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猝死公交司機家屬獲賠123萬元,員工“自願棄保”公司就真不賠了?_風聞
林灵瑾-观察者网编辑-2021-02-04 08:58
本文轉自法治日報法治經緯
用人單位沒有權力要求勞動者簽訂所謂的自願放棄社會保險聲明,即使已經簽訂了這樣的聲明,也因其違反現行法律而無效
勞動者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死亡,無論是僱員還是僱主的原因,均應視為工傷
單位以發少量參保金的形式來規避繳納足額的社保金,涉嫌違反社會保險法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機陳祖軍猝死後因不被認定工傷引發家屬不滿和公眾熱議。目前,這起事件有了最新進展。
據《法治日報》記者從當地發回的報道,當地有關部門協同汽運公司完成了對陳祖軍的工傷認定,其家屬最終獲賠123萬元,已返回老家處理陳祖軍後事。汽運公司也已為所有司機補繳社保。
通過這一事件,人們更想知道的是:用人單位讓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是否合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行為是否有效?如果公司拒繳社保,員工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要求員工簽署棄保協議
用人單位違反現行法律
1月25日,陳祖軍在駕車途中突發心梗。生命的最後時刻,他強忍劇痛,及時減速停車,確保了乘客安全。
陳祖軍去世後,其所在的華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曾讓所有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協議為由,表示不能認定工傷,只肯出於人道主義賠償家屬10萬元。
原來,陳祖軍曾被公司要求籤署一份《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的協議,該公交公司大多數員工也簽署了這份協議。據媒體報道,該協議條款約定“本人不願意在本單位購買社會保險”,並以每月補償500元的形式發給簽署人。
“就因為這個協議,他們才説不按工傷賠償,(事情)鬧大後才説找相關部門鑑定。”陳祖軍弟弟表示。
“陳祖軍顯然是在工作過程中間出現了意外情況,雖然心梗是由於其個人健康因素導致的,但這並不影響其被認定為工傷。”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魯全説。
至於汽運公司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一説,魯全認為,汽運公司此舉不僅毫無法律意識,更涉嫌觸犯法律,“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權是所有勞動者的法定權利,而汽運公司作為僱主,有義務為其員工登記參保。社會保險關係並非普遍意義上的民事關係,可以由民事主體自行協商議定。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根本沒有權力要求勞動者簽訂所謂的自願放棄社會保險聲明,即使已經簽訂了這樣的聲明,也因其違反現行法律而無效”。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韓克慶補充説道:“第一,汽運公司或其下屬企業所涉及的工傷保險,是典型的僱主責任險,僱員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所有的保險費用由僱主來承擔;第二,企業即使簽了這個協議也是涉嫌違法的,因為不論是五險一金,還是三險一金、五險兩金,都是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
員工若未參加工傷保險
發生工傷仍由公司賠償
1月28日,福清市人社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陳祖軍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視同為工傷。”福清市交通局也表示將確保賠償金及時賠付到位。
1月29日,陳祖軍家人與汽運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汽運公司一次性支付陳祖軍家屬123萬餘元賠償金。陳祖軍弟弟表示,當地政府也給了1萬餘元的慰問金。目前,陳祖軍家人已收到汽運公司支付的所有賠償款,並已返回湖北老家處理陳祖軍的後事。
另據汽運公司負責人薛某介紹,1月29日,其已給公司所有員工都補繳了社保。薛某同時表示,簽訂《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是因為員工普遍對繳納社保的積極性不高,再加上自己作為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建立了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據魯全介紹,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具體險種,也是俗稱的“五險一金”之一,它也是歷史上第一個出現的社會保險險種。工傷保險的責任有一個歷史變化過程,在工業化初期,當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意外受傷時,往往自行承擔責任;之後,隨着社會文明程度不斷提高和工人階級對自身權利的爭取,在工作過程中,如果是因為僱主的原因造成勞動者受傷,則由僱主承擔責任;再往後,工傷保險出現了歷史性的飛躍,即勞動者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死亡,無論是僱員還是僱主的原因,均應視為工傷。
“這被稱之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國2003年頒佈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和2011年頒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均對工傷保險的參保條件、給付條件以及不認定工傷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魯全説。
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生了工傷,該如何賠償?
