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洪彬:談談商代考古學研究中的“泛祭祀傾向”_風聞
中国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官方账号-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2021-02-10 17:18
摘要:隨着商代祭祀遺存發掘資料的不斷豐富,為商代祭祀遺存綜合研究的開展提供了條件,學術界關於商代祭祀遺存研究的成果也越來越多,大大推進了商代考古學研究進度。但是在研究過程中,對祭祀遺存的判斷標準較為混亂,頻繁出現將不明性質的遺存判斷為祭祀遺存的現象。本文將這種現象稱為“泛祭祀傾向”,並對當今商代考古學研究中存在的“泛祭祀傾向”展開討論,對祭祀遺存的判定標準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引言
三代時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春秋左傳》),“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禮記·祭統》),祭祀是當時國家政治生活的頭等大事,堪與戰爭齊平。“夏道遵命,事鬼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先祿而後威,先賞而後罰,親而不尊。……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先罰而後賞,尊而不親。……周人尊禮尚施,事鬼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其賞罰用爵列,親而不尊”(《禮記·表記》),可見,商代對祭祀的重視,尤甚於夏和兩週。
眾多考古資料證明,商代頻繁的祭祀活動,遺留下來大量的祭祀遺存,如1928年至1937年在殷墟小屯宮殿宗廟區發掘的乙組基址和丙組基址周圍分佈的北組、中組和丙組基址上、下疊壓的“墓葬”,以及王陵區發現的數以千座的“小墓”,都是祭祀活動的遺留。之後在洛陽偃師、鄭州商城、江蘇銅山丘灣、河北邢台、成都三星堆等地,都發現不少與祭祀相關的遺存,為商代祭祀遺存研究提供了豐富的資料基礎。商代祭祀遺存的綜合研究,對於研究商代的禮制、等級關係、意識形態和社會生活等,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謝肅博士2019年末出版的《商代祭祀遺存研究》(以下簡稱“謝文”),正是在這些豐富的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順應了時代的要求而產生的,是近十餘年來研究商代祭祀遺存的一部代表性力作。本文將對謝文中的諸多創新點和不足之處進行評述,並對當今商代考古學研究中所存在的“泛祭祀傾向”展開討論。
二、《商代祭祀遺存研究》的創新之處
謝文最為突出的貢獻有如下五點。
第一,在選題上順應時代要求。正如上文所説,自20世紀20、30年代殷墟開始科學發掘以來,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至今,伴隨着大規模配合基本建設的考古發掘工作的開展,商代祭祀遺存的發現層出不窮,資料越來越豐富,但相關的研究卻進展緩慢,且多集中在某些局部問題上,如對後岡圓形葬坑性質的討論、對殷墟小屯宮廟區丙組基址或乙七基址前面祭祀遺存的考證、對殷墟王陵區祭祀遺存的推敲以及對銅山丘灣社祀遺蹟的研究等,缺乏一部對商代祭祀遺存進行全面、系統研究的專著。謝文的出版,可謂順應了時代的要求,具有開創之功。
