蛤?德國法中也有“離婚冷靜期”?_風聞
中德律先声-德国法律科普小能手-公众号:中德律先声2021-01-29 14:14
今年1月1日起,去年被寫入新民法典“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各路法學大咖/業內人士/吃瓜羣眾紛紛羣起而討論之,當然,總的來看反對的聲音更多。 作為一名正在德國搬磚的“老流氓”,筆者也悄悄在爭議聲中查閲了德國法中的有關規定,看看一向以“嚴謹完備”著稱的德國法律如何認定奇葩的“離婚冷靜期”。
德式風味滿滿的“婚姻破裂主義”
為了方便大家對比,這裏奉上國內關於“離婚冷靜期”原汁原味的條文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其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也就是説,在夫妻兩人去登記離婚後的三十天內,任何一方如果又反悔,只需要向登記機關撤回,或者直接缺席領證,那麼他們就依然是夫妻關係。雖然出軌、家暴可以例外,但這樣的規定仍然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家的離婚權利的自由。
無獨有偶,作為大陸法系的老大哥之一,德國的法律在婚姻方面的規定也是非常謹慎的。德國法不承認協議離婚,只有經婚姻一方或雙方申請,法院經過判決後,婚姻關係才隨着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解除。
那麼想要離婚該怎麼做呢?
德國《民法典》第1565條第1款就離婚的要件寫道:
“a) die Ehe gescheitert ist und b) dass die Trennung der Eheleute mindestens 1 Jahr angedauert hat”
翻譯過來是,首先要明確夫妻二人的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破裂,然後重頭戲來了,在破裂的前提下,申請離婚的夫妻必須分居滿一年,也就是所謂的“最短分居期限”。它雖然沒有被直白的命名其為“離婚冷靜期”,但是其實際效果卻是幾乎相同甚至更麻煩。
首先,法律對法官在認定婚姻關係破裂(das Scheiern)與否一事上也進行了規範。其一,法院必須對申請人雙方進行調查,確認其共同生活已經不復存在(nicht meher besteht);其二,法院要通過預測,來判斷申請人與配偶之間是否已不能期待恢復共同生活。只有同時符合了以上兩點,法官才會認定一段婚姻關係確已破裂。但是就算如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中,比如為了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官是有權在申請人婚姻已經破裂的情況下依然駁回離婚申請的。
其次,絕大部分想離婚的德國人都沒法避開一年的等待時間,即“最短分居期限”。
德國人的“離婚冷靜期”Plus——
“最短分居期限”
也許有的盆友看到這裏就開始忍不住想掀桌,一個月都不想等了你讓我等一年?!沒錯,年輕人,不僅僅是等一年,還有更能讓人受不了的在等你。
德國法對“分居”概念的定義也做出了十分詳細的規定,要求夫妻二人必須在“從牀和桌開始分離”原則(Trennung von Tisch und Bett)下保持獨立生活至少一年,且要做到空間分離+經濟分離+情感分離。如果兩人還在同一公寓裏,只是簡單的分房而睡,偶爾做個飯一起吃(原則上)也不行哦!
另需切記,從離婚訴訟制度上講,德國採取的是破裂原則而非過錯原則,只要沒有被法官認為是“對申請人將產生苦不堪言的苛刻情形”,那麼不好意思,所有人都要分居一年再離婚。
如果你問法官,配偶出軌算不算是“令人痛苦不堪的苛刻情形”?法官會十分惋惜地告訴你,不算。不管對方是什麼四海八荒第一劈腿怪還是婚後發現彼此竟然是失散多年的兄妹,只要配偶沒有精神疾病、賭博、暴力行為、酗酒或麻醉劑濫用等嚴重過錯行為,都必須進行一年的分居。
“最短分居期限”在實際操作中到底有多難?
那麼德國人想離婚是不是就必須等一年,其他毫無辦法了呢?實際上來説,也不是。
實際操作中,有很多申請人並沒有嚴格按照程序來完成,下面舉兩個簡單的例子。
第一種情況,如果一對兒德國夫妻小A和小B,兩個人都想離婚,他們向德國地方“家庭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並拿到了一個在2020年5月31日的預約(Termin)。審判當天,小A和小B異口同聲地告訴法官他們是從2019年5月1日開始分居,法官在認定他們感情確已破裂之後,並不會嚴格去審查他們到底是從哪天開始分居的,直接判決婚姻關係破裂。小A小B高高興興拿着判決書走了,也沒人知道他們其實是上個月才開始分居的。當然了,這裏我們不提倡訴訟欺詐,只是這種情況在實務操作中是存在的,合意離婚的兩個申請人為了節省時間成本達成約定,法官也不會刻意去追究。
第二種情況,還是小A和小B,但小A想離婚,小B不想。小A去法院申請了一個2020年5月31日的預約。審判當天,小A主張他們是從2019年5月1日開始分居的,而小B則主張他們是2020年5月1日才分居。此種情況下,除非小A拿出有力的證據(比如書面協議,新的地址註冊證等)來向法官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官很難判決婚姻關係破裂。
結語
瞭解過德國法中關於離婚的苛刻條件之後,大家大概可以理解為什麼很多德國人選擇只同居不結婚了吧?按照這種邏輯,德國法中的“最短分居期限”和我國新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其實有着異曲同工之妙,立法者的目的都是為了防止離婚權利被濫用,有效減少“閃婚閃離”的現象。至於這種限制究竟是好是壞,還需要在不斷的法律實踐中探索,而我們目前能做的只有冷靜分析,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