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的創造、運營及監管_風聞
李东宏-2021-01-27 17:56
內容摘要**:****大數據的所有人是全民,互聯網公司是大數據的加工者,兩者之間應該是委託加工合同關係。這是大數據平台運營的基礎關係。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複雜的大數據平台運營合同關係。其基本內容是:大數據平台全民所有,向平台開發人支付大數據編輯加工費後,由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並通過拍賣程序,交由企業運營。大數據平台運營者是大數據平台的運營權人。互聯網大數據平台體系實行四層級計劃性的市場經濟體制,**是大市場和大企業的合體。作為大市場,它是所有企業中最經濟的,即以最小的成本提供最優的服務,而且是向幾乎所有人;作為大企業,它是所有市場中交易費用最低的。
關鍵詞:社會主義交易經濟;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國有化;科斯定理;反壟斷法。
螞蟻上市被摁下暫停鍵,阿里因涉及平台壟斷被立案調查。美團和拼多多電商搶佔賣菜平台高地,被央媒和社會輿論痛批。中國互聯網平台結束了對瘋長階段,進入了需要治理整頓的階段。
一、現行法律對反知識產權壟斷無能為力
針對這個問題,通常人們總是主張學習西方先進經驗,通過反壟斷來解決問題,但是,西方國家的反壟斷實踐,沒有阻止其科技優勢被縮小。而且學界認為,反壟斷在反知識產權壟斷上是無效的。由於知識產權法將知識產權作為合法的壟斷權(即特權或霸權)保護,反壟斷法就只能反知識特權(或霸權)的濫用,而不能反知識特權(或霸權)本身,而特權只要行使就不可能不濫用,因此,不僅在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經濟壟斷上,反壟斷法無能為力,而且,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縱容下,知識產權成了經濟壟斷的新手段。微軟壟斷案就是明證:微軟壟斷案,沒有拆分微軟,僅僅罰款了事,説明美國和歐盟對微軟的知識產權壟斷,作為必要的惡容忍了。如果拆分微軟,以美國的科技、市場、人才和教育水平,會有更多地微軟冒出來,會極大地拉大美國對世界的科技優勢。
西方在反知識產權壟斷上的失利説明,中國不能把治理互聯網平台的壟斷問題寄希望於反壟斷法。
西方在反壟斷上失利的原因是,把知識產權搞成了天然的壟斷權,以至於反知識產權壟斷就是反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在法律上的正當性阻卻了反知識產權壟斷。而這一切的根源是,搞錯了知識產權概念。
百度百科説,“知識產權,也稱“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這就是西方國家向我們推送的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不是天賦人權意義上的權利,也不是傳統的私權,而應該是知識產權人與中國社會交易的產物,是一紙契約,本質上是知識法律關係,即權利人、其他民事主體、社會、國家和人類整體之間在知識產品的支配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財產權的第一個層次上理解,是指權利人、社會、國家和人類整體之間在知識產品的支配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財產權的第二個層次上理解,是指權利人與其他民事主體在知識產品的支配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知識法律關係是一種社會契約,知識支配權作為知識法律關係的重要內容設立和運行,不可能產生壟斷後果。另外,知識產權人行使自己的知識支配權,必須以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方式進行。如果他違反了他與中國社會的協議,我國政府完全可以用正當的措施強制他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我們的知識產權法律和法理都是西方的舶來品,因此,我們也仿照西方傳統的私權設定了知識壟斷權。
西方人錯誤定義知識產權,原因之一是曲解市場機制:重視市場的利益誘惑機制而忽視市場的利益強迫機制。市場機制包括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利益誘惑機制是指在一定的價格、供求和競爭條件下,高額利潤、高市場份額、競爭優勢等一切市場對市場主體所能提供的利益,對包括知識產品的提供者在內的市場主體採取向市場推出新產品等措施的利益推動。利益強迫機制是指在一定的價格、供求和競爭條件下,市場主體所面臨的低利潤、低市場份額、惡性競爭乃至競爭劣勢等不利益對市場主體採取向市場推出新產品等措施的利益推動。前者鼓勵發明,後者推動公平競爭,同一市場中當某些因素屬於前者,則必有另外的因素屬於後者。兩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市場機制。它們的作用可以舉微軟案來説明,利益誘惑機制鼓勵微軟創新,以獲得對其發明創造的壟斷收益,而利益強迫機制則強迫其它公司與微軟競爭,然而知識產權法把知識壟斷權授予了微軟,使得微軟的競爭者難以與微軟競爭甚至失去了與微軟競爭的條件。最終,微軟失去了進一步發明創造的動力,其他公司也無法通過競爭打破微軟的壟斷,消除壟斷的影響。顯然,知識產權具有阻斷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關係的負作用:一旦授予知識壟斷權,知識產權人就產生創新惰性,利益誘惑機制隱退,同時,壟斷權只能授予一人,也阻斷了其它市場主體的競爭,阻斷了利益強迫機制的作用。最終,知識產權成為科技進步的障礙物。而反知識產權壟斷,結果,反來反去還是壟斷,私人壟斷。
西方人錯誤定義知識產權原因之二是不懂財產概念。百度財產的概念可知,“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這就是西方人向我們推送的財產概念。在西方,財產不屬於天賦人權。因此,西方人為尋找財產的正當來源理論,煞費苦心,但是他們沒有找到。
