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評估:2009年版美國防部指令第5111.11號《淨評估辦公室主任》_風聞
净评估-真正意义上的战略评估2021-02-02 12:04
2020年4月14日,美國國防部發布了新版國防部指令第5111.11號《淨評估辦室主任》,同時宣佈取消了2009年12月23日發佈的同一編號舊版文件。照理説,現在新版出台了,舊版撤出就完事了。此時此刻為何還要搬出舊版呢?因為不對照舊版的話,你就很難知道新版究竟新在哪裏,就不能更好地理解新版。為回應朋友們的關切,現將2009年版美國國防部指令第5111.11號《淨評估辦公室主任》譯文發佈如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國防部指令
第5111.11號
2009年12月23日
主 題:淨評估辦公室主任
參考資料:(1)國防部第5111.11號指令,《淨評估辦公室主任》,2001年8月22日(至此廢止)
(2)美國法典第10章
(3)國防部第5025.01號指示,《國防部指令計劃》,2007年10月28日
(4)國防部第8910.01號指示,《信息收集與報告》,2007年3月6日
一、目的。本指令:
(一)根據參考資料(2)第113節授予國防部長的權力,重新頒佈參考資料(1)以更新淨評估辦公室主任的責任與職能、關係及權力。
(二)授權淨評估辦公室主任,作為直接向國防部長報告的主要參謀助手(PSA),根據賦予的責任、職能和權力,以國防部指示的形式公佈國防部的政策。
二、適用。本指令適用於國防部長辦公廳,各軍種部,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辦公室與聯合參謀部,各作戰司令部,國防部監察長辦公室,國防部各業務局,國防部各野戰機構,以及其他國防部內的組織實體(此後統一指稱為“國防部機構”)。
三、定義。根據本指令目的,“淨評估”術語定義為對決定國家相對軍事能力的軍事、技術、政治、經濟和其他因素的比較分析。它的目的是確認需要高層防務官員注意的問題和機遇。
四、責任與職能。淨評估辦公室主任是國防部長在淨評估方面的主要參謀助手和顧問。在這一職位上,淨評估辦公室主任應:
(一)以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相應能力為參照,發展和協調針對美國軍事能力和軍事潛力所具地位、發展趨勢及未來前景的淨評估活動,以便為美國確定新興的或未來的威脅或機遇。根據需要,這應包括如下淨評估活動:
1.按照戰區、地區、職能或任務區分的美國和外國當前和預計的軍事能力。
2.美國和外國當前和預計的特定能力、戰術、理論以及武器系統。
(二)針對國防部長向總統和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國會聽證以及與外國政府討論中任何淨評估部分,開展淨評估活動、提出建議並擔當顧問;併為參聯會主席進行的淨評估活動的準備活動提供建議。
(三)在國家安全委員會展開的國家淨評估活動中,提供指導與參謀協助,並代表國防部長;並且在同情報機構聯合進行淨評估的活動中作為國防部長辦公廳首要關節點行動。
(四)為在國防部內改善與發展淨評估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於,維護保存歷史上所有渠道情報和友方力量數據的圖書館。
(五)根據要求或確定的必要性對政策、理論、戰略、目的和目標提供客觀分析。
(六)根據需要,與國防部官員進行協調,以保證國防部文件、審議和討論反應了恰當的、及時更新過的評估信息。
(七)履行國防部長或國防部副部長規定的其他職能。
五、關係
(一)在履行規定的職能與責任的過程中,淨評估辦公室主任應:
1.直接向國防部長和國防部副部長報告。
2.與具有並行或相關職能國防部其他官員、國防部機構領導,以及其他聯邦官員協調並交換信息。
3.在可能的情況下,運用國防部以及其他聯邦機構的現有系統、設施和服務以避免重複並實現最大的效益和節約。
(二)國防部長辦公廳其他官員以及國防部機構領導應該在,經審查認為與本指令所賦予的權力、責任與職責相關的,所有事務上與淨評估辦公室主任進行協調。
六、權力。淨評估辦公室主任因此被授予下列權力:
(一)以國防部指示的形式發佈屬於本指令賦予的權力與責任範圍內的國防部政策,包括提議與國防部官員和國防機構領導共同履行職責的權力。這些國防部指示應經充分協調以同國防部第5025.01號指示(參考資料(3))一致。而且,淨評估辦公室主任在賦予的責任與職能的範圍內,在與參考資料(3)協調一致的情況下,有權力發佈其他國防部指示、國防部手冊,以及一次性的指令類備忘錄,以落實國防部長批准的政策。下達給各軍種部的指示應通過相關軍種部部長下發。下達給各作戰司令部的指示通常應經由參聯會主席傳達。這些權力不得下放。
(二)根據國防部第8910.01號指示(參考資料(4)),在需要時,獲得報告和信息,以執行被賦予的責任與職能。
(三)在需要時,與國防機構領導直接溝通,以執行被賦予的責任與職能,包括傳達有關建議和協助方面的需求。與各軍種部的溝通,需要經由各軍種部部長、他們指定的人,或者根據法律規定或國防部長在國防部其他發行物中的指令採取其他方式。與各作戰司令部司令的溝通通常應通過參聯會主席傳達。
(四)在執行所賦予的責任與職能時,與其他執行機構官員、立法機構代表、國家和地方官員、外國政府機構的代表,以及公眾人員以適當方式進行溝通。與立法機構代表的溝通應與主管立法事務的助理國防部長以及負責主計的副國防部長兼首席財務官以適當方式進行協調,並與國防部立法計劃保持一致。
七、發放範圍。無限制。本指令已經批准可向公眾發放,並可通過網絡在國防部發行物網址
heep://www.dtic.mil/whs/directives獲取。
八、生效日期。本指令立即生效。
國防部副部長
威廉 J. 林恩(第三)
(洛總、肖總等譯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