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書記酒駕致4死被判7年 受害人家屬:不接受判決結果,將繼續上訴_風聞
Once-噫吁嚱2021-02-03 07:58
據@沸點視頻 2月2日消息,內蒙古赤峯市敖漢旗原政法委副書記潘某國酒駕致4死3傷案一審宣判。主犯潘某國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賠償270萬餘元,頂包者閆某華被以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承擔相應賠償,另一被告楊某新承擔相應賠償。
對於此判決結果,受害者家屬表示無法接受,將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抗訴,並對民事部分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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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4日7時25分許,潘衞國駕駛的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內蒙古省道21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529公里+200米處時,遇楊某新駕駛的華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車在道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停車。楊某新開啓左前車門時,潘衞國向左躲避駛入對向車道,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趙某啓(51歲)駕駛的比亞迪轎車相撞,之後又與華泰特拉卡牌越野車及下車的楊某新相撞。
事故造成比亞迪車駕駛人趙某啓、乘車人趙某山(52歲)、趙某飛(45歲)當場身亡,趙某海(54歲)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交警認定,潘衞國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遇前方停在非機動車道內的機動車駕駛人開啓左前車門時,採取措施不當超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楊某新駕駛的機動車發生故障,在道路上臨時停車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潘衞國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新負次要責任。
據“赤峯發佈”微信公號披露,在公安機關調查初始階段,閆中華稱自己為駕駛員,後經公安機關偵查,肇事車輛駕駛員為潘衞國,閆中華系冒名頂替。經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潘衞國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0.13mg/100ml,屬飲酒後駕車。

2020年4月5日,潘衞國被敖漢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經敖漢旗人民檢察院批准,敖漢旗公安局對潘衞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執行逮捕。4月30日,敖漢旗公安局將潘衞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閆中華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1年2月2日,內蒙古赤峯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潘衞國、閆中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一案判決結果。
據澎湃新聞2月3日報道,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內0422刑初9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3日晚,潘衞國與他人在敖漢旗某大酒店飲酒。次日一早,潘衞國駕駛汽車接上其同學閆中華後,沿內蒙古省道210線由南向北行駛。後在行駛途中發生車禍,為逃避法律追究,潘衞國隱瞞自己駕車發生事故的事實;為使潘衞國不受法律追究,閆中華向民警作虛假證明,謊稱是其駕駛汽車發生事故。
一審判決書還披露了事故發生後的部分細節:敖漢旗公安局交警大隊20200404交通肇事案調查初始階段情況説明證實,事故報警時間為當日7時29分。民警執法記錄儀顯示當日8時14分,潘衞國在事故現場活動自如。8時19分,潘衞國到達當地衞生院,10時24分離開衞生院前往敖漢旗仁愛醫院。當日21時3分,民警前往病房對潘衞國進行詢問,潘衞國承認其駕駛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期間潘衞國未報警,未撥打120急救電話。
**敖漢旗政府副區長、公安局局長騰海魁的證言顯示:當日7時30分左右,潘衞國給他打電話説其撞車了。**騰海魁問是否有人員傷亡,潘衞國説兩個人在地上趴着,這事不怨他,是對方撞的他。騰海魁問潘衞國是否受傷,潘衞國説沒受傷。騰海魁問潘衞國是否報警,潘衞國説其他人可能打電話報警了。騰海魁讓潘衞國抓緊搶救傷員,就掛了電話。在電話中,潘衞國還説一開始是他開的車,後來是他同學(注:指閆中華)開的車。
對於頂包一事,閆中華供述稱:“因為潘衞國有公職,我就和潘衞國説我頂替,你就説是我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了,潘衞國沒有説話就點頭了。頂替潘衞國駕車這事,我和潘衞國沒有商量。”
**潘衞國不僅隱瞞自己酒後駕車的情況,還試圖讓車禍現場的另一名當事人楊某新作偽證。**楊某新的證言顯示:事故發生後,一名短髮男子(注:指潘衞國)對他説:“交警找你做筆錄時,你就説是那輛紅車(注:指4死者駕乘車輛)越線和他車相撞的。”
一審判決書顯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認為,潘衞國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飲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1人重傷,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潘衞國未撥打報警電話和120救助電話,並讓楊書新在辦案人員詢問時説紅色小型轎車越過中心線與其車輛發生碰撞,乘坐車輛離開現場後向公安機關隱瞞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閆中華明知潘衞國駕車發生重大事故,仍然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犯罪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採納。
潘衞國、閆中華及辯護人提出,兩人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潘衞國被辦案民警從醫院帶至公安機關歸案,到案後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閆中華最初接受詢問時未如實供述,經傳喚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

被害人家屬提出的潘衞國構成因逃逸行為致被害人趙某海未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的問題,公訴機關未指控被告人潘衞國構成因逃逸緻被害人趙某海未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相關證據證實,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後讓被害人趙某海乘坐派出所的車輛將其送往醫院救治。被害人趙某海因傷勢的原因拒絕民警的要求,等待救護車送其到醫院救治。潘衞國在事故發生後未撥打救助、報警電話,而是與閆中華乘坐黃羊連鎮派出所的警車離開現場去黃羊窪中心衞生院,派出所民警留在現場。上述事實,不能認定趙某海的死亡結果與潘衞國的逃逸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亦不屬於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認為,潘衞國遇前方停在非機動車道內的機動車駕駛人開啓左前車門時,採取措施不當,越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過錯嚴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並非緊急避險行為。
綜上,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決:潘衞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賠償受害者家屬共計270萬餘元;閆中華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對於該判決提到的“不能認定趙某海的死亡結果與潘衞國的逃逸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趙某海的兒子趙先生無法認同,他堅持認為,其父是屬於未及時得到救治死亡的。
趙先生説,家屬將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抗訴,並對民事部分進行上訴。
【綜合:@沸點視頻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