關於財產的正當來源,西方主要奉行洛克的勞動價值論和盧梭的先佔先得論。洛克在《政府論兩篇》中寫道:“每個人都對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權。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 ’和他的雙手所做的‘工作 ’,是正當地屬於他的。那麼 ,無論他使什麼東西脱離自然所提供的狀態 , 他就使他的勞動與之混合了, 使它成為自己的財產 , 因此而排除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 ” [[1]]顯然,洛克認為自然資源是無主物。他還論證了其勞動財產論正當性的另一個前提條件——自然資源無限豐富 :“至少在還有足夠多的、同樣好的東西留給其他人共享的地方 ,情況就是如此。……任何人都不可能侵犯另一個人的權利 ,也不可能為自己取得一宗財產而損害他的鄰居 ,因為他的鄰居(在別人取出他的一份之後) 仍然有機會得到和那塊土地被佔用前一樣好和一樣多的財產 。”[[2]盧梭在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又提出了先佔先得理論。他在《社會契約論 》 中寫道:“在國家中 ,社會契約構成一切權利之基礎。從自然狀態到社會狀態的轉變在人身上產生了非常顯著的變化,在人的行為中 ,公義取代了本能 ,他們的行為具有了前所不具有的道德性。在自然狀態中如此薄弱的最先佔有者的權利卻深受一切社會人的尊重 ”。[[3]]]他還讚美説,“誰第一個把一塊土地圈起來並想到説: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頭腦十分簡單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話,誰就是文明社會的真正奠基者”[[4]]。顯然,洛克的勞動財產論的兩個前提條件或者邏輯基礎——自然資源是無主物和自然資源無限豐富,都是虛幻的,所以其勞動財產論的正當性是不成立的。洛克勞動財產論的結論或者現實基礎是,把別人的財產當無主物據為己有。盧梭先佔先得理論則更荒謬了。因此,資本主義財產在法學上是贓物。
西方人的財產來源説不僅沒有歷史事實依據,也與洛克和盧梭所處時代的社會現實尖鋭對立。洛克和盧梭所處時代的美洲,正在發生西方殖民者強佔美洲原住民土地,並販賣黑奴到美洲勞動等大規模謀財害命和奴役人民的事實。因此,他們的讀者就根據他們的理論,杜撰了“洛克和盧梭笑話”:“美國先民,殺了印第安原住民,把他們的地耕了,洛克説合法,誰耕了無主地,地就是誰的,白人們還可以殺死另外的印第安原住民,獲得另外地塊的所有權。盧梭説,白人殺死印第安人了嗎?胡説!印第安人不是人,誰先佔有了印第安人的地,誰就是地主。黑奴反駁道,憑什麼地是我耕的,產權卻屬於你?洛克和盧梭大罵,你和我們家的狗都是客體,你和你的勞動都是我們的,所以,地不是你耕的,而是我們耕的。”顯然,西方人是從強盜邏輯出發探索社會科學的,他們的財產和知識產權概念裏隨時會跑出殺人犯和奴隸主來。
既然西方人不懂財產和知識產權,還曲解,割裂市場機制,那麼,解決反知識產權壟斷問題,根本就沒有先進經驗可學,需要中國人自己創新。
二、互聯網平台發明、運營及監管必須堅持****政府代持、企業競標運營原則
反知識產權壟斷,不能用行政壟斷或者國有企業壟斷取代私人壟斷,也不能用私人壟斷取代私人壟斷,必須按照知識產權的科當定義,用知識產權人與社會的契約約定的方式運營知識產權。不同的知識產權有不同的運營方式。大數據平台運營的總路線是:大數據平台全民所有,向平台開發人支付大數據編輯加工費後,由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並通過競標程序,交由企業運營。具體運營方針是:
第一、對既有的大數據平台,經過幾年的運營達到一定成熟度後,直接收歸全民所有,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同時授予既有運營者大數據有償使用權。大數據平台對所有大數據運營者開放,其他主體自由進入大數據平台運營,就像淘寶商家進入淘寶一樣。政府向平台開發人支付的大數據加工費包含在該平台國有化以前的盈利中。
第二、政府鼓勵大數據平台的研究與創新,對與大數據相關的研究和創新給予獎勵、和資金支持,在新型大數據平台成熟前不國有化,也不收費。
第三、政府通過付費的方式,聯合互聯網公司着手整合、統一各大數據平台的平台部門,組建新的更大規模的大數據平台和以此為核心的大數據平台系統。
以下是依據:
(一)、互聯網平台發明、運營及監管必須堅持****政府代持、企業競標運營
原則的****通訊技術依據
技術上,互聯網平台公司可以拆分,至少可以拆分為平台部門和平台利用部門。
(二)、互聯網平台發明、運營及監管必須堅持****政府代持、企業競標運營
原則的****法律依據
大數據的所有人是全民,互聯網公司是信息加工者,兩者之間是委託加工合同關係。這就是**互聯網平台發明、運營及監管必須堅持政府代持、企業競標運營的****法律依據。**該法律依據的法理基礎是大數據全民所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理論。
為了證明大數據全民所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我們首先弄清財產的來源、本質和客體以及物之交易的法學機理,先從物權開始,然後是知識產權。以下我的畢業論文《知識產權權利限制研究》的部分章節。其中,《物權的來源、本質和客體以及物之交易的法學機理》從一般意義上論證了財產的來源、本質和客體以及物之交易的法學機理,為論證大數據全民所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奠基,而《知識產權的來源、客體、本質》部分論證了大數據全民所有的正當性,《可財產性信息交易的法學機理》論證了大數據全民所有的必要性。這就是大數據全民所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理論。
1**、大數據全民所有正當性和必要性的物權理論**
“一、物權的來源
人所以能取得物權,是因為他首先證明了把自己的勞動與自然資源相結合不是自然資源的浪費,並且已經向自然資源權利人——社會的代理人——國家支付了對價(例外是對國家處分自然資源收益的人均化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的無償分配),通過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契約,直接或間接地從社會財產權人那裏取得了對特定自然資源(屬於社會財產)的支配權。同時,他把自己的勞動注入其中,使社會財產成為私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的社會財產,從而取得了財產權。
在這裏,勞動者的勞動分為抽象勞動和具體勞動。具體勞動使社會所有的自然資源改變了自然形態,使自然物成為加工物。抽象勞動使社會所有的自然資源改變了價值形態。抽象勞動分為兩個部分: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必要勞動是個人向社會支付的對價,使社會所有的自然資源具有了價值。由於其數額是在競爭中形成的,可以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度量。通過必要勞動,勞動者取得了對社會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支配權,但沒有取得所有權。通過剩餘勞動,實現了加工物相對於自然物的增值,所以,加工物的價值形態所包含兩個部分: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社會對必要勞動享有所有權,勞動者對剩餘勞動享有所有權。這樣,在加工物上存在着社會對必要勞動的所有權和勞動者對剩餘勞動的所有權的對立。於是,需要通過雙方的二次交易來解決這一矛盾。由於勞動者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將否定社會對自然物的所有權以及社會對加工物中的必要勞動的所有權,而且加工物中的剩餘勞動與加工物之間因缺乏共性而不能交易,勞動者無論如何都不能取得對加工物的所有權,但需要得到社會的對價補償。這個對價補償就是賦予勞動者對加工物的支配權。這個交易的內容是:權利人付出的必要勞動是他向社會支付的對價,因而屬於社會所有;權利人對社會所有的特定物依法自由支配的權利,是社會對他的等價報酬,因而權利人對社會所有的特定物享有依法自由支配的權利,即一種對社會所有的物的用益物權和他物權。這個交易的結果是:在同一個特定物上,社會擁有所有權,權利人擁有用益物權。
