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百份裁判文書裏的“代孕”糾紛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21-01-24 14:15
澎湃新聞記者 喻琰 實習生 梁舒奕
演員鄭爽“代孕棄養”一事再度引發公眾對代孕產業的關注和討論。
1月21日晚,北京廣播電視台發表聲明稱,已經解除和演員鄭爽的一切合作,且不會再播出任何有關鄭爽的作品。22日,中國視協電視界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發文《電視藝術工作者應自覺追求德藝雙修 用明德引領社會風尚》評論稱,明星藝人作為公眾人物,豈能漠視生命、踐踏道德底線,視公序良俗為兒戲?
近日,澎湃新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代孕”為關鍵詞,檢索到共計415份法律文書,時間跨度從2012年至2020年。415份法律文書中,財產糾紛和撫養糾紛居多,其次是經濟合同類糾紛。
而在涉及“代孕”的76份有效刑事判決文書中,33份涉及金融詐騙,其中17起系以“富婆高薪求夫生子”為由實施詐騙。涉及到“代孕服務合同”的糾紛案,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均為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從這些判決書看, “傳宗接代”、“生兒子”是當事人選擇代孕的重要理由。
“違背公序良俗”,代孕服務合同無效
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顯示,24起涉及“代孕服務合同無效”的案件,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均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020年9月30日,裁判文書網公開一份跨國代孕服務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35歲的張某是一名單身未婚女性,來自廣東深圳,有做試管嬰兒和代孕的想法。2018年6月,張某認識名為美泰公司的業務人員,該公司表示可以為張某提供代孕服務,“保證優先移植男胚胎”。2019年,美泰公司告知張某代孕失敗,張某要求美泰公司返回她支付的共計38萬餘元的費用。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點包括涉案的《泰國海外醫療翻譯服務協議書》的合同關係性質以及效力、美泰公司是否應當向張某返還涉案合同款項,以及應當返還的金額數目。
經法院審理查明,對於此案的合同效力問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經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我國衞生部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代孕行為違背了我國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我國對此明令禁止,任何機構不能從提供代孕服務中獲得商業利益。結合此案,美泰公司以中介身份從代孕相關服務中謀取商業利益,美泰公司上述行為與上述禁止性規定相悖。因此案涉《泰國海外醫療翻譯服務協議書》應為無效,原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於美泰公司是否應向張某返還合同款項及返還具體金額的問題。經審查,如前所述,案涉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因涉案合同取得的財產,美泰公司應當向張某返還。
對於委託人張某,法院認為,明知代孕違揹我國公序良俗,仍與美泰公司簽訂涉案合同並接受相關服務,對合同無效亦存在過錯。此案一審法院酌定美泰公司在扣除為張某提供相關服務的成本費用後,應向張某返還實際收取款項的45%,即16萬餘元,對於該判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
以“富婆高薪求健康男士代孕”為由實施詐騙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從犯罪情節看,76起涉及代孕的刑事案件判決書中,有33起和詐騙罪有關,代孕成為詐騙藉口。其中,有17起刑事案件以“富婆高薪求健康男士代孕”為由實施詐騙。
2016年4月22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公開一份以“富婆高薪求代孕”為由進行詐騙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自2014年10月起,蘇某學習詐騙方法後,開始在其家中用手機多次撥打不特定人電話,以“富婆高薪求代孕”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的誠信金、保證金。經法院查明,蘇某自2014年10月開始實施詐騙至2015年3月19日被抓獲期間,使用他人銀行卡共騙取人民幣92370元。法院認為,蘇某詐騙金額數額較大,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此案一審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發還違法所得92370元給各被害人,並沒收蘇某4部作案手機,依法上繳國庫。
33起詐騙案件中,除了以“富婆”之名向男性羣體實施詐騙,還有13起以“可以提供代孕服務”為由向尋求代孕服務的人騙取錢財,剩下3起則以類似“自己正為他人代孕,需要經濟援助”為由騙錢。
2016年1月18日,某地法院公佈一起以虛構代孕服務騙取代孕委託人錢財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內示,富某從代孕公司離職後開始對前客户實施詐騙。2011年6月,富某以代孕公司名義與丁某簽訂《添寶代孕中心代孕協議》,謊稱丁某的胚胎已移植入代孕媽媽體內且受孕成功,並提供偽造的代孕媽媽產前檢查記錄等材料使丁某信以為真,以檢查費、營養費等為由騙取丁某243345元后逃匿。
2011年10月,富某又以相同手段對謝某實施詐騙,以檢查費、代孕補償金等為由騙取謝某220900元,同年10月19日又退還謝某6萬元後逃匿。
法院認為,富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公司名義與被害人謝某、丁某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後逃匿,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並責令富某繼續退賠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