第二,在研究方法上有諸多創新。過去的學者研究商代祭祀遺存,大多主要分析考古材料,有時也引用少量古文獻或甲骨文資料做些探討。謝文則是在系統全面收集分析考古學材料的基礎上,與收集到的大量文獻資料、甲骨刻辭相印證,同時還兼顧民俗學資料,使得論據更為充分堅實。如謝文利用殷墟丁組基址F1的2號門西側祭祀坑M18,對甲骨文所載的瘞埋類祭祀“”進行完美的闡釋;如在第三章“商文化的祭品制度”一節中,引用了135條刻辭和《禮記》、《周禮》、《儀禮》、《左傳》、《國語》、《詩經》、《史記》、《説文解字》等十餘種文獻資料,並結合相應的考古發掘資料,對商代祭品制度提出了較系統的看法。再比如在討論商代墓葬“奠竁遺存”一節中,在充分分析考古發掘材料(如鄭州商城、偃師商城、鶴壁劉莊、殷墟西區墓葬等)的同時,結合動物考古學家(袁靖、楊夢菲)的分析結果(認為前掌大墓地“隨葬的動物部位僅限於前肢……如果是在同一座墓裏隨葬兩種以上動物前肢的話,其左、右側都必須是相同的……即便隨葬多種動物的前肢,但是同一種動物的前肢僅僅隨葬一條”),再佐以豐富的文獻資料。三者結合的論證方法,為該著作的學術論點奠定了堅實的論據基礎。
第三,首次對所有祭祀類遺存提出科學的分類。
前人尚未對商代祭祀遺存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或討論某一時段的祭祀遺存,或分析某一類的祭祀現象,如有的討論與建築基址相關的祭祀遺蹟,有的分析族墓地附近的祭祀坑,有的研究社祀遺存,有的討論商代犧牲類遺存。謝文則是從宏觀上首次將商代祭祀遺存進行了全面梳理,並將之分為宮室類建築區域的祭祀遺存、社祀遺存、手工業作坊區內的祭祀或巫術遺存、建築營造過程中的祭祀或巫術遺存、居住址內的其他祭祀遺存、喪葬過程中的祭祀遺存等六大類,並在此基礎上歸納了各類祭祀遺存的特點,進而討論商代祭品制度和祭祀方法等,為商代祭祀遺存的深入探索,甚至上自二里頭文化時期、下至西周時期的祭祀遺存研究,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第四,作者利用不小的篇幅,對發掘報告中所謂“祭祀遺存”的性質進行辨析,表現出科學的態度和極為嚴謹的學風。比如,謝文認為,鄭州商城發現的張寨南街、向陽食品廠和南順城街等三個青銅器坑與祭祀無關,與洹北商城所發現的青銅器坑一樣,都應是窖藏,而非祭祀遺存;再比如,作者對殷墟小屯丁組基址F1的2號門西側埋有“武父乙”銅盉的陶罐的性質,持保留態度,認為“還不能推定此陶罐和銅盉埋於此的用意,其在目前的考古發現中也是孤例”,並提出“就目前的考古發現看,商文化中心區沒有單獨埋青銅彝器的祭祀坑”。
謝文對四川成都三星堆一號器物坑和二號器物坑的性質,以及山東桓台史家遺址嶽石文化器物坑是否為祭祀性遺存等,都持謹慎、懷疑的態度。對於三星堆文化出土的青銅容器,謝文認為“商文化青銅容器的數量和組合是與其所有者或主祭者的等級相聯繫的,即它們是藏禮的禮器。而三星堆文化的青銅容器只出土於兩個祭祀器物坑,很難説它們也具有‘器以藏禮’的功能。故不宜徑直稱之為禮器”。這些觀點無疑都是正確的,顯現了作者嚴謹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學風。
第五,謝文在具體分析過程中,觀點新穎,多有突破之處。