二、物權的客體
物權是權利人以社會所有權為基礎的、對社會財產依法自由支配的權利,是通過權利人與社會之間的交易取得的、針對其他民事主體的財產支配權,因而,從社會與權利人的關係來看,它的客體是權利,具體指,權利人與社會之間在社會財產支配上,權利人對社會的權利和社會對權利人的義務,比如物權交易中轉移的不是標的物本身,而是就標的物的支配上,權利人對社會的權利和社會對權利人的義務。物的佔有也是如此,其實是指就標的物的佔有上,權利人對社會的權利和社會對權利人的義務。從權利人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來看,由於權利人與社會的交易結果只能是用益物權和他物權的轉移,而不能是所有權的轉移,權利人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易結果也只能是用益物權和他物權的轉移,而不能是所有權的轉移,原因在於交易者只有用益物權和他物權,沒有所有權。綜之,社會以外的民事主體的物權之客體,只能是作為他物權和用益物權的支配權,因而只能是權利。如果社會以外民事主體的物權之客體,是物而不是對物的支配權,他們之間的交易是不可能進行的,因為雙方轉移的是物而不是對物的支配權,原物主仍然享有對物的支配權,新物主不能取得對物的支配權。所以,既有物權理論,學理上錯誤,邏輯上不通,不能解釋物的交易的法律原因。
三、物權的本質
通過兩次交易,勞動者只能獲得對加工物的支配權,説明,因為社會這個主體作為一切社會資源的所有人存在,勞動者的物權只能是以社會所有權為基礎的,對社會財產依法自由支配的權利,所以,社會的所有權是唯一的自物權,其他民事主體的物權只能是他物權,要受社會所有權制約。綜之,物權的本質是,其他民事主體以社會所有權為基礎的、對社會財產依法自由支配的用益物權和他物權。
四、物之交易的法學機理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物權,在權利人和社會之間是絕對的相對權,在權利人和他人之間則是相對的絕對權。其中,前者是財產權的第一個層次,是財產權的權利基礎;後者是財產權的第二個層次,是財產權的上層建築。所謂相對權,是指,首先,它是對特定民事主體——社會的權利。其次,其內容具有債權的性質:權利人依照他與社會之間的契約和社會通過國家制定的法律自由支配特定的財產,社會和國家則確認和保護並不得侵犯權利人的這一權利。所謂絕對的,是指它具有支配權的權能:財產權人行使其財產權無需義務人——社會和國家的積極協助,並排斥社會和國家的不當干涉。所謂相對的絕對權是指:首先,物權對象不包括社會,因而是受限制的。其次,物權是社會化的財產權,不但受社會正當權利的限制,也受其他民事主體正當權利的限制。這就是所謂的相對。所謂的絕對權是指在權利人和他人之間,物權是針對任何其他人的財產支配權。正是因為財產權以權利人和社會之間絕對的相對權為基礎,使得物權具有與債權相聯結的性質——都具有相對權的屬性(因為絕對權具有對抗任何其他人干涉(包括通過建立債,以債權的形式進行干涉)的權能。它與債權之間缺乏共性,不能聯結,因而債不能作為交易的橋樑,從而使交易無法完成。絕對權只有社會的所有權。它只能與勞動者的勞動交易。交易的結果是,在同一個物上,社會享有所有權,勞動者享有用益物權,並不產生轉移佔有的物權效果,因而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交易。),而財產權第二個層次又使得物權與債權界線分明,即物權都是絕對權,不但不會與相對權(如債權)同化,而且必須通過債的方式轉移,(如果物權是相對權,即便可以交易,也並不產生轉移佔有的效果。),才使財產交易得以進行。”
2**、大數據全民所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的知識產權理論**
“一、知識產權的來源
知識產權人所以能取得知識產權則是因為他把屬於自己的、人類最優質的勞動(包括創造性勞動),與社會的有用信息資源相結合,並且已經向社會的代理人——國家支付了對價——增加了社會有用信息資源的總量或改善了社會有用信息資源的質量,使社會所有的可財產性信息成為私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的、社會所有的可財產性信息,從而取得了對特定的社會可財產性信息的、附條件(如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積極傳播義務等)的支配權。
在這裏,人們利用社會的有用信息,不必向社會支付對價,只有利用社會的有用信息進行發明創造,取得知識產權,才需要向社會支付對價——增加了社會有用信息資源的總量或改善了社會有用信息資源的質量。這樣,知識產權人是通過一次交易,從社會取得知識產權的。這是知識產權取得不同於物權取得的第一個特點。第二點不同是,知識產權取得是通過使用價值的交付完成的,而物權取得是通過使用價值(——增加物的有用性)和價值的交付,並以價值為計量工具完成的。這是因為知識產權的價值,在知識產權授權時無法確定,不能作為計量工具,因而只能通過使用價值的交付完成交易。這個交易的內容是:權利人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是他向社會支付的對價,因而屬於社會所有;權利人對社會所有的特定可財產性信息依法自由支配的權利,是社會對他的等價報酬,因而權利人對社會所有的特定可財產性信息依法自由支配的權利,是一種對社會所有的可財產性信息的、類似於用益物權和他物權的權利。在這裏,筆者將這種權利,命名為“知識用益權”,把社會對可財產性信息的所有權命名為“自知識產權”和“社會的知識產權”。這個交易的結果是:在同一個可財產性信息上,社會擁有“自知識產權”[[11]](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47533&&AID=70316&&Type=1),權利人擁有“知識用益權”[[12]](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47533&&AID=70316&&Type=1)和“他知識權”[[13]](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47533&&AID=70316&&Type=1)。
二、知識產權的的客體
由於知識產權來源於社會對有用信息的所有權,知識產權也是以社會所有權權為基礎的,是建立在社會所有權基礎之上的財產支配權,因而它的客體也是權利,具體指,個人與社會之間在社會可財產性信息的支配上,個人對社會的權利和社會對個人的義務,比如知識產權交易中給付的不是標的信息本身,而是就標的信息的支配上,個人對社會的權利和社會對個人的義務。同物的交易一樣,如果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可財產性信息,而不是對它的支配權,可財產性信息的交易,由於可財產性信息和對它的支配權都不能交付,無法完成。
