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0號感染源”刑責之前,應該把拒絕執行防疫措施的事實弄清_風聞
人生的天与地-勿忘历史,不负英魂!2021-01-29 13:37
據“吉林檢察”公眾號消息,2021年1月12日通化市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爆發,經查,此次疫情繫因通化市東昌區新站街“源升品質生活坊”經營者季某某於2021年1月9日聘請黑龍江籍人員林某某(該人系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通化市疫情“0號傳染源”)到通化市東昌區為其產品進行銷售宣傳引起。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分局於2021年1月17日對該案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2021年1月22日,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對通化市東昌區新站街“源升品質生活坊”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那麼是否構成犯罪?我和同事也研究了,我個人認為是構成犯罪的。也有同事認為不構成。好好分析一下。
通化地區到底採取了什麼措施?這是非常關鍵
《關於做好黑龍江黑河市返通來通人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三、嚴格做好個人防護,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風、不扎堆、少聚會、少聚餐,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與他人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離。
通化市東昌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第17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疫情排查管控的通告》來 源:東昌發佈 時 間: 2020-05-15 08:37
七、各超市、餐飲、藥房、蛋糕房、熟食店、母嬰用品店、糧油副食店、蔬菜水果店、乾洗店、理髮店、美容院等服務性經營單位,要大力推行掃健康碼准入制度,嚴格落實員工和顧客佩戴口罩、保持合理間隔距離等防控措施。
總之,上面我説的這些措施,包括沒列舉的,算不算是“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如果算的話,我也是天天違法呀(當然沒犯罪)。如果要求經營機構落實通風、消殺、戴口罩和人與人之間隔離距離的防控措施,不算是強制性措施,那你憑什麼讓社會去遵守?這個問題不解決,那麼防疫工作就太抽象了。
所以,必須把這個問題釐清。我已經感到了陣陣的後怕,“高標準立法、普遍性立法、選擇性執法”的法治環境,仍然存在,也可能長期存在,就像懸在自己頭上的一把利劍。
好在,這個案子的事實並不複雜,就看各自的理解了。反正,請司法機關和廣大羣眾,以公心為重,以自己來換位思考,應該如何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