1.以前學界通常將甲骨祭祀卜辭中的爵、鬲、甗等器及祭祀坑中出土的青銅禮器稱為“祭品”,認為是祭祀時奉獻給祖先、神靈的器物。而謝文據伴出青銅禮器的祭祀坑在整個祭祀坑中所佔的比例很少,而且出土的青銅禮器無固定的組合;又據《周禮·春官》和《禮記·坊記》等文獻記載,古人在祭祀完畢後,祭器不隨祭品一起被處理掉,而是被收藏起來,以備再次使用。故此認為,祭祀坑中出土的青銅禮器屬於祭祀時盛祭品的器具,“商文化總體上沒有把青銅容器之屬用作祭品的習俗;祭祀完畢也沒有瘞埋青銅容器之習俗。而有的祭祀坑內與犧牲等伴出的器物,當是偶然的遺留”,用於祭祀的是祭品,而非祭器,祭品是要被焚燒或瘞埋掉的,而祭器是要被重複利用的。該觀點既新穎又符合邏輯,值得學界重視。
2.作者提出“埋”是諸多祭祀的一種,認為“埋”在商代絕不是祭祀完畢後處理祭品的方式,而應是向神靈進獻祭品的方式;從卜辭看,埋祭數量極為有限,且多集中在武丁時期。埋祭與處理祭品的瘞埋不同,埋祭是一種祭祀方式,瘞埋是對祭品的填埋,是處理祭品的一種方式。考古發掘中發現的呈坑狀埋有祭品的遺存,不一定是埋祭,多為處理各類祭祀活動的祭品的遺存。並提出甲骨卜辭中的埋祭所發生之地當在祭所範圍之內,而祭祀完畢後對祭品的瘞埋則不一定在祭所內。2019年在小屯宮廟區甲組基址北側發現的祭祀坑H50,應該就是埋祭類的遺存。
3.謝文在討論“與房屋類建築營造有關的祭祀或巫術遺存”一節中,提出“商王室的宮室類建築營造過程中罕見用所謂‘甕棺’盛裝祭品進行祭祀;但非王族的居室類建築,尤其是規模較大的建築中常見這種祭祀方式”,明確了王室的宮室類建築與非王族的貴族的建築用祭方式的差別;並進一步提出“生人所居之寢類建築當不實施此類活動,神靈所居之宗廟類建築往往被實施祭祀或巫術活動,以‘交神明之道’”,認為商文化宮室類建築在營造過程中,是否實施祭祀或巫術活動,主要與宮室類建築的用途有關。從殷墟發掘資料來看,謝文的這一觀點,無疑是正確的,既考慮到不同等級居室建築所用祭祀方式的差異,同時也考慮到建築的不同用途所用祭祀方式的不同。
其實,這裏還需要説明的是,王室的宮室類建築營建過程中罕見用“甕棺葬”,而是在建築夯土中直接埋“牛、豬、羊”等太牢(如乙七基址和丙組基址)、帶武器的成人,或在建築前面院裏成排埋葬人、蓄和馬車等(如乙七基址),這些祭祀遺存的規格比“甕棺葬”高得多。在這裏用不用“甕棺葬”不是祭祀方式的區別,而是建築規格和主人的等級地位的差別所致。
4.提出了很多值得學界深入思考的問題。如謝文將祭祀刻辭中的青銅容器與祭祀坑中的青銅容器進行比較,提出卜辭“其爵用(《合集》24506)”、“燎爵於南庚(《屯南》2118)”、“燎爵於祖丁(《合集》22184)”、“於父丁其尊鬲(《合集》32235)”等中所説的“爵”和“鬲”等銅器,都不是祭品,而是祭器,真正的祭品是“它們之所盛,而非它們本身”。在中原地區的商文化中,祭祀完畢之後,處理掉的只是祭器中的祭品,而不是祭器,所以中原地區商文化的祭祀坑中罕見青銅祭器出土。這種把祭品與祭器嚴格區分的思路,應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和深入的思考。
再比如,謝文認為長江中游地區(如湖南、湖北商代遺址)發現的眾多青銅器埋藏坑,是否與祭祀有關值得商榷。謝博士認為,如果這些青銅器埋藏坑是商人的,文中大量引用的甲骨文研究成果、文獻和考古發現足以説明它們與祭祀無關;如果是當地文化的,文中所引材料只相當於民族學證據,若要證明其為祭祀遺存,尚需當地的考古學文化有瘞埋器物祭祀山川的傳統。就目前的研究和資料,尚不足以證明它們屬祭祀遺存。謝文所提諸多類似的問題,都值得學界深入思考!