魯全給出答案的是:由用人單位進行賠償,而用人單位的賠償額度也不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而是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所核定的標準進行賠償,即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支付。
“這樣的制度安排也使得用人單位有了參保的經濟激勵,因為如果其不為勞動者參保,那麼一旦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全部的待遇支付責任。”魯全解釋,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是義務人,勞動者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既是義務人(負有繳費責任),也是權利人(享受待遇),而一旦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最終影響的是勞動者的權利。
企業拒繳社保屢見不鮮
片面認為增加運營成本
從2019年1月1日起,社保五險繳費由權威的税務機構統一徵繳、強制徵收。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税費合一”的徵繳機制不但會降低社保徵繳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會對不良企業拒絕參加社保或少繳、漏繳、不繳五險費用的非法行為產生震懾效果及監督作用。
但在採訪中,《法治日報》記者發現,目前以各種理由和方式拒繳社保的企業並不少。
據韓克慶分析,企業拒繳社保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很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認為繳納社保增加了運營成本負擔。而實際上,雙方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僱主在分擔僱員的個人風險、養老、疾病等一系列社會風險的時候,為僱員購買社會保險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二,從歷史溯源來看,社保制度在建立過程中一直使用雙重體制,有一些統籌層次還不高,這是受制度的影響。
第三,實行“税費合一”徵繳機制後,制度成熟的地方由社保經辦向税務徵收來過渡,其他較不發達的城市暫時不一定能達到這個標準。因為前面兩個原因已經導致企業繳費在很多方面不規範,包括欠繳、漏繳或者降低税率、降低基數等,在這種現實情況下,如果貿然“一刀切”推進税務徵收,可能會帶來一些問題,比如企業欠費額可能會立刻上升。
“實際上,‘税費合一’徵繳機制的優勢很明顯。一方面,它和工商以及其他一些信息都是聯通的,這對於企業的經營活動是有利的。另一方面,它有一個專門的徵繳隊伍,支持信息系統的技術條件也不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社保繳費的一些法律漏洞和制度上的不足。”韓克慶説。
在福清市公交司機猝死事件中,陳祖軍弟弟稱,公司曾讓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而公司回應稱,員工自願要求放棄社保,公司每個月發放500元社保金,由員工自行購買保險。
那麼,公司以發放社保金的形式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否合法?
有律師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單位以發少量參保金的形式來規避繳納足額的社保金,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採訪中,也有企業主向《法治日報》記者透露,現實中確實有相當數量的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保。這其中包含多種情況,比如勞動者在老家以靈活就業形式參加了社保,不願重複交;勞動者的收入不高,扣除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後實際到手的收入更少,也不願意交。
政策出台紓解企業困難
監管跟上轉變經營觀念
2020年7月1日,人社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消息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際上,國家在減免社保費方面也出台了一些政策,以紓解企業困難、促進經濟恢復增長。
近日,在人社部2020年第四季度新聞發佈會上,養老保險司司長聶明雋介紹稱,2020年,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人社部會同相關部門出台了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從2020年2月到2020年底,養老、失業和工傷三項社會保險免、減、緩、降等政策合計減費1.54萬億元。2015年至2019年,國家先後6次下調了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共為企業減費近萬億元。2020年就減免了1.5萬億餘元。
聶明雋還表示,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將延長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一方面,國家從企業經營角度,考慮了減税降税,包括疫情之後減免企業關於社會保險的繳費部分,減半徵收等;另一方面,政策監管還要跟上,不要把社會保險繳費當成負擔。當工傷事故或是養老風險來臨的時候,社會保險確實是為企業分擔重擔、為個人承載風險的一個非常好的制度安排,而這種制度安排也越來越規範。”韓克慶説。
勞動者如果遭遇企業拒繳社保,韓克慶建議,勞動者可攜帶勞動合同、工資條等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相關材料,到社保部門反映、舉報,社保部門查實後會要求公司補繳。如果公司拒繳社保超過兩年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追回之前欠繳的社保。
“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繳納或補足社保,則會被處罰。如果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保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勞動者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北京律師趙金濤補充説。
(本報記者 趙麗,本報實習生 顧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