可見,教授把知識產權的客體歸結為有用信息是錯誤的。教授認為,“知識的信息特徵以及知識發展和人類進步的歷史決定和證明了知識是人類的共同財富。知識產權保護的並不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本身,而是與客體相關聯的權利,即下面將要解釋的財產權和精神權。”[[14]](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47533&&AID=70316&&Type=1)也就是説,教授認為權利可以不保護它的客體。這是錯誤的,因為權利必然保護它的客體,權利的客體必然為權利保護。用尋常的眼光看,在現有知識產權權利體系框架下,的確出現了知識支配權並不保護知自己的客體,而是保護與其客體相關聯權利的現象,但這是因為人們對財產權概念理解錯了,並因之把整個財產權體系建構錯了。科學建構的知識支配權之財產權的客體,不是特定種類具有重要意義的可財產性信息,而是對於它的支配權。比如,就專利財產權的處分來説,專利的許可和轉讓處分的不是技術方案,而是對技術方案的支配權,因為技術方案即是知識信息,客觀上無法處分,又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法律和道德上也應該不允許處分,而對技術方案這種知識信息的支配權是可以轉讓的,因為支配權人通過自己的勞動為人類共同的知識財富增加了新的內容,從而獲得了法律和道德的允許。
三、知識產權的本質
從權利人、其他民事主體、社會、國家和人類整體之間的關係來看,知識產權的本質是知識法律關係,即權利人、其他民事主體、社會、國家和人類整體之間在可財產性信息的支配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財產權的第一個層次上理解,是指權利人、社會、國家和人類整體之間在可財產性信息的支配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財產權的第二個層次上理解,是指權利人與其他民事主體[[15]](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47533&&AID=70316&&Type=1)在可財產性信息的支配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權利的角度看,知識法律關係實質上是下述三種權利之間的關係:社會對可財產性信息的所有權(下文簡稱社會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對可財產性信息依法支配的用益知識權(下文簡稱知識支配權)和其他民事主體以合理條件接近可財產性信息的權利(下文簡稱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在這裏,三種權利相互依存、促進、制約。其依存關係表現為,一種權利的存在是其它權利存在的條件。其促進關係表現為,一種權利的正當行使為他方權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實現創造條件。其制約關係表現為:由於知識產權人享有針對其他民事主體的、對可財產性信息依法支配的用益知識權,知識支配權可以排斥和制約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由於知識支配權是以社會所有權為基礎的他知識權,知識支配權的行使,要受社會的知識產權制約;由於社會的知識產權的部分內容來源於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並受其制約,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可以通過制約和形成社會的知識產權,間接地制約和限制知識支配權,但不能直接制約和限制。這種制約關係可以簡化為: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受知識支配權的排斥和制約,知識支配權又受社會的知識產權制約。反過來,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制約和形成社會的知識產權,進而間接地制約和限制知識支配權,但不能直接制約。
可財產性信息傳播,是知識法律關係存在的根本原因。從可財產性信息傳播上考察知識法律關係,具有至上的意義。以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為視角,從可財產性信息傳播上考察,知識支配權的本質是知識產權人針對其他民事主體,對可財產性信息傳播及其對應的正當利益依法支配的權利。其財產權的本質是知識產權人針對其他民事主體,對可財產性信息傳播及其對應的正當市場利益依法支配的權利。以三者的權利及其相互依存、促進、制約的關係為視角,從可財產性信息傳播上考察,知識法律關係是,在可財產性信息傳播上,社會的知識產權、知識支配權和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相互之間的依存、促進、制約關係。這是知識產權本質的另一種表述。其依存關係表現為,一種可財產性信息的傳播權存在是其他主體可財產性信息傳播權存在的條件。其促進關係表現為,一種可財產性信息傳播權的正當行使為他方同種權利的行使和相應利益的實現創造條件。其制約關係的表現同上段所述。
上述三種權利的法律性質是,社會的知識產權是類似於自物權的“自知識產權”,知識支配權是類似於用益物權和他物權的“知識用益權”和“他知識權”,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是由社會的知識產權,在其另一個衍生物——知識支配權的反制約下,衍生的一種權利。其主體是其他民事主體和社會。其中,社會是義務人,其他民事主體是權利人。知識產權人不是義務人,只是替社會這個義務人向其他民事主體履行的第三人,知識產權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構成對社會之義務的違反,要向社會(而不是其他民事主體)承擔責任。其權利內容是社會保障其他民事主體以合理條件接近。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因為是對社會的權利,不能對抗知識產權人的“他知識權”,所以只能通過制約和形成社會的知識產權,間接地制約和限制知識支配權。
由於知識支配權的行使,要受社會的知識產權制約,而且可財產性信息越是廣泛、迅速的傳播,對社會越有利,知識產權人就要對社會承擔廣泛、迅速傳播的義務,即積極傳播的義務。這個義務是附條件的義務。所附的條件是,社會為積極傳播義務的履行創造客觀條件和知識產權人自己創造的條件。積極傳播的義務是知識產權人的基本義務。
四、可財產性信息傳播的法學機理
