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生三孩哺乳期被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仲裁賠償及補發工資14萬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1121182-2021-02-03 09:55
【文|界面新聞 趙孟】
因生育第3個孩子在哺乳期被解除勞動關係,杭州李女士向勞動仲裁庭提出申請,請求裁定原工作單位支付賠償金和補發工資共計14萬餘元。
該案已於2021年1月29日開庭,尚未做出裁定。李女士表示,為應對仲裁結果不理想,她已經委託律師,為後期提起訴訟做準備。

李女士於2020年8月6日生下第3個孩子,4個月後的12月16日,被工作單位杭州市蕭山區河莊街道辦事處解除勞動關係。此事經界面新聞報道後引發熱議。
李女士於2009年大學畢業後,通過大學生村官計劃考入蕭山區河莊街道辦事下轄的一個社區工作,直到2015年因故辭職。2017年,她接到河莊街道辦事處的電話,讓她再次回社區工作。當時她剛生下第二個孩子,考慮到兼顧家庭,李女士決定回到社區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懷上了第3胎,她決定將孩子生下來。2020年8月3日,李女士向單位提交產假申請,單位告訴她,因屬於“計劃外生育”,“不存在請假一説”。李女士將請假條放下後,回家待產。8月6日,第三個孩子出生。
李女士説説,分娩三個月後,她回到單位上班,卻被告知“不用來了,過段時間直接辦手續”。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因違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4條規定和《杭州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實施辦法》第25條第6項有關規定,李女士於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工資發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積金交到2020年12月。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021年1月13日,李女士杭州錢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和證據資料。《勞動仲裁申請書》寫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2條的規定,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無權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
李女士告訴界面新聞,此事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雙方協商一致”。她認為,2016年1月14日修改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並沒有對“超生”規定必須開除,而是規定“處降級以上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這意味着開除不是必選項。此外,解除勞動合同時,孩子尚在哺乳期,這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6類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但未載明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情形。其第42條則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6類情形,其中包括“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情形。李女士説,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孩子剛出生4個月,她尚處於哺乳期。
此外,李女士表示,由於她在原單位工作3年多依然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依據,李女士向杭州市錢塘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裁定原單位支付其賠償金7萬元,補發此前的工資之和將近74000元,合計147000元。
1月29日,仲裁委員會已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此案。李女士告訴界面新聞,當日她和丈夫作為申請人出庭,未委託律師,原工作單位只派出兩位代理律師出庭。在仲裁庭上,被申請人律師仍堅持認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合法,拒絕賠償和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獎金。在後來的調解環節,被申請人委託的律師表示,希望按照正常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給予賠償,但被李女士拒絕。
2月2日,杭州市蕭山區河莊街道辦有關人士表示,此案尚在仲裁階段,目前尚未出結果,該單位將會尊重仲裁結果。李女士則表示,為應對仲裁結果不理想,她已委託律師為提起訴訟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