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探討一下滿足適當條件下的代孕合法化問題?_風聞
xadynjlwm-2021-01-23 00:07
曾經以為國內直系親屬代孕是合法合規的,或者至少是不禁止的,這幾天查了一下,發現不是,但是大家也知道代孕是的市場需求是客觀存在的,堵不如疏,所以是否可以探討一下滿足適當條件下的代孕合法化問題?
建議可以在時機成熟、社會進一步發展、大眾觀念有變化以後,有條件考慮代孕合法化,相關措施建議如下:
1、需求方必須是女方因為子宮缺陷導致不育。夫妻雙方中,如果男性精子正常,女性卵子正常子宮異常(或卵子子宮都異常),可以尋求代孕(含贈卵);單身女性卵子正常子宮異常,可以允許有條件尋求贈送精子,並尋求代孕。夫妻雙方中,如果男性精子正常,女方卵子異常但子宮正常,則可以尋求贈送卵子來自己懷孕,而不能找代孕(同時一個相關的題外話,建議應儘快允許子宮和卵子都正常的女性有合法合規的渠道尋求贈精人工授精懷孕得到後代)。如果單身女性卵子子宮都異常,不能尋求代孕,因為這種情況可以通過領養孩子來達到目的。單身男性精子正常,可以尋求增卵和代孕;單身男性精子異常,比照單身女性卵子子宮都異常,不能尋求代孕,可以合法領養孩子。
2、進行代孕的婦女,必須是已經生育過的婦女,必須是自願(結婚的婦女有可能還需要取得丈夫的諒解、支持和配合),必須有穩定工作和穩定收入,國家加強組織和監管,採用隨即雙盲配對的原則,在接受胚胎植入到懷孕6個月之前,代孕婦女不能同需求方見面,六個月以後可以在有監管的條件下逐步見面,從受孕開始到孩子出生前的任何時候,孕婦有權利取消代孕協議,保留孩子給自己(即優先保障孕婦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出生後,如果由產婦代為哺乳,則哺乳期內任何時候產婦有權取消協議,保留對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如果孕婦選擇保留孩子,則需要保障生理學父母(和法律父母)的探視權。
3、一旦孩子完成法律意義上的移交,代孕需求方的合法利益給予充分保障,同時保障產婦的探視權。採用特製出生證,上面需要標明生理學父親母親、法律父親母親、代孕母親等信息。無論是代孕母親,還是生理學或法律父母,一旦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則不能遺棄孩子,否則以遺棄罪論處。
4、整個代孕過程合理收費,代孕婦女給予適當補貼(不超過該婦女代孕停止工作期間本人原有工作收入或當地平均收入的兩倍,以防止為了經濟利益代孕,同時每位符合條件的育齡期內婦女一生中只允許代孕一次,制度和流程逐步成熟後,可規定3年或5年內允許代孕一次/最多兩次等;支持或鼓勵直系親屬之間代孕;支持公益性代孕;支持或提倡無償代孕(不影響適當獲取前述補貼),國家監管加強監管,保障各方權利和義務。
5、嚴厲打擊非法代孕、非法組織代孕和非法尋求代孕,一旦發現予以重罰和重刑;待國內合法代孕渠道成熟以後,嚴厲禁止到境外尋求代孕,否則在保障出生孩子權利的同時,重罰和重刑代孕需求方。
6、加強生殖醫學發展和女性生殖保健,國家免費提供生殖醫學服務,努力降低代孕的實際市場需求,促進優生優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