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一個判決書給大家看看,這是我們小區先幹掉前業委會再幹掉物管公司_風聞
yxhr111-2021-01-28 10:27
【本文來自《業主維權是真的難,我們小區也淪陷了,各位觀友有何良策?》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貼一個判決書給大家看看,這是我們小區先幹掉前業委會再幹掉物管公司。
開發商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2016年6月2日,xxx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即被告xxx業委會成立後,原、被告於2018年5月30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被告選聘原告對xxx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參照《xx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三級服務標準執行;
合同履行期間,原告違反約定,經被告要求整改、多次仍未達到合同約定服務等級標準,按照《業主規約》及相關規定,經服務區域召開業主大會徵得1/2以上業主同意,可終止合同,更換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並約定了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之後,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不符合約定標準,並於2018年12月21日至25日在xxx社區服務中心、xxx居委會的指導監督下,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結果為:小區1295户業主(總面積173298.75平方米),874户(佔專屬面積112347.63平方米)決定解聘原告。
2018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解聘通知》解聘原告,並要求原告於2019年1月26日前移交相關資料及費用,撤離小區。之後,xxx小區實行自治,原告向被告移交了相關物資及設備,並撤離了其相關工作人員。2019年7月19日,原告遂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如前所訴。
一審法院認為:業委會代表業主大會選聘或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屬於其法定職責,業委會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以業主大會的決定為依據。
本案中,原、被告於2018年5月30日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繫有效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不符合約定標準而召開業主大會解聘了原告,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已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以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投票結果亦符合解聘的法定要求,故被告依據業主大會的投票結果解除與原告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於法有據,並無不妥。
原告以其未違反合同約定,其尚在合同服務期內,被告解聘原告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條第一款"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管理條例》第是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0元,由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