為“飄安”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20000個。1月27日至31日,她將上述進貨渠道不明的口罩通過門店現場售賣、微信朋友圈、閒魚APP方式以單價人民幣1.5元至2元的價格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51800餘元,核減已退款金額18000餘元,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6000元。經江西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測,上述涉案口罩不符合豫械注準20192140044要求(其中細菌過濾效率BFE值僅為16%-24%,不符合標準要求)。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歐陽某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同樣是銷售假口罩,但是有的被判銷售偽劣產品罪,有被則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為什麼會有不同的罪名呢?鴻格力卓拉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解説。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相關規定:
1、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2、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