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社區支書“草包”,到底算不算“侮辱人格”?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21-01-28 13:57
澎湃新聞記者 胥輝
貴州女子任某在小區羣裏指社區支書“草包”,被畢節警方異地帶走行政拘留引發社會關注(此前報道)。1月26日,畢節警方通報,因傳喚程序違法,撤銷行政處罰。同時,對涉事派出所所長和辦案民警停職進行調查。
畢節警方的通報稱,經複議查明,任某在微信羣侮辱他人的行為存在。不過,“草包”算不算侮辱他人,各方有不同看法。
律師塗偉認為,社區書記作為履行一定社會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對社區羣眾的批評應有一定的包容,而且“草包書記”就算屬於辱罵也較輕微,且帶有對書記這一職務的評價含義,更應視為對履行職責的批評,而不是對其個人的辱罵,頂多算批評的聲音比較刺耳。
律師萬淼焱表示,**一句激憤話就予以治安拘留三天,顯失公正。**既然畢節市七星關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撤銷,案涉行政拘留即缺乏合法基礎。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警方應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給予被違規處罰人員三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
針對此事,央視網則發佈評論稱,任女士在微信羣“辱罵”社區支書為“草包書記”,言語略顯過激,但也是事出有因。該言論有對其工作“不作為”的憤怒,並不能確定為針對社區支書的人格侮辱。

女子罵書記“草包”被警方跨市處罰
1月26日,貴州省畢節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報:《貴州女子微信羣罵社區支書“草包支書”,被畢節警方跨市銬走行拘》的文章在網上引發關注,公安局迅速組織調查。26日晚上11點多,該局通報調查結果稱,2020年11月4日,七星關分局對任某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人任某於2020年12月14日向公安提起行政複議。
經複議查明:任某在微信羣侮辱他人的行為存在,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受案後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處理,任某拒絕配合,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遂進行異地傳喚。經審查,該傳喚程序違法,依法撤銷七星關分局對任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七星關分局依法處理後續相關事宜。案件涉及派出所所長及辦案民警已停職接受調查。
通報還透露:文中提及支書劉某某,其前夫趙某系七星關分局民警,劉某某與趙某已於2014年7月10日離婚。對於是否存在辦關係案、人情案等違法違紀問題,七星關區紀委監委已經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若涉及違法違紀問題,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據東方今報此前報道,任姓女子在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居住,因在小區業主羣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的行為時,不滿社區支書劉某的“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麼開是業委會的事”的回應,在羣裏罵了劉某是“草包支書”。劉某報警後,她被畢節市七星關區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銬從貴陽市銬至畢節市,並被行拘3日。在此過程中,警方存在違法傳喚、違法使用手銬、虐待等問題。
對此,涉事社區支書劉某回應,她只是想讓任女士道個歉。畢節市警方在此前的相關回復中表示,任女子公然侮辱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其並未受到虐待,用手銬銬住任女子進行強制傳喚是為了防止發生意外。
澎湃新聞注意到,畢節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該局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
該不該處罰?民警和律師各有看法
畢節市公安局的調查通報公佈之後,一位曾在基層派出所民警告訴澎湃新聞,既然被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存在,不合程序的行政處罰取消之後,當地仍應該重新作出處罰。
該民警認為,當地警方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之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妥,只是自由裁量上面有點重了。他認為適用“警告、罰款”等處罰措施。
他説,這位小區業主對社區工作的不滿,或者有好的建議意見,現行制度有規定的渠道和程序伸張,環境的特定性和現實情況跟普通的熟人調侃明顯區別,不能借着工作的名義而轉嫁實在的違法行為,有違反規定的按照制度處理,有違法行為的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一併處罰,分開追責才能服眾,也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
該民警認為,這案子中,公安機關是被複議機關,是答辯和糾改的主體,但是當地公安機關目前的做法,忽視了這位小區業主違法行為,而擴大了案件中存在的旁系因素,會削弱法律的權威。
四川律師冷鑫鴻也認為,這種情況,其實法律上是沒有一個嚴格的標準。可以説是“侮辱人格”,也可以不算。
但律師張德志認為,語言上的“侮辱”要求惡毒刻薄,就程度而言,這種情況下罵一句“草包”,警方口頭警告完全足夠了,行政拘留,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屬於比較嚴重的行政處罰手段,我國對行政拘留程序規定其實比較嚴,最終得通過分局批准,本意也是限制基層權力。
律師劉長認為,“草包”這個詞的的烈度還達不到“侮辱他人人格”的程度。特別是公眾人物、公職人員,或者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既然選擇了這樣的身份,那麼就應該有更高的容忍和剋制力。
朱明勇律師告訴澎湃新聞,這件事可以理解為,一個社區成員對支書公務處理水平對一個評價,只是這個評價用詞不夠文雅,但這種和主觀上就像侮辱、辱罵他人的行為有本質區別。所以,只能説這個評價是否客觀、準確的問題,而不能説主觀存在侵犯人格權的故意。即使被稱為“草包”的人覺得受到侮辱,那他可以向法醫起訴,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哪裏需要公權力介入來解決這麼一個民事糾紛行為。
律師:可根據《國家賠償法》索賠
律師萬淼焱表示,一句激憤話就予以治安拘留三天,顯失公正。
目前,既然畢節七星關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被畢節市公安局撤銷,被處罰人的案涉行政拘留即缺乏合法基礎。現在事情已經發聲,那就是如何善後的問題。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七星關分局應當給予任某三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賠償標準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並根據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違法拘留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萬淼焱還提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因此,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
因此,即使警方最後堅持被處罰人構成違法,只是處罰過重,改為罰款或警告。被處罰人依然可以申請“三天行政拘”的國家賠償。
澎湃新聞注意到,1月27日,央視網就此事發表題為《“草包支書”案何以牽出一批“草包”》的評論稱,根據《民法典》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的決定權在業主大會手上,不是業委會説了算。被拘者任女士所提“業委會未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的質疑合情合理合法。然而,社區支書卻以“開不開業主大會,怎麼開是業委會的事”霸道答覆,不僅暴露自身工作能力不足的短板,也凸顯了其盛氣凌人的蠻橫作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