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江西,狗撞人,狗主人判賠47萬餘元_風聞
简单快乐-2021-02-04 22:29
江西晨報發佈時間:02-03 15:45
近日
宜春市靖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
狗撞人引起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判決
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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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肖某駕駛無號牌兩輪電動車沿靖安縣沿河路由東向西行駛,途經某路口過斑馬線時,與從路邊綠化帶突然竄出的被告飼養的黑狗發生碰撞。其後,肖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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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飼養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被告未經相關部門批准飼養家犬,又疏於管理,致飼養的家犬竄至交通道路,與肖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肖某死亡,被告作為飼養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肖某所持有的駕駛證逾期未換證,過斑馬線時對路面動態觀察不夠,未減速讓行,且事發當日未戴安全頭盔,肖某也存在過錯。結合案件事實,法院認為肖某與被告具有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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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小夥伴們
飼養寵物要及時給寵物注射疫苗
並盡到看管責任
遛狗時拴好繩子、給它戴好嘴套
尊重社會公德
避免寵物傷及他人
來源:靖安法院、靖安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