知識支配權,在權利人和社會之間,是權利人對社會的權利,是絕對的相對權,在權利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則是權利人對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是相對的絕對權。其中,前者(即權利人對社會的權利),是知識支配權的第一個層次,是知識產權的權利基礎;後者(即權利人對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是知識支配權的第二個層次,是知識支配權的上層建築。這是唯一正當、科學的知識支配權結構。所謂相對權,是指,首先,它是權利人對特定民事主體——社會的權利。其次,其內容具有債權的性質:權利人依照他與社會之間的契約和社會通過國家制定的法律自由支配特定可財產性信息,社會和國家則確認和保護並不得侵犯權利人的這一權利。所謂絕對的,是指它具有支配權的權能:知識產權人可以依法自由行使對可財產性信息的支配權,而不需要義務人——社會和國家作為債務人履行對價義務,並排斥社會和國家的不當干涉。所謂相對的絕對權是指:首先,權利對象不包括社會,因而是受限制的。其次,知識支配權是社會化的財產權,不但受社會正當權利的限制,也受其他民事主體正當權利的限制。這就是所謂的相對。所謂的絕對權是指,在權利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知識支配權是針對任何其他民事主體的財產支配權。正是因為知識產權以權利人和社會之間絕對的相對權為基礎,使得它具有與債權相聯結的性質——都具有相對權的屬性(因為絕對權具有對抗任何其他人干涉(包括通過建立債,以債權的形式進行干涉)的權能。它與債權之間缺乏共性,不能聯結,因而債不能作為交易的橋樑,從而使交易無法完成。另外,絕對權只有社會的所有權。它只能與勞動者的勞動交易。交易的結果是,在同一個可財產性信息上,社會享有所有權,創造者享有知識用益權,並不產生轉移佔有的效果,因而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交易。),而財產權第二個層次又使得知識產權與債權界線分明,即知識產權是絕對權,不但不會與相對權(如債權)同化,而且必須通過債的方式轉移(如果知識產權是相對權,雖然可以交易,但並不產生轉移佔有的效果。),才使可財產性信息的交易得以進行,從而通過市場交易傳播。”
大數據全民所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的知識產權理論揭示,大數據的所有人是全民,互聯網公司是大數據的加工者,兩者之間應該是委託加工合同關係。這是大數據平台運營的基礎關係。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複雜的大數據平台運營合同關係。其基本內容是:大數據平台全民所有,向平台開發人支付大數據編輯加工費後,由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並通過拍賣程序,交由企業運營。大數據平台運營者是大數據平台的運營權人。
(三)、互聯網平台發明、運營及監管必須堅持政府代持、企業競標運營原
則的****經濟學依據
歷史證明,計劃經濟不可能產生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市場經濟不可能解決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的壟斷問題以及大數據泄密、歸屬問題,互聯網大數據平台,離不開市場,也離不開計劃,但是又與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不相容,阿里巴巴在中國的境遇,説明中國現有的理論,也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因而必須用社會主義交易經濟指導它發展。
1、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所有制和經濟體制
社會主義交易經濟實行這樣的所有制:資源是上天賜予社會整體的財產,而社會整體是每一個社會成員作為平等股東組成的社會法人。社會法人把一部分資源(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地、平均地分配給股東利用,把另一部分資源通過競賣的方式交給作為資源利用者的公私資本家利用,所得在做出必要扣除後在全體股東中平均分配。社會成員的收入包括兩部分:股東收益和勞動所得。所有制上的平權和財產流通上的交易存在,使得社會法人得以以資本家為“剝削”對象,通過交易獲取剩餘,成為資本家的資本家,因而這種經濟是自由、平等、高效和綠色而且計劃性的。在這個應然的社會里,公有財產權本身是正當而且高效的,並且是私人財產權唯一的合法基礎性來源,每一個人都可以作為社會的股東獲得從公共財產派生的私人財產權,即作為股權表現的財產權,每一個勞動者都可以以自己的勞動為對價通過與社會和作為資源利用者的社會組織的交易獲取勞動收入,即作為勞動所得的財產權,另外,還可以以上述財產組成作為資源利用者的公私資本家所形成的股權。
社會主義交易經濟實行計劃性的市場經濟體制: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交易形成一級市場。通過一級市場,社會法人用貨幣化分配的方式把一部分資源(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地、平均地分配給股東利用,把另一部分資源通過競賣的方式交給作為資源利用者的公私資本家利用,所得在做出必要扣除後在全體股東中平均分配。社會個體之間的交易形成二級市場。二級市場負責按照社會法人的意志來協調社會個體的經濟合作,方式是市場競爭。政府是社會法人的代理人,負責按照社會整體的利益調節市場,方式是:第一、通過調節一級市場調節二級市場;第二、直接調節二級市場。
2、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科學性
社會主義交易經濟,能夠滿足科斯定理的三個前提條件:首先是產權的初始界定清晰。在社會主義交易經濟裏,資源歸社會法人所有,然後通過競爭性的交易由資源利用者用自己的勞動來交換,從而流轉到資源利用者手裏,因而產權的初始界定是清晰的。其次是交易費用為零。由於掌握充足的社會資源尤其是信息資源,社會法人的存在肯定會降低交易費用,而且交易費用可以由社會法人承擔,所以,對社會法人以外的市場主體來説,交易費用很低,甚至為零。再次是完全競爭。資源市場的交易,是完全競爭的。產品市場的交易以完全競爭的資源市場為基礎,而且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不但交易信息資源充分而且交易費用為零,所以完全競爭也是可以實現的。
經濟史從正反兩個方面證明了這樣一個經濟學原理:作為經濟本質的交易,由市場和計劃兩個方面有機結合而成。市場説的是交易的主體、客體和客觀方面,計劃説的是交易的主體、客體和主觀方面。兩者結合,使交易具備了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交易結構。以交易為內容和特徵的經濟叫做交易經濟。把交易割裂為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是不承認社會整體法人地位的結果:市場經濟不承認社會整體的主體地位,結果是否定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的交易,只承認社會個體之間的交易;計劃經濟不承認社會個體的市場交易主體地位,結果是否定社會個體之間的現實交易,否定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的形式交易,只承認他們之間的實質交易。