三、商代祭祀遺存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毋庸諱言,儘管《商代祭祀遺存研究》有諸多的創新點,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值得商榷。主要有以下幾點。
1.商代祭祀種類較多,且絕大多數祭祀都需要祭品,謝文在論述過程中把祭祀種類和祭品制度分開討論,某種程度上割裂了祭品與祭祀活動的內在聯繫。如在討論商代用“人牲”作祭祀時,作者統計了483處埋有人牲的祭祀坑,其中461處單獨埋人牲,22處除埋人牲外還埋有其他犧牲。這部分內容作者在第二章商代祭祀遺存分類中進行了詳細論述。但在第三章討論祭品制度時,作者又利用甲骨卜辭將用作人牲的人找出,共有人、羌、、奚、僕、工、芻、垂、臣、妾、伐、俘、莧、夷、執、印等16種,對這16種人牲進行了詳細的分類討論,但卻沒有與前述考古材料相結合,缺乏考古材料的關聯性支撐,顯得有些脱節。比如,謝文在討論人牲“夷”時,用到卜辭《合集》828正(貞:翌丁未用十夷於丁,卯一牛?),説明這次祭祀用了十個夷和一個肢解的牛作祭品。這樣的祭祀遺存,在考古發掘中不乏例證,若能把考古材料和卜辭結合起來論證會更有説服力。
2.謝文在討論“社在都邑中的位置”一節中,提出商代後期商都內外都是有社的。並據刻辭(《合集》779正)推測,商代的社多建於水邊,如丘灣社祀遺址臨近小河,後世的桑林之社、雲夢之社皆在水濱。這些判斷都是可信的,但是作者又提出“近水之社多為都邑外之社”的説法,可能值得商榷。如也有學者認為小屯宮廟區內的丙組基址是社,此社就靠近規模5萬平方米的池苑遺址,也靠近水源,但卻不僅位於都邑內,而且還位於宮廟區內。
3.在第三章“祭品制度”一節,列舉兩例卜辭(《合集》17667和《合集》9001),提出“兩辭中的用龜,可能與祭祀有關。但尚未發現用龜做祭品的遺存”。其實,用龜或龜形象的物件作祭祀或巫術道具的現象,在中國已有數千年的淵源。在殷墟的考古發掘中也有用龜甲隨葬的現象,如1969~1977年殷墟西區三座甲字形墓(M93、M700和M701)隨葬龜甲;2004年在殷墟大司空東南地發掘的M18中也出土有龜隨葬。當然,這些用龜隨葬,是否是用作祭品隨葬,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4.謝文主要依據中原地區幾個大的商代遺址,如殷墟、鄭州商城、偃師商城等發掘的考古資料,對商代祭祀遺存的種類和祭品、祭祀方式等進行了較全面系統的討論,同時也利用了周邊地區同時期考古資料,如桓台史家嶽石文化木構器物坑、四川三星堆、漢中地區和長江流域等發掘資料,但是對商代以後的祭祀遺存,尤其沒有專節討論商代祭祀遺存的源流問題,雖然在有些章節涉及到早期的祭祀遺存,但對商代祭祀制度的流向,即西周時期祭祀遺存較少提及。所幸謝肅博士在完成《商代祭祀遺存研究》後,又申請了國家社科基金資助的課題《西周祭祀遺存研究》,期待該成果早日問世,以補此缺憾。
5.其他還有一些文字方面的問題,如第93頁引用《吳越春秋·闔閭內傳第四》內容中,把“莫邪”誤寫成“莫耶”。應適時更正,以免以訛傳訛。
除上述一些小問題外,謝文中也存在當前學術界普通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某些遺蹟現象的性質判斷方面存在偏差,把部分不具有排他性證據的遺蹟現象判定為祭祀遺存,尤其是討論某些規模不大、等級較低的商代手工業作坊址附近的一些特殊遺蹟的性質時,草率地將它們斷定為祭祀遺存,使得某些學術問題的結論打了折扣。我們稱這種現象為“泛祭祀傾向”。這種傾向不僅存在於商代考古學研究領域,而且在整個先秦時期的考古學研究中是一個普遍現象。下面我們重點談談商代考古學研究中存在的“泛祭祀傾向”。
