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好有空,就詳細説説為什麼政法委書記撞死四人只判七年?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554898-2021-02-03 11:18
我在《政法委副書記酒駕致4死被判7年 受害人家屬:不接受判決結果,將繼續上訴》一文裏做了點小普法,結果踩的很多,大多數覺得死了四個人法院還判七年,太輕了,是不是在包庇自己人。我只能説大家想多了,這個案件實際上已經判到了頂格。
先貼法律條文吧:《刑法》第133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到沒?交通肇事罪分三檔,普通肇事的,無論撞死多少人,最高三年;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無論撞死多少人,三年起步最高七年;逃逸緻人死亡的,無論撞死多少人,七年起步最高十五年。
有人可能要罵TG,為啥交通肇事罪不按照撞死多少人來量刑?憑啥把量刑定得這麼輕?這裏就要解釋一個跟大家切身相關的法律概念: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了,卻輕信能夠避免,結果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就是最常見的過失犯罪,每個人開車上路都不會想着去撞人,主觀意識上就沒想着去犯罪,架不住總有些人不守交規、以為自己運氣超神出事的,對這些人肯定要判刑,但也不能當作故意殺人犯來處理,如果開車不小心撞死人跟故意殺人一樣嚴重,那我建議大家都不要開車上路了,社會也別發展交通運輸了。所以,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原則主要不是看撞死多少人。
那法律是根據什麼來確定交通肇事罪該判多少年呢?前面133條已經説得很清楚了,就是過失程度的大小和事後補救措施。普通肇事的,出事後不逃跑,立即報警報120,積極幫助救治傷者的,最高也就三年,如果積極賠償受害者,還能再從寬處理,判緩刑的很常見。但你如果肇事後逃逸,那就對不住了,加一檔判三到七年,而且保險公司商業險也不對逃逸者進行賠償,所以出事後想逃的,好好考慮一下後果。如果出事後被害者本來沒死,但因為肇事者逃逸,得不到及時救治而導致死亡的,這就是“逃逸緻人死亡”,肇事者喜提七到十五年徒刑。如果我這麼解釋大家能理解的話,參照政法委書記撞死人這個案件,就知道為什麼説法院在沒有認定逃逸緻人死亡情節的情況下判七年已經是頂格,以及為什麼家屬要以被告人就是逃逸緻人死亡為理由提出上訴,因為只有認定了這個情節才能在七年以上判刑。
看到這裏不少同學可能要反對:你在忽悠人呢,瑪莎拉蒂女司機等著名交通肇事案件可是判到死緩了!這些同學先別忙着罵我,可以先找那些案件的報道再細看看,你們會發現它們定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造成後果的,十年起步最高死刑。
可能還有人不服氣,憑啥都是開車撞死人,一個定輕罪一個定重罪?如果大家仔細看看瑪莎拉蒂等案件經過的話,會發現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肇事者先發生了普通事故,然後為了逃避責任,繼續開車高速逃跑,然後再撞死人的。用法律術語就是行為性質發生了變化,由過失犯罪轉變成了故意犯罪,用人話説就是肇事者的心態由原先“我沒想撞到人結果不小心撞上了”變成了“我就是要逃跑,誰倒黴擋在我前面我也顧不上了”。因為交通肇事逃逸者往往都是驚弓之鳥,駕車逃逸出事造成的傷亡是很慘重的,不這麼嚴厲打擊,對社會的危害太大了。
所以,當別人説你應該去學點法律知識的時候,不要當作是侮辱或者奚落,這真真切切是跟大家切身相關的,起碼出點交通事故作為肇事方能知道怎麼及時止損,不要逃逸導致漏子越捅越大;作為被害方也知道應該怎麼正確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