如果分析兩者的功效,我們會發現:市場經濟不承認社會整體的主體資格,使市場結構畸形,表現為社會的個體與社會整體的交易缺失,市場經濟成為無數社會個體之間的交易,不能按照社會整體或者個體任何一方的利益和意志發展,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規律無從體現,宏觀經濟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嚴重,經濟週期化,競爭殘酷,貧富分化嚴重,最極端的是經濟結構的失衡要靠戰爭、天災等災難來調整,人成為經濟的奴隸或者客體。計劃經濟,否定社會個體的市場交易主體地位,使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以及社會個體之間的形式交易缺失,降低了社會整體和社會個體的交易能力和意願,降低了微觀層次的效率。社會整體和社會個體之間的實質交易,可以提高宏觀經濟效益,但是缺乏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以及社會個體之間的形式交易基礎,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以及社會個體之間的實質交易的效率無法保障。
總之,只有社會主義交易經濟能夠帶來自由、平等、高效、綠色、可持續和計劃性的經濟發展。
3、交易的歷史見證社會主義交易經濟學的科學性
交易者,交換也。所有的交換都是交易。人之初形成的氏族組織——交易的最初形式,就是組織交易。所謂組織交易即獨立的個人通過組成組織獲得大於單個人利益之和的平均值。任何動物聚集成羣,甚至發展到組織,都是動物之間組織交易的結果。沙丁魚聚集成羣,是因為這種合作是一種交易,交易的結果是聚集至少在安全上,大於它們每一條魚獨自生存之和,即沙丁魚聚集成羣的存活率遠高於每一條魚獨自生存。組織存在的奧秘在於,組織給個體帶來的利益大於個體單獨生存的利益之和,兩者之間有個差額,這個差額叫組織剩餘。組織進化的奧秘在於,組織內部的交易可以通過促進組織的進化,促進組織剩餘的擴大。這就是組織密碼。[1]市場交易是組織交易的產物:組織交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產生了分配給個體的剩餘,人們拿到組織之外去交換自己所需,就產生了市場交易。不同的是,組織交易的功能是獲得利益的增值,市場交易是用多餘的利益換取自己沒有的利益。原始社會瓦解後,便產生了國家與社會個體之間的強制交易,表現為税收等換公共服務。公共服務最初表現為國防、治安、國家賑災等等,現在又增加了社會保障。
市場交易的發展,要求社會整體作為市場主體的交易。這在近代產生了政府代表私人資本集體的交易——資產階級宏觀調控。政府代表私人資本集體的交易並非真正的代表社會整體,造成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和經濟週期,導致計劃經濟產生。計劃經濟是人類第一個政府代表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交易的經濟形式。它以計劃交易+組織交易為主體,以組織交易為基礎,交易的內容是生產資料,同時它又以市場交易為補充,市場交易的內容是生活資料,交易發生在企業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由於政府代表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交易,計劃經濟可以避免市場競爭帶來的資源浪費和市場環節帶來的時間浪費,並節省市場環節的費用,因而它在滿足社會基本需求方面效率奇高。這已經被毛時代工業化和前蘇聯二戰前幾個五年計劃的成就證明。但是,計劃經濟欠缺市場交易的基礎,無法高效滿足社會個體的多樣性、差異性需求,無法完全排斥市場,導致被排斥的市場通過變革辯證否定計劃經濟的必要。計劃經濟欠缺市場交易基礎表現為:我們的計劃經濟體系中,市場是用來分配消費品的,是計劃交易的市場形式,是計劃交易和市場交易的對接,它欠缺交易的自由和形式平等特性,不能靈敏反映需求變化,同時又欠缺社會個體的投資市場,造成計劃經濟滿足多樣性、差異性需求的能力弱。為此,計劃經濟體制必須進行改革,必須把計劃建立在市場基礎上 ,或者説,把計劃改為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市場交易,並與社會個體之間的市場交易對接,讓我們的經濟體制,既能高效滿足國家和社會個體的基本需要,又能高效滿足的多樣性、差異性需求;既能集中力量辦大事,又能保障社會個體充分的經濟自由;把我們的經濟體制建設成民主、自由、平等、文明、高效的經濟體制。以上是計劃經濟體制需要變革的內因。外因是開放條件成熟,產生利用世界市場的可能和必要。但是,改革並沒有走直線,中國逐步用政府代表國有資本的整體與社會個體的市場交易,取代計劃,並培育社會個體之間的市場交易,產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走了一條曲折的發展道路。
4**、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企業競標運營,建設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互聯**
網大數據平台
社會主義交易經濟學認為,市場是有結構的,市場結構決定市場的邊界和效力:有社會整體的市場,其邊界就是社會整體管轄的邊界,不僅微觀有效,而且宏觀上也有效;沒有社會整體的市場,微觀交易可以在哪裏進行,就在哪裏微觀上有效,原則上宏觀上是無效的,因為社會整體的市場主體地位,是保障市場宏觀上有效的前提條件:交易只實現交易主體的利益,社會整體法律主體地位的缺失,意味着社會整體利益的缺失,意味着市場只是社會個體之間的交易,社會整體不僅不是交易主體,而且其利益是交易對象,於是,社會整體的利益被瓜分了。那麼,每一個人的交易可以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嗎?不可能:1、不可能每一個人都能參與交易,更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參與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交易;2、交易的對象其實是人的權利,交易是權利的交易,而權利意味着對其他人的支配,因此,總有部分人作為交易對象存在,他們的利益是不能實現的。
由於物權是舊制度的堡壘,而普通知識產權被納入了西方知識產權體系,社會主義交易經濟不太可能從物權和普通知識產權領域首先萌芽,因此,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發端於互聯網大數據平台,是自然而然的事。