四、商代考古學研究中的“泛祭祀傾向”
祭祀是人們“把人與人之間的求索酬報關係,推廣到人與神之間而產生的活動”。其“具體表現就是用禮物向神靈祈禱(求福曰祈,除災曰禱)或致敬。祈禱是目的,獻禮是代價,致敬是手段”。詹鄞鑫先生對祭祀的定義非常形象而準確。如果再説得簡單通俗些,祭祀就是生者向逝者(或祖先)和神靈送賄,以期望消除災禍和得到更大的福報,先秦時期向祖先和神靈送賄的方式,從考古學上來説,就是各種各樣的祭祀遺存。在考古學研究中,對祭祀遺存性質的判斷是個難點,尤其是祭祀遺存的判斷標準不易掌握,故出現了很多泛祭祀的傾向。
無論今古,人類社會的方方面面都是複雜的,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可能性。這些複雜多樣的可能性,在我們的考古發掘中都有可能遇到,有些我們能夠適度解釋,面對多數考古現象我們是無法解釋的,切不可把這些目前無法解釋的特殊現象,簡單地歸為“祭祀遺存”。比如2019年在洛陽二里頭遺址發現60週年紀念學術研討會上,有先生介紹登封陽城遺址城牆的解剖時,説在城牆外濠溝裏發現一人頭骨,推測該頭骨是祭祀遺存。其實,在城濠溝中出現一個人頭骨的可能性有很多種,我們應通過體質人類學、DNA測定和同位素分析等現代科技手段,為判斷該遺存的性質提供更多的依據,在缺乏充分的科學數據之前,不宜簡單將之歸為祭祀活動的遺留。
在這裏,我們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2019年6月在湖南省懷化中學發生的一件奇怪慘案,在學校操場的跑道下面3、4米深的地方挖出一具屍骸。經公安部門進行DNA鑑定,此骸骨是該校已失蹤16年的鄧世平老師。試想,鄧老師血案幸虧是發生在當今,科技手段比較發達,使犯罪分子無處可遁,如果此案發生在3000年前的商代,又被我們當今的考古人發掘出來,通過我們當今的科技手段能否為3000年前的冤魂平反昭雪?或是會被當成某個活動場下的祭祀遺存?若果是後者,“鄧老師”也就太冤枉啦!其實,在當今的考古學研究中,被簡單化地曲解或冤枉的“鄧老師們”並不鮮見。筆者把這種現象,稱為考古學上的“泛祭祀傾向”。下面再舉幾個典型案例加以分析。
1.謝文在討論手工業作坊內的祭祀種類和巫術遺存時,列舉了一些商時期制骨、製陶等作坊址附近發現的所謂“祭祀坑”。如1986年在殷墟花園莊南地廢骨坑H27的西北發掘一座M3,出土兩具俯身直肢的少年骨架。北邊骨架的雙手被砍掉,南邊骨架的左手、右腳被砍掉,左手壓在身下。報告認為此坑可能是祭祀坑,謝文也認為該祭祀坑可能與制骨有關。又如,第88頁中提到,1977年在河南柘城孟莊遺址第一發掘點清理一座陶窯。在陶窯附近的灰坑H16和H33中分別出土一具人骨架。其中H16內人骨架位於H16填土中,仰身,雙手交叉放在盆骨上,手腕骨上殘留有2道繩捆痕跡。下肢脛骨殘缺,股骨傾斜緊貼着穴的北壁。報告推測死者是被活埋的,時代為不早於二里崗上層。再如,安徽含山縣孫家崗遺址發現一處陶窯,在陶窯南約4米的地方發現一處特殊遺蹟,即在一具完整的成人骨架周圍埋着9具十歲左右的小孩骨架,在成人骨架附近發現有陶鬲和卜骨。簡報認為是一座墓葬,時代可能是二里崗上層至殷墟一期之間,但謝文認為這處遺蹟與陶窯有關,這10具人骨是與製陶有關的祭祀用人牲的遺存。
筆者認為,柘城孟莊和含山孫家崗都是規模較小的商代普通聚落遺址,所發掘的陶窯址也僅是非常普通的製陶作坊,通常不可能用人牲來作祭祀。像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詳見謝文第88~91頁所列。本文認為,為了燒製一些常見的陶器,而用一頭牛、一頭豬,甚至用人牲作祭祀,不符合正常思維邏輯;若如此,何不用牛、豬甚至人去交換陶器呢?筆者認為這樣的推斷就是“泛祭祀傾向”。更有甚者,如殷墟劉家莊北地發掘一製陶作坊址,面積有數萬平方米。2010~2011年在此區域清理一批特殊遺蹟,發掘者認為是祭祀遺存。謝文按祭牲的種類與組合,將這些所謂的“祭祀遺存”分為“人祭坑”、“人牛混祭坑”、”牛角祭祀坑”、“豬祭坑”等,並認為這些祭祀坑應與製陶作坊有關。筆者覺得此推測也值得商榷,理由同上。
