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亂代言、代孕、出軌,一長串明星上了劣質名單_風聞
正经社-正经社官方账号-发现公司价值,解读财经大势,警示投资风险2021-02-07 20:01

綜合整理丨鍾鍾 編輯丨百進
來源丨正經社(ID:zhengjingshe)
從今往後,明星代言P2P之類虛假或欺騙性平台、有意無意掙取黑心錢的事件,被劃為劣跡藝人進而遭到永久抵制的風險,越來越高。
2月5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將明星胡亂代言跟假唱、吸毒、酒駕、代孕…等行為,統統列為了劣跡行為。
《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胡亂代言也是劣跡
《管理辦法》第二章的“從業規範”中,對於演藝人員的藝德藝能都給予了指引。
有15項行為被明令禁止:
1、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2、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3、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4、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
5、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6、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7、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8、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9、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變更已經審核批准的演出內容;
10、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佈不實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11、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
12、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13、通過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14、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15、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協會將監督引導會員單位在行業範圍內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並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
《管理辦法》規定,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
對符合復出條件的演藝人員,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向會員單位和個人通報,取消聯合抵制措施,並監督引導其參與行業培訓、職業教育、公益項目等活動,改善社會形象。
中招藝人已有一長串
根據《管理辦法》,不少“出事”的明星都已經中招。
前段時間陷入“代孕棄養”風波的鄭爽,顯然已經屬於“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這一條。
在鄭爽之前,黃海波、賀一航、文章、吳秀波、李小璐等明星因“嫖娼”、“出軌”等事件被網友抵制,羅志祥則因為劈腿和不當行為被送上風口浪尖,似乎也都在條款的“劣跡行為”之中。
《管理辦法》還提到了“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也屬於劣跡行為。演員、歌手韓雪在主演的音樂劇《白夜行》中假唱,引起觀眾不滿,事後雖然韓雪道了歉,但假唱事件卻為韓雪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此外,薩頂頂把話筒拿反了卻依然歌聲優美的“假唱事件”在當年也引發了熱議。
“黃、賭、毒”以及酒駕醉駕、肇事逃逸等明確的違法行為自然也在其中。根據《管理辦法》,這些違反法律的劣跡藝人除了要受到法律制裁外,還將不同程度接受行業的聯合抵制。因為吸毒被限制了的藝人包括陳羽凡、李代沫、寧財神、房祖名、柯震東、張默、高虎、王學兵、毛寧、傅藝偉、滿文軍、孫興、莫少聰、謝東等。就在3天前,女星高婭媛還因醉駕登上熱搜。
胡亂站台、代言方面,陳建斌、林志穎、朱茵等知名藝人為涉嫌傳銷的摩能國際張目較為典型。
摩能國際由賣保健品起家的蔣德才一手打造,跟總裁萬兵、副總裁向洪玖、V塑總經理楊晶晶等人一起,打着微商旗號進行非法傳銷等類活動,把花重金請大牌明星站台坐鎮定位在首位,據稱被吸引入局的會員高達數百萬名,產品銷售額一度高達50多億元。
**這些年胡亂代言P2P的明星們,更是被受害者和社會輿論口誅筆伐:**儘管他們在粉絲的追捧下,早已掙得盆滿缽滿,但還要進一步利用粉絲的信任,為P2P機構張目代言,極盡吹噓誤導之能事,導致大量粉絲紛紛飛蛾撲火,最終打落門牙和血吞。
《正經社》梳理媒體報道獲悉,胡軍、楊迪、汪涵、杜海濤、趙雅芝、唐嫣、王寶強、黃曉明、范冰冰、劉曉慶、郎朗、唐國強、張鐵林等多位演藝明星,大致從2014年開始,大多分別為e租寶、團貸網、網利寶、有利網、中晉資產、紫馬財行、鑫琦資產、理想寶、愛投資等等P2P平台代過言。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虛假廣告仍代言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公允地説,這個名單中,一些明星或許並沒有對P2P的相關鑑別力,或者只是按照廣告代言一貫不需要承擔責任、“給錢就上”的接活慣例,屬於無心之過。但是毫無疑問,他們獲得的代言費,屬於非法所得;他們對於粉絲投資者的誤導,存在重大過錯,至少應該承擔退還代言費、協助追討投資損失等責任。
德為藝先才能走遠
哈佛大學前校長德里克博克説:“如果你認為教育的成本太高,試試看無知的代價。”
抵制劣跡藝人,也許我們會惋惜,他們的天份與特長,他們的演技與實力,甚至是已經殺青,投入大量資金而不能播出的影視劇,造成了多大的經濟損失。
當我們這樣想的時候,我們可以用哈佛大學前校長的話來提醒自己:
“如果我們認為抵制他們的成本太大,試試看不抵制的代價。”
藝人做從事的行業,不僅僅是一份工作而已。他們作為公眾人物,有模範引導大眾的責任,還有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
如果不抵制劣跡藝人,指望他們把大眾都帶到溝裏去嗎?
央視新聞發文稱:
該新規張弛有度,富有“彈性”,既體現了對演藝人員劣跡的零容忍,也沒有一棍子“打死”劣跡藝人。換言之,情節不重且改過自新者仍有復出機會。
需要釐清的是,儘管這是行業規範,並不是剛性的法律制約,但威力不小。一旦被整個演出行業“拋棄”,且被演出行業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基本上可以宣告退出演藝業了。
因此,廣大演藝人員不能小覷這個行業規定。
試想,一名藝人觸犯了法律法規,挑戰了道德紅線,卻撣撣灰塵,若無其事,可行嗎?
還想着繼續拋頭露面,錢照賺,名照揚,乃至一呼百應,興風作浪,怎麼可能?
“學藝先學德,演戲先做人。”身為演藝人員,特別是那些知名度較高的藝人,更需嚴格自律,當好表率。一旦玩火,就會帶來惡劣影響,付出沉重代價。
事實上,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一直加大對藝人的管理,對藝人劣跡明確説不。比如,早在2014年,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就發文要求,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堅持正確導向,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
顯然,一個劣跡斑斑的藝人不僅會受到監管部門的嚴厲規束,也會被懷有正義感的受眾所不容。
文藝工作者要“講品位,重藝德,為歷史存正氣,為世人弘美德”。要求演藝人員提高修養、注重品行、潔身自好,絕非道德綁架,也不是高標準。端了演藝這碗飯,就要守住行業規範,在德藝上均有追求,演藝道路才能越走越寬敞。
新華社發表微評稱:
這些舉措,釋放出一個鮮明信號:從藝德為先,藝人須自律。藝人生活在聚光燈下,更應加強自身修養,以良好品行和優秀作品回報社會。“德藝雙馨”四個字,永遠都不會過時。【《正經社》綜合整理,來源:每日經濟新聞、央視新聞、新華社、封面新聞、心路通幽等】
責編|唐衞平·編輯|杜海·校對|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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