上文所述的“大數據平台全民所有,向平台開發人支付大數據編輯加工費後,由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並通過拍賣程序,交由企業運營。”大數據平台運營的總路線,就是社會主義交易經濟。其高效率的機理是:第一、全民所有,確定了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的權屬,為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提供了產權依據,同時,為該領域的全民創新提供了產權基礎和依據,而全體公民對大數據平台的切身利益,比如平台服務的改進、平台盈利的分紅,鼓勵民眾對大數據平台進行監督以及對大數據平台創新的投入;第二、“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並通過拍賣程序,交由企業運營”,意味着互聯網大數據平台是大市場和大企業的合體。作為大市場,它是所有市場中最經濟的,即以最小的成本提供最優的服務,而且是向幾乎所有人;作為大企業,它是所有市場中交易費用最低的。它實行四層級計劃性的市場經濟體制:第一層級市場是政府對全體公民之間的產權代持以及政府對全體公民之間的紅利分配關係;第二層級市場是大數據平台由政府通過競標交由大數據平台運營企業運營並進行監管,體現的是政府作為業主與運營企業之間的商業關係以及政府對運營企業的行政管理關係以及大數據平台運營企業之間的競爭關係,大數據平台代持、運營和監管由專門的國資管理公司負責;第三層級市場是大數據平台運營企業對平台利用者的商業關係(比如淘寶運營商與淘寶商户之間的關係);第四層級市場是平台利用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服務關係以及其他企業的關係。四層級大數據平台體系裏,第一層級是政府對全民的代理關係,從第二層級到第四層級,每一層級之間都是以平等、自願的市場交易為連接的,下一層級的服務對象可以用手對服務商投贊成票,也可以用腳投反對票。這種投票關係所產生的,就是市場的決定作用。它決定的是大數據平台有計劃的服務活動,決定其具體的服務提供者、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服務成本。這樣看,整個大數據平台就是個體系化的大市場。同時,第四層級的服務對象——消費者是第一層級平台股東會里的股東,即平台的服務對象擁有平台。這樣看,整個大數據平台就是個體系化的、市場方式運作的大企業。既然是企業,其交易費用必然是所有市場裏面交易費用最小的;既然是一家體系化的、幾乎涵蓋所有人的大市場,它必然是所有市場裏最經濟的,即以最小的成本提供最優的服務,而且是向幾乎所有人。另外,它還是計劃性市場和市場性計劃的合體,把政府的計劃,變成政府作為企業的市場交易行為,通過市場交易實施科技和經濟計劃,又用科技和經濟計劃的實施,推動大數據平台內部的市場交易。計劃性市場體現為全體公民通過政府作為發包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需要,通過招投標,先與大數據平台運營者、大數據平台利用者和消費者等形成大數據平台交易和服務市場,然後又通過市場運營和市場監管形成的、體系化的、可調可控的大市場。市場性計劃體現為全體公民通過政府作為發包人根據市場形成體現自己的意志和需要的科技和經濟計劃,又通過市場運營和市場監管加以實現。總之,通過政府代全民持有和監管,用知識產權人與社會的契約約定的方式運營知識產權,四層級科當大數據交易和服務市場當然是公開、公平、公正、自由和高效的。
第三、這個體制可以保障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協調、辯證地發揮作用,讓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的作用處於動態的平衡之中,或一強一弱,或等強等若,當強則強,當弱則弱,由此推動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層級市場的不斷自我更新和自我完善。
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的關係表現為:生產條件的改進是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共同作用的結果。當供求基本平衡,競爭均勢時,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的作用相當;當市場的供求和競爭等因素向着有利於某個市場主體的方向發展時,利益誘惑機制的推動作用增強,利益強迫機制的推動作用減弱,而對他的對手來説則剛好相反,直到壟斷形成。反之,當市場的供求和競爭等因素向着不利於某個市場主體的方向發展時,利益誘惑機制的推動作用減弱,利益強迫機制的推動作用增強,直到壟斷形成,而對他的對手來説則剛好相反。壟斷形成後,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的作用同時遞減,當壟斷發展到全無競爭,供應和價格由一個市場主體決定,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的作用就消失了。市場總是着重用利益誘惑機制來激勵創新領先者,同時又着重用利益強迫機制推動創新領先者的對手與之競爭,通過不間斷的競爭推動技術進步。
在知識產品的生產和流通上, 利益強迫機制代表了知識產品供方的不利益或者需方的利益,要求將知識產權作為不具有市場壟斷性的私權保護;而利益誘惑機制則代表了知識產品供方的利益或者需方的不利益,要求通過知識產權保護鼓勵知識產品的生產和作為特權品流通,而且保護的強度越高越好。兩個機制的共同作用要求,知識產權既要最大強度的利誘知識產品的生產和流通,又要去除知識產權壟斷性對市場競爭的妨礙,以保障知識產品生產和流通效率的最大化。
社會主義交易經濟,在鼓勵大數據平台發明創造上,將知識產權變革為知識法律關係-------社會整體的“自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用益權”(即知識支配權)和其他民事主體的“他知識權”(即合理條件下的接近權)構成的和諧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一變革,具有兩個重要意義:第一、用知識法律關係中的知識支配權鼓勵創新,讓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共同推動創新,可以更有力地鼓勵大數據平台發明創造。第二、知識法律關係內在的和諧,保障互聯網大數據平台與社會主義交易經濟完美對接:可以用社會整體的“自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主體的“他知識權”來平衡知識支配權,使得知識產權的運行不減損利益強迫機制的作用,知識產權在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共同維護的平台經濟各方競爭下行使,用知識產權人與社會的契約約定的方式運營,使得使得互聯網平台的發明、運營及監管,在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企業競標運營的經濟體系內,公平、公正、自由和高效地運作。