2.鄭州梁湖遺址的F6和F7,都是帶有夯築圍牆的長方形地面起建的建築,時代屬殷墟時期。在F6的西北部和東北部分別發現4座所謂的“祭祀坑”,加上其西南部發現的一座,共9座,有的編墓葬號(如M15~17),有的編灰坑號(如H156~H158、H172~H174)。發表的資料沒有詳細介紹,但從發表的遺蹟圖片看,謝文稱“它們就是所謂的‘陶器坑’”,並“傾向於M16是與F6營造有關的祭祀遺存,其他祭祀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F6使用期間留下的遺存”。本文認為,這些“陶器坑”很可能是F6使用期間用於埋葬嬰幼兒的甕棺葬,雖然有些陶器中沒有發現人骨,是因為有些夭折的嬰幼兒太小,有些不排除是早產兒的可能,骨骼沒能保留下來。在商代嬰幼兒的夭折率是很高的,這種情況在安陽殷墟大司空發掘中常見。因此,本文認為這些“陶器坑”不宜簡單判定其為“祭祀坑”。
3.在晚商遺址中,常會發現有牛坑、豬坑和羊坑,而且居住址中也出土大量的牛骨、豬骨和羊骨,説明這些動物都是商人肉食的主要來源,因此商人把這些動物作為祭牲奉獻給祭祀對象,是很容易理解的。但考古發掘中很少發現生活居住址中出土馬骨,説明馬對商人的主要用途是駕車,而不是食用馬肉。因此,晚商遺址中大量發現的“車馬坑”或者明顯做為“駕馬”使用的馬坑,都很好理解。但晚商社會中肯定會有一些病死的、或者老死的駕馬,在商人不食用馬肉的前提下,商人應該會把它們挖坑填埋。據謝文不完全統計,“考古發現的商文化埋馬牲的祭祀坑約43座”。在殷墟就發現很多這樣的馬坑,如1960年在大司空村制骨作坊遺址發現的馬坑(H415)和2004年在大司空村東南地發掘的諸多馬坑(H159、H280、H387和H391),都散落在生活居址中,有些馬坑形狀顯然就是馬廄,馬骨直接埋在馬廄裏,且均被灰土等生活垃圾所填埋,並沒有明確的祭祀對象。謝文所統計的43座馬坑中,不排除有相當一部分都是病死或老死的駕馬的填埋坑。這些馬坑應與祭祀無關。
4. 關於殷墟考古中清理的一些“空坑”,如小屯丙組基址的丙一基址附近和殷墟西北岡王陵區都發現坑狀類遺蹟,學界通常將之認定為“可能和祭祀後瘞埋粢盛有關,也可能與酒祭有關”。洹北商城1號基址南門塾夯土台基的南北兩側,也發現十餘個“空坑”。這些坑分佈隨意無規律,形狀、大小不一,坑壁不整,坑底不平,顯然為隨意取土所為,坑中填土含有大量碎夯土塊。筆者是發掘主持者之一,認為這些坑應是1號基址南門塾夯土台基夯築過程中應急取土所留,坑中所填碎夯土塊正是修整夯土台基時填入的。這些空坑也應與祭祀無關。
5.在考古發掘中,常會遇見灰土坑或灰土文化堆積層中出土完整陶罐、陶甕等器物的情況,如謝文在第224頁討論“祭品制度和祭祀方法”一節中,認為1997年殷墟王裕口南地H3的第2層堆積中有一件陶甕,盛有穀物,即認定H3為祭祀坑,陶甕中所盛穀物為祭品。其實並沒有足夠的證據為謝文此觀點提供支撐。在2018年殷墟大司空東南地發掘中,也清理一座灰土坑,坑中出土一件完整的泥質灰陶甕,當時筆者正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考古系研究生實習,20多名學生對此陶甕的性質提出了十餘種不同的設想。這不僅反映了考古學研究的侷限性,也充分説明了古代社會生活的複雜性,草率地將之“泛祭祀化”,勢必把複雜的考古學現象簡單化。
