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的不確定性,也有可能人財兩空_風聞
领悟一下-看看想想说说2021-01-29 21:34
彩禮認定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如果認定為贈予就返還不了。
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釋中,對彩禮返還有如下規定:符合以下情況,支持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並且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要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是給付的贈予以婚姻為目的,附有可解除的條件,當目的未能達到,約定便失效。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所有這樣的贈予都認定為可返還的,同樣的情況,不同的法院認定會完全不同,如果認定為一般性贈予則返還不了,合同法規定,一般性贈予在財物完成轉移後就不可撤銷。
案例1,陳李倆為戀人,期間李某先後給付陳某10萬餘元用於宅基地房屋建造,4萬元購買汽車,1萬元購買電動車,約4萬元現金為陳某結婚之用。雙方產生矛盾,李某提出結束戀愛關係,並向徐州市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返還上述財產共計近20萬元。一審判陳某返還李某上述金額財產。
案例2,梁某與徐某由網友發展為戀人,梁某為徐某購買價值8220元的蘋果筆記本電腦,在日本又為徐某購買了6890元蒂凡尼戒指一枚和價值7973元的珍珠戒指一枚,並向徐某求婚。幾月後兩人結束戀愛關係。梁某向北京市一法院起訴,要求徐某返還上述物品,為法院駁回。
兩案均經二審,且都維持原判。案1認為李某為陳某出資造房屋、購買車輛等贈予行為系以結婚為目的,可參照彩禮的規定,支持返還請求。案2認為案件所涉訂婚戒指及蘋果筆記本電腦屬於戀愛期間數額較大的財產贈予,並非雙方為訂婚而不適用於彩禮的規定。兩地法院適用彩禮的規定自由裁量存在差別,認定思路不同,裁決結果不同。
案例3,婚約財產糾紛
。杜某(女)與張某舉行的訂婚儀式上,張某父母給杜某3000元、祖傳的綠玉手鐲一副。 張某為杜某買了訂婚戒指和價值4380元名貴服裝3套。後杜某發現張某脾氣暴躁,並有賭博惡習,提出解除婚約。張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杜某歸還訂婚贈與的財物。杜某認為,上述財物是張某及其父母無償贈與的,張某無權索回。結果,法院根據當地婚姻風俗、男方的過錯,悔婚對女方的影響,判女方部分返還。
彩禮返還是依據高院上述三條原則認定的。新實施的民法典共七編,人格權編獨立為新編,其餘均有基礎,婚姻和彩禮問題還是執行原先的法律規定。
實踐中未共同生活或短期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法院一般會考慮以下情況:
1、訂婚時的給付性贈予可以返還,其餘時間的就不一定。
2、會考慮錢物額的大小,額大的追求婚姻的目的性更明顯,一般會支持返還;小額的會認定為增進感情的一般性贈予。
3、會結合公序良俗和當地習慣認定。
4、未登記結婚共同生活又分手的,1、2年內的會考慮返還或部分返還;已育子的不會認定返還。
法院判案已有先例的,習慣上遵從先例,一般不太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