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土地革命與平台地主階級_風聞
旻说-历尽千帆万重浪,不负年少赤子心!2021-02-03 22:48

不應限制誰能在著作上耕作,而應根據耕耘的成果來分配;精神產品原本就可以共享,獨佔就是浪費。
個人認為原創著作(例如原創的小説、電影、電視劇、遊戲、動漫等)就是精神文化層面的土地。
誰佔有了土地,就佔有了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誰佔有了原創著作,就等於佔有了精神文明的新大陸。
而目前,原創者們發現的新大陸很難得到有效的發掘和開墾。
我認為保護著作權保護原創者的權益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點與突破口。
#精神&信息世界與物質世界不同
道理大家都懂只是容易被忽略。物質產品很難共享共存共同佔有,而精神產品、信息產品則相反。性質差異巨大的類型卻都成了獨佔的私有財,以前難以區分,如今是時候糾正了。
一個新的著作的IP領域相當於作者發現的新大陸,發現者不一定是最能發掘其潛力的人,也不妨礙同時有許多人去一起發掘、共同創作,如同在這塊土地上同時種不同的東西——這一點跟互聯網產品一樣,同一個視頻或圖片可以同時給無數人觀看、分享。
著作權制度應該讓她煥發出獨特的活力,而不是把它當做一個現實物品去束縛她。精神文化的產物應該遵循精神文化的特點。我們應該把網絡世界與精神產品的特點結合起來,發揮出它們的優勢:共同佔有共同使用
#目前著作權是私有制(甚至封建制)的,平台是網絡地主階級
私有制只能讓它像商品一樣交易和壟斷,並不能讓它催生更多的精神文化產品。著作權法應該鼓勵文化產品的創作和共享,而不是壟斷投機!平台對於個人有絕對的定價權和天然的壟斷性,更別提那些橫跨諸多媒體渠道的資本帝國(比如騰訊阿里),觀網的相關文章資料很多不贅述,但我要給他們一個更加親切的稱呼**“網絡地主階級”。**
互聯網上生產的著作權本來是不屬於“網絡地主”的,奈何它們有“初夜權”,“富農”還能討價還價,大多數是無力逃脱的“貧農”甚至還有的越耕越窮越被套牢……
#根據結果分配,先生產再收税,而不是實行准入制度私有制度
原創作者,作為新IP的創造者,未來IP產生的收益都應該與其相關。而其他的二次創作者,則相當於奔赴新大陸的開荒者,只要他履行一定的契約:將創作的收益按一定的比例補償給原作者,就不應該受到著作權的限制(包括原作者)。每一個著作的衍生品都可以先創作再分配類似於先生產再交税。這樣每一個著作IP就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和競爭,而不是像今天這樣變成一個個孤島或奇觀,出現連原作者都無法進行再創作、賣出天價也與原作者無關的窘境!
#其他規則
著作權如此重要,自然不能像曾經的土地一樣被地主階級壟斷。所以著作權可以設計成為介於私有財產與公共產品之間的“私人公共產品”:由私人創造提供,其他人根據使用的情況,向所有者繳納費用。費用是根據你的收益比例來收取的,所以,只要你使用的時候沒有收益就不用繳費。
例如:我用3體的設定開發遊戲,假設開發遊戲的繳費比是1%,那我這個遊戲扣除其他費用後,轉到我口袋裏面,每100塊錢就要返給按3體的作者1塊錢。
#目標展望
人類發明了互聯網之後,很多信息變得更容易複製與傳播,這也是精神信息共享的一個物質基礎和契機,希望在時機成熟的時候能一步一步的推進信息的共建、共享、共治,實現局部到全面的共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