考古發掘和研究中有很多侷限性,也是對遺蹟性質判斷和考古學解釋中的盲點。“泛祭祀傾向”之所以頻頻發生,主要是對祭祀遺存的性質和祭祀對象不易判定,這是進行祭祀遺存研究的關鍵,也是最大的難點。謝文已認識到此問題,認為“當前學界對祭祀遺存,尤其是埋有犧牲的祭祀坑的判定標準不一致,致使一些普通的埋有動物或人的坑,被當作牲祭坑或燎祭坑”。正如謝肅文中所述,後世禮書對與祭祀無關的埋牲多有記載,引述於此,以方便讀者。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衞侯向魯昭公獻乘馬,“塹而死。公將為之櫝。子家子曰:‘從者病矣,請以食之。’乃以幃裹之”。
《禮記·曲記上》:“祭服敝則焚之,祭器敝則埋之,龜策敝則埋之,牲死則埋之。”
《禮記·檀弓下》:“仲尼之畜狗死,使子貢埋之,曰:‘吾聞之也,敝帷不棄,為埋馬也。敝蓋不棄,為埋狗也。丘也貧,無蓋,於其封也,亦予之席,毋使其首陷焉。’路馬死,埋之以帷。”
《禮記·月令》:孟春之月,“掩骼埋胔”。即孟春要掩埋枯骨腐屍。
《淮南子·汜論訓》:“故馬免人於難者,其死也葬之。牛其死也,葬以大車為薦。”
由上可見,三代時期人們對一些與人相處和諧的動物(如狗)或者能“免人於難”的動物(如馬、牛)的埋葬還是非常考究的。由此看來,對考古發掘中發現的部分動物埋葬坑,切不可輕易推斷其為祭祀遺存。有一些人骨坑,有的一具人骨,有的多具、甚至十幾具、或者幾十具人骨集中埋葬的現象,其形成原因是非常複雜的。如青海喇家遺址發現多座填埋2-14人的房址,據研究為突發地震形成的遺存;又如內蒙古通遼哈民忙哈遺址和烏蘭察布的廟子溝遺址,都發現數十具人骨集中填埋的遺存,據研究均是因為瘟疫而造成大量居民集體病亡的遺存。這些特殊現象切不可簡單判定為祭祀遺存。
再比如,在殷墟考古發掘中,也常發現一些特殊的遺蹟現象,對其性質的誤判,使得對整個遺址的整體認識出現偏差。在小屯宮廟區的發掘中,就有學者曾將水井判定為“特型墓”,或將填有石子的水井推斷為“石子窖”或“石子墓”。所幸已有學者對此進行了糾正。對遺蹟性質的正確判斷,是田野考古直接面對的問題,現場判斷出現偏差,將會直接影響到後期的綜合研究,在所謂“祭祀遺存”的性質判斷方面尤為重要。
五、祭祀遺存判定標準的補充
商代祭祀遺存研究是個極為複雜的話題,也是商代考古學研究的難點。其首要的難點,也是該項研究的關鍵點,應是如何判斷什麼樣的遺蹟是祭祀性遺存,什麼樣的遺蹟與祭祀無關,也就是説祭祀遺存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首先,正如謝文所提,遺蹟之間的相互關係,是判斷祭祀遺存性質和祭祀對象的重要依據,絕不能僅憑孤證來判斷。
所謂祭祀活動,就是一種人與神之間的“求索酬報關係”,説得直接些,祭祀就是人與神之間通過某種特殊的儀式進行的交易。交易就要有交易雙方,祭祀活動就一定會有祭祀者和被祭祀者,即祭祀主導者和祭祀對象。從祭祀遺蹟與周圍遺蹟的時空關係,來判斷這些祭祀活動的祭祀對象,只要有明確的祭祀對象,基本可以判斷該遺蹟有可能是祭祀性遺存。
比如殷墟西北岡王陵區東區M1400周圍分佈的數以千計的方形坑狀遺存,或埋數量不等的人骨,或埋若干動物,或人和動物混葬,其祭祀對象顯然都是商王陵,這些遺蹟無疑為商王陵區的共公祭祀遺存;再比如小屯宮廟區乙七基址中和基址南側排列整齊的埋人、動物或馬車的葬坑,顯然也是為這些性質特殊的建築基址所置,其置祭的對象明確,也應是祭祀性遺存。但是,比如後岡圓坑(1959HGH10)和2017年大司空東南地清理的H196(圖一),都呈圓形坑狀,埋葬大量人骨和部分動物骨骼,都沒有明確的屬主遺存(或稱祭祀對象)。因此,很難將這類遺蹟判斷為祭祀遺存。像這類特殊遺蹟,在殷墟等商代遺址中頗不鮮見,其形成原因可能很複雜,很難將其定性為祭祀遺存。因此本文認為,暫將此類遺存稱為“亂葬坑”更容易理解。可見,是否有明確的祭祀對象,將成為判斷是否為祭祀遺存的關鍵點。
