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法律人稱最新司法解釋“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又是噱頭!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1-01-26 18:57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近日,一個關於“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説法在網上流傳,讓不少網友感到詫異又憤怒,難道想離婚就那麼難嗎?對方都出軌了還不讓請求離婚?
經檢索查證,這個説法既不符合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更不符合現實情況,本質上是一個大烏龍。
事實上,哪怕夫妻雙方只是感情不和,即便沒有“出軌”也是能提起離婚訴訟請求離婚的,更何況是存在“出軌”情況呢?
而提出上述“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説法的,是一位自稱“律師、高校法學副教授、法學博士”的法律自媒體作者。

1月25日,公眾號“法往情深”發佈了一篇題為《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推文,其中指出,即使“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甚至所謂抓姦在牀的證據”,也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原因是,《民法典》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但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作者認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的規定,“出軌”未必存在“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屬於《民法典》中“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所以才“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因此,作者提出,這部司法解釋讓離婚變得更難了,意指是指這部司法解釋縮小了“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範圍範圍。
“對於訴訟離婚,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將出軌排除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長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離婚。”
經檢索,這篇推文轉自公眾號“我的法律邦”於1月1日發佈的一篇同題內容,作者為“法律人鋭哥”。

而這位“法律人鋭哥”則是一位今日頭條平台上的一位法律自媒體作者,有二十多萬粉絲,並被平台認證為“律師、高校法學副教授”,自稱為“法學博士”。
不過,在這位自媒體作者的各篇文章中,他並沒有介紹自己執業於哪家律師事務所,任教於哪所高校。
公開信息顯示,去年9月,在今日頭條、抖音、西瓜視頻聯合發起的“律艦計劃”簽約活動上,“法律人鋭哥”被譽為“在民商事、婚姻家事、刑事領域等為許多頭條用户提供了專業科普與幫助”的優質法律創作者。

按理説,專業法律人對法律與司法解釋的分析應當是精準、深入、通俗的,但上述內容卻完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真實含義。
首先,“不能請求離婚”和“沒有判決離婚”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前者是指當事人是否有權利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是訴訟權利的體現,後者是指法院認為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是離婚權利的體現。
類比一下的話,就相當於掛號看病,前者是指有沒有掛號排隊的資格,後者是指掛號看病後能不能把病給治好。
在“法律人鋭哥”的這篇文章中,標題和配圖就顯然是上述的兩個不同意思,“不能請求離婚”≠“一般不判離婚”。

當然,在一些人看來,如果僅以“出軌”為由不能讓法院判決離婚,那就算告訴我“有資格提起離婚訴訟”好像也沒多大意義。
其實不然。
一方面,若一方存在“出軌”情形,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判決離婚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存在“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情形的,應當准予離婚,而一方存在“出軌”確實是法院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而且,司法實踐中也確有此例。
裁判文書網顯示,河南省新鄉市延津縣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民初字第76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陳某發現丈夫侯某在自己外出打工期間存在“出軌”,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
法院在認定相關事實後,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作出離婚判決。
原告、被告於2003年11月25日登記結婚。婚後感情一般。2006年去,二者去廣東打工。原告稱被告在打工期間有了外遇,經與被告交涉離婚未果,原告起訴來院。婚生女孩叫侯星晨,生於2002年4月20日,男孩侯明陽,生於2006年3月20日,現在被告老家生活。原告稱在被告家有其個人財產14條被子,一大一小木質沙發一套,一台洗衣機,一台25寸美樂彩電,一輛博馬牌自行車,一個大鋁盆,一個洗臉盆。
本院認為:和諧、美滿的夫妻關係依靠雙方共同努力經營。本案中,原、被告本來共同出外打工經營家庭,是值得欣慰的,但由於被告的出軌行為,導致其與原告的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經原告規勸,仍不思悔改,現原告要求離婚,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即使法院沒有僅根據一方“出軌”作出離婚判決,此次離婚訴訟的提起也是有重要意義的。
因為,在法院未判決離婚後,若夫妻雙方保持分居滿一年的,只要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哪怕理由和一年前一模一樣,法院也會認為此情形屬於“感情確已破裂”,從而作出離婚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也就是説,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出軌”,另一方想要離婚的,不僅有權利提起離婚訴訟,提起離婚訴訟甚至還是一個有必要的操作——有可能成功離婚,即使沒成功也可以分居一年後直接成功離婚。
不過,在“法律人鋭哥”這篇文章中“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説法的引導下,不少讀者認為,在婚姻中遇到“出軌”只能硬憋着,因為壓根就沒法去離婚,“那這樣女性就更不用結婚了”。




其次,這篇文章在內容上提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出軌”不屬於“與他人同居”,那麼“出軌”不屬於離婚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不能僅據此請求離婚。
總得來説,這就是**“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就不能請求離婚”**的意思,但這與法律規定的原意相去甚遠。
之前已經提到了,“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法院對於離婚的判斷標準,這個標準確實有些抽象,因此法律也明確了四種“直接判離情形”: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夫妻之間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將自動認為“感情確已破裂”,只要調解無效就會直接判離。
但是,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雖然難了點,但法院也可以從別的角度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類比一下就是,上述四種情形就是“絕症”,一旦被診斷出來就必死無疑,但這不代表着沒有得這四種“絕症”就不會被診斷出其他毛病。
綜上,因為“出軌”不屬於“與他人同居”這一離婚的法定條件,所以僅有“出軌”時不能離婚的説法不成立。

最後,關於這篇文章末尾提到的“最新司法解釋導致離婚變得更難”的説法,也是無稽之談。
關於離婚問題,現行適用的是1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而在此前適用的則是《婚姻法》(現已廢止)。
《民法典》固然是新法,但沒有對此前《婚姻法》規定的四項“直接判離情形”作出調整,甚至還補充了一種“應當准予離婚”情形,讓訴訟離婚變得更加容易了。

至於“法律人鋭哥”直接針對的那部最高人民法院於去年12月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也是類似的情況——司法解釋是新的,但其中的內容不是新的。
尤其這篇文章中故作驚訝的那句“‘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實早在2001年就有一樣的規定了,而且連該規定在司法解釋中的位置與表述方式都一模一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可見,新舊司法解釋在此問題上的規定壓根沒有變化,這就不知道這位作者文中“導致離婚變得更難”的“更難”是怎麼比出來的了。
而且,文中“對於訴訟離婚,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將出軌排除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的説法,也有故作驚訝帶節奏之嫌。

綜上,如果這位“法律人鋭哥”並非法律專業出身,那對司法解釋規定一時理解表述有誤,倒也是人之常情,但這顯然不符合他“律師、高校法學副教授”的資質認證。
若“法律人鋭哥”的這些人設屬實,那使用“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和“最新司法解釋讓離婚變得更難”這種誤導性説法為公眾“普法”的操作,就真不知道用意為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