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在架構和運行方式上,可以做到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的辯證作用:在其研發和改進上,知識支配權的利益誘惑機制取代知識壟斷權的利益誘惑機制,意味着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共同發揮作用,利益誘惑為主,利益強迫為輔,意味着既有平台對新的競爭者敞開大門,有利於促進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的研發和改進。在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的運營上,公開、公平、公正、自由的平台運營者競標選拔機制意味着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共同發揮作用,只是反了過來,利益強迫為主,利益誘惑為輔,迫使運營商提高運營效率,改善對平台商户的服務,提高服務業和商業的服務水平。可見,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在架構和運行方式上,做到了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的平衡。另外,平台利用部門作為第三層級市場的公平、公正、自由和高效運行,會產生對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的研發和改進的需求,會推動第一、二層級市場的更新和完善,而第一、二層級市場的更新和完善,又會推高第三層級市場的運營水平。這樣看,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內部,利益誘惑機制和利益強迫機制的交互作用處於動態的平衡之中,或一強一弱,或等強等若,當強則強,當弱則弱,由此推動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層級市場的不斷自我更新和完善。
三、建立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互聯網大數據平台體系的緊迫性
最近,趙燕菁教授和朱海就教授圍繞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的性質、產權歸屬和運營等問題,爭論不休。應該説趙教授的觀點比朱教授的觀點更可取,但是兩者的理論依據都深深地陷入市場經濟理論的泥潭。趙燕菁好一些,使用了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空想成分太大了,就憑科斯定理的三個前提條件,推理不出其結論——“經濟的外部性或者説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因為市場經濟中,由於人權和人格都是交易對象,“產權的初始界定明確”不是通往社會效益最大化的路徑,而是走向壓迫和兩極分化的路徑,而且另外兩個前提條件不可能成立,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完全競爭也不可能實現。社會主義交易經濟可以再補充個前提條件——產權的初始界定科學、正當和交易結構科學、正當,因而社會主義交易經濟裏,可以實現科斯定理的三個前提條件。
趙朱爭論的背景是,大數據平台企業不僅僅會造成税收流失、大數據泄密危害國家安全、壓迫實體經濟、造成不平等競爭等等危險、危害。一方面,當它們面對生產商、銷售商和銀行的時候代表着消費者,具有凌駕於前者之上的潛力;另一方面,當它們面對消費者時,他們又代表生產商、銷售商和銀行,具有凌駕於消費者之上的能力;他們正在成為全能的公共服務者,掌握着最廣大的人民羣眾,能力上超過政府,權力上正在分政府的權。因此,不能讓大數據平台企業挑戰政府,政府必須把代表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進行市場交易的手伸入互聯網平台經濟,是建立社會主義交易經濟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的緊迫性之一。
趙燕菁教授對土地財政有深入研究,主張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國有化的理論依據也來自與土地財政的類比,但是,把中國特色土地出讓制度的成功複製到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國有化,比蜀道還難。
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房改和土地出讓制度標誌着我國以國有資本為核心的雙層市場結構逐漸形成。其核心結構是:政府土地出讓形成土地的一級市場,開發商賣房形成土地的二級市場。政府可以通過調節一級市場調節二級市場,也可以直接調節二級市場。在銀行信貸的支持下,房地產業的發展,不僅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而且迅速完善了基礎設施,實現了城市化,配套接收歐美資本轉移中國以及中國經濟的自身發展,迅速實現了工業化和現代化。以國有資本為核心的雙層市場結構,實際上是對社會主義交易經濟市場結構的模擬,但是,由於全民所有沒有落實,本來用於全民分紅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被政府搞了建設,導致中國經濟結構在價值或者貨幣層面殘疾,表現為,債務堆積、消費能力被套牢和房地產市場隨時有崩潰的危險。目前,不僅以土地制度為基礎的雙層市場結構需要從根本上完善,還需要用先進制度引爆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經濟。只有這樣,中國經濟才能接續自己的奇蹟。然而,立足於土地財政的理論經驗,無論如何也無法把成功複製到互聯網大數據平台上,原因是:第一、收歸國有就是政府私有,而不是全民所有,就是貨真價實的與民爭利,正當性缺失。第二、政府私有,就無法落實“大數據平台全民所有,向平台開發人支付大數據編輯加工費後,由政府代持、規劃和監管,並通過拍賣程序,交由企業運營。”總路線,就無法建立科當的四層級大數據平台市場體系。
總之,從土地財政的雙層市場到科當的四層級大數據平台市場體系,需要一次驚險的飛躍,需要以社會主義交易經濟互聯網大數據平台理論為指導,建立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互聯網大數據平台體系。從土地財政的雙層市場飛躍到科當的四層級大數據平台市場體系,讓中國經濟接續昨日的輝煌,是建立社會主義交易經濟的互聯網大數據平台體系的緊迫性之二。
[[1]]洛克.政府論(下篇){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
[[2]]洛克.政府論(下篇){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
[[3]].粟源.知識產權的哲學、經濟學和法學分析[J].知識產權.2008,5:10.
[[4]]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呂卓譯,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1]經濟組織的交易屬性發展到現代公司則更為明顯,公司就是僱主與僱工之間的契約和股東之間的契約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