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軍案"判決對無障礙維權的啓示 | 一位律師的視角_風聞
奇途无障碍-欲了解更多,请关注公众号“奇途无障碍”2021-01-24 16:01
近日,一場悲劇再次引起了社會對於無障礙的關注:深圳市民陳女士因為無障礙坡道坡度過高導致輪椅側翻摔倒,被送入ICU不久後因為顱內傷不治身亡。
互聯網是有記憶的,同樣的悲劇發生在2019年。
2019年7月,截癱之家創始人文軍因為無障礙通道被私家車輛阻塞而選擇從旁邊繞行,結果卻從酒店的地下停車場出入口處跌落身亡。
這場案件在當時引起了巨大的轟動,但後續卻鮮有人關注。
因為無障礙導致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犯,到底應該怎麼判?
2020年9月28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文軍案”做出了二審判決:
01
被告方大理銀通酒店承擔55%責任;被告方違章停車楊XX承擔5%責任;原告方文軍承擔40%責任。
02
依據北京市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0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2926元核算結果。死亡賠償金1359800元;喪葬費:52038.5元;辦理喪葬事宜人員支出的交通費及住宿費:30000元;辦理喪葬事宜人員支出的誤工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1501939元。
03
根據責任比例大理銀通酒店承擔826011元(1501839元x55%);被告方違章停車楊XX承擔:75092元(1501839x5%);其餘損失由受害人自行承擔。
04
二審案件受理費25763元,由上訴人原告方承擔10305.2元,上訴人被告方大理銀通酒店承擔14169.65元,上訴人被告方違章停車楊XX承擔1288.15元。
為什麼要這樣判決?這樣的判決對於未來因為需要維權的殘障人士有什麼樣的啓示?本期,我們邀請了一位專業的律師來為我們解析。
▲文軍先生髮生事故的現場(圖源:網絡)
▲陳小平女士發生事故的現場(圖源:網絡)
公共場所對公眾有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要明確是,**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於公共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而且這一義務是法定的義務。
▲書桌上放着一本攤開的書,書的旁邊是一把法庭用的木質審判錘(圖源:網絡)
從法律的具體規定上看,《民法典》有關於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當然,法律無法規定現實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所有細節。因此,“公共場所”如何界定?管理人管理範圍有多大?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在哪裏?
關於這些問題學界、司法實務界有着比較大的爭議。在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同時,如何對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證義務進行適當的調控,在管理人和受害人之間達成合理的平衡,是近年來法律人一直關注的問題。
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頒佈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中對“公共場所”做了列舉: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公共場所”進行具體界定,司法實踐中多參照該規定判定。
據公開資料,文軍先生髮生事故的酒店,陳小平女士摔倒的路口,應當屬於公共場所,相關管理者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文軍先生生前參加某國外活動時的照片(圖源:網絡)
文軍先生相關的案件(2020)雲29民終713號判決書中,對於文軍先生的身亡,被告大理銀通酒店承擔55%責任,也證明了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酒店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公共場所管理者究竟需要承擔多少責任?
文軍先生案件的判決出來以後,在我的障礙朋友中引起了很多反響,除了因為文軍先生原本就是障礙圈中很有影響力的名人,還有更多的朋友對於由酒店只承擔55%的責任,當事人自己承擔40%的責任無法接受。
但我不得不承認,雖然這是一件熱門事件,但這個案件的判決我幾乎沒有見到法律同行去討論。沒有法律同行去討論,就意味着,至少在法律同行看來,這個判決從法律上、大眾觀念上沒有什麼大問題。
▲一本翻開的書前有一架象徵法律的天平(圖源:網絡)
根據我所搜索的以往判決,儘管沒有情形一模一樣的案例,但本案件對責任的劃分並不是反常規的。
然而,這個案件的判決從法律來説沒有大問題,不代表我們的觀念、意識沒有進步的空間。
侵權責任的劃分無法通過法律法規詳細規定,在不同的案件中往往由法官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去自行決定。
在文軍先生相關案件的判決書裏,法官在劃分酒店責任、當事人責任、佔用無障礙人士的責任時,我看到了一句非常刺眼的理由:“受害人文軍作為需依賴輪椅輔助出行的截癱患者,其外出活動時應當負有較之常人更高的自我安全注意義務。”
一般來説,能力更強的人、有專業知識的人、有特殊身份的人才會在法律上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如一個銀行工作人員、一個醫生、一個商人,因為了解更多專業知識,在行業中浸淫多年,法律才會對他們有更高的要求。
▲一個人坐在輪椅上翻看手機的特寫,文軍生前最後一條朋友圈還在向外傳達着當地的無障礙信息和自己大理之行的記錄(圖源:網絡)
而文軍,作為一個依賴輪椅輔助出行的人士,在出行、外出活動時,和健全人相比,是能力弱勢的人,要求一個能力弱的人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並因為其沒有做到譴責他、要求他承擔相關責任,是非常不合理的。
這個邏輯就相當於,**一個孩子因為沒有成年,所以要承擔更大的責任。**這樣的邏輯簡直太荒謬了。
障礙是一種社會構建
正如女性的角色認知是一種社會構建,障礙也是一種社會構建。在我們的文化裏,障礙常常與貧窮、可憐聯繫在一起,大家從來不會認為“障礙人士”是中性的或者帶有褒義的。
▲插畫圖:輪椅使用者、助行器使用者、視障者、雙枴使用者,四種不同類型的障礙人士(圖源:網絡)
每一個人的人生階段都會經歷“障礙”,從蹣跚學步的嬰兒,到大肚便便的孕婦,再到耄耋之年的老人,都屬於某方面的障礙者。
更重要的是,我們在任何一個層面都有可能是弱勢羣體,勞動者和老闆相比是弱勢羣體;消費者和商家相比是弱勢羣體;女性和男性相比,在某些方面也是弱勢羣體。
法律保護這些弱勢羣體已經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那麼障礙人士也應該被法律保護。就算沒有得到法律應有的關注,也不應該讓障礙人士承擔更多的責任。
幾乎我的所有障礙朋友在出行時都會遭到人們的疑問,在文軍先生、陳小平女士的相關新聞下也會有刺耳的評論。
▲陳小平女士事故發生地在事故前和後的對比照(圖源:網絡)
但因為他們的正常出行遭受不幸,也正在改變着這個社會上所有善良人關於障礙人士的想法,讓人們對於無障礙出行更加重視。
法國啓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説過:“在民法慈祥母親的目光中,每個人都是整個國家。”
我相信這句話裏的“每個人”,一定沒有把“障礙人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