其次,有明確可靠的佐證證據,也可判定其是否為祭祀性遺存。
比如,對銅山丘灣社祀遺存的判定,既有考古發掘的實證,如社祀遺址中間有大型“埋石”,周圍分佈着數量眾多的人和狗的骨架;又有大量相應的文獻記載,如文獻記載“殷人之禮,其社用石”、“社祀,有虞氏用土,夏后氏用松,殷人用石,周人用粟”等;且考古實證與文獻之間還能充分的相互印證。因此,學界對丘灣社祀遺存性質的判定幾無疑義。
再比如,2017年在殷墟大司空村東南地發掘的H158,為一座橢圓形坑,坑底有兩個呈跪姿的成年男性骨架,頭各扣一陶甑,旁各置一件陶鬲(圖二)。顯然陶鬲與陶甑是一套蒸煮用的炊具,把陶甑扣在人頭上,顯然表達的是蒸煮人頭,是一種祭祀活動。此類方式的祭祀,在殷墟已發現兩處明確的案例,一處是殷墟西北岡王陵區M259,另一處是1999年劉家莊北地發掘的M1046,兩墓各出土一件用銅甗蒸煮人頭的標本。經學者研究,這兩件蒸煮人頭的銅甗,顯然是某種特殊的祭祀活動所留。這兩個明確為祭祀遺存的案例,可為大司空村東南地H158的性質判定提供佐證。
第三,現代科技手段的介入,將有助於鑑別某些特殊遺蹟的性質是否為祭祀遺存。
比如1959年在殷墟後岡發掘的一座圓形坑狀遺存,編號59HGH10,以前學界常將其稱為“後岡圓形祭祀坑”,甚至有辭書直接將之列為一個獨立辭條,稱為“後岡祭祀坑”,並推測坑中堆積與燎祭有關。關於此坑的性質分歧較大,郭沫若認為是座墓葬,圓坑中央側身屈肢的一具骨架可能就是墓主,墓主“或因罪而死,故葬頗簡略,然仍有不少殉葬的奴隸(24人)和殉葬品”。趙佩馨認為此坑是附屬於大墓或建築物的殉葬坑,坑中填埋的是一隊戍卒和其首領——戍嗣子。該坑的發掘者認為是殺殉坑。《商周考古》提出後岡59H1為人祭坑,而非殉葬坑,糾正了以往關於它是墓葬或殺殉坑的認識。《殷墟發掘報告》在報道該坑時,推測坑內的火燒遺蹟與燎祭有關。劉一曼等認為此坑為祭祀坑,坑內上、中層人骨和下層人骨,分別是兩次時間相距不遠的祭祀所遺留,並提出下層人骨採用了“宜”和“伐”兩種處理人牲的方法,上、下層人骨採用了薶、燎等多種祭祀方法,並推測坑中人牲大多是本地居民,可能是高級貴族奴隸主的家內奴隸;祭祀對象是以其西北200米左右處的幾座“大墓墓主為代表的該族的一羣祖先”,主祭者是這些“大墓墓主的後代,是該家族(或宗族)的族長或該族的上層顯貴,很可能屬王室成員”。
像後岡H10這樣的特殊遺存,在殷墟並不少見,同一批考古發掘資料,不同的學者對其性質的判定分歧如此之大,也為學界少見。後岡H10的發掘時間較早,如果人骨保存狀況較好且沒有被污染的話,應該可以對H10出土的人骨進行DNA檢測和同位素分析,看看這些人是否屬同一家族,是否有血緣關係。如果H10的所有人骨都屬同一家族,且均有血緣關係,很難想象用整個家族的人為某對象進行祭祀,況且從戍嗣子鼎和銅卣來看,該家族還具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再如2017年大司空發掘的H158和H196中的人骨,也可進行科學檢測,尤其H196的底部集中埋葬着十六具人架,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既有男性,也有女性;既有俯身直肢和屈肢,也有仰身直肢和屈肢以及側身屈肢;既有完整全軀的,也有無頭身軀或僅餘盆骨向下的半軀骨架。對這些特殊方式埋葬的人羣進行DNA和同位素檢測,定能為判斷其是否為祭祀性遺存提供科學依據和有力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