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差別收保費,光大銀行強制搭售保險被批_風聞
镭射财经-立足数字化思维,深挖新商业故事。2021-02-13 12:43

原本提供增信價值的融資性信保產品,被一眾放貸機構和保險公司玩壞,最終異化成借款人難以承受的負擔。
撰文 | 冬彌
出品 | 消費金融頻道
保險公司與助貸平台、資金方合作的“信用保證保險+信用貸款”的業務模式雖被監管認可,但部分機構藉此名義增加產品綜合息費,甚至替代核心風控環節,導致信保領域亂象叢生。,尤其是捆綁搭售、費率過高問題。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通報光大銀行違規展業問題,涉及違規代客操作、短信營銷宣傳混淆自營與代銷產品、個貸業務與保險產品強制捆綁、存貸掛鈎、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財務顧問費。
在個貸業務與保險產品強制捆綁問題上,光大銀行與某財險公司合作開展的“聯合I貸”和小額無抵押貸款業務未區分消費者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限定承保機構、強制捆綁搭售保險,嚴重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這是監管繼去年底點名批評平安普惠後,再次嚴查貸款機構違規開展保險合作業務。監管在本次通報中,明確了強制捆綁保險的概念,即不區分借款人資質,強制捆綁借款人購買指定保證保險產品。
2019年4月,光大銀行總行零售業務部開辦了小額無抵押貸款業務,雖是信用貸款業務,但面對的客羣為穩定受薪人士和小微企業客户,該類客羣多數有房產/車輛或有社保/壽險保單記錄。從資質上看,光大銀行的這批客户已算得上優質了,但光大銀行在提供貸款時除了借款保證保險外,並沒有權利選擇其他增信方式。
光大銀行的貸款產品設計將放款與指定保險產品無縫銜接。該業務借款人的授信准入條件僅為“已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未區分借款人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該業務涉及北京、上海等8家分行,截至2019年6月末,累計貸款金額59.56億元。
光大銀行回應稱該通報是銀保監會2019年對該行開展服務收費、理財產品適當性及消保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於通報指出的問題,已按照監管要求,逐條制定整改措施,並完成整改。
對借款人無差別設置保險霸王條款,必然會增加借款人融資成本。部分現金貸機構接入的信保產品的費率甚至比借款利率都高,僅從數據統計上看,利息、保費等收費名目綜合起來摺合年化利率遠超36%。
以個人貸款信用保證保險為代表的融資性保證保險,是放款方或助貸方引入的一種資產增信措施,目的在於確保放款資金安全,同時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服務。當貸款發生逾期,放款方會將債權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償並負責催收。
信用保證保險作為金融借貸業務的一項重要配套產品,其實早被應用於金融行業,只不過產品形態並非捆綁搭售,而是用户自願選擇。隨着客羣信用風險攀升,金融機構風控趨嚴,信用保證保險就成為越來越多用户的貸款必選項。
當部分貸款中介、放款方、保險方看到了貸款+保險的複利,便對貸款產品設計一刀切,要辦貸款保險先行,有些機構甚至產生保險就是風控、保險就是利息的逐利認知。信保業務在應用過程中主要存在是否強制搭售保險及是否涉嫌高利貸。
首先,強制搭售的界定主要取決於借款人信用資質狀況及放款平台的產品供給。如果借款人本身資質比較優質,負債情況良好,那麼完全可以直接獲得貸款,這時候硬性要求投保個人信用保證保險,大概率就屬於搭售。如果借款人資質一般,無法滿足放款方授信標準,通過購買信用保證保險的方式對自身增信,這就比較合規了。
其次,過高的保費實質上抬高借款成本。現金貸捆綁銷售保險現象屢禁不止,儘管一些現金貸平台在合同中明確了保險收費明細,但產品邏輯依然是不買保險就無法下款。當借款人表示搭售的保險費用過高時,平台方便會稱合同中已經明確相關款項。
光大銀行與陽光保險的信保業務就因費用過高頻遭借款人投訴,有借款人表示先買陽光保險旗下的個人貸款保障保險產品,才能辦理光大銀行貸款,借款12萬元分36期,僅保險費費用就高達8萬餘元。
業內人士表示,部分助貸平台搭售的保險費用雖然不算貸款息費,但不排除平台把貸款利息和手續費轉化成保險的形式去規避利率紅線,從而使得平台利率看起來更加合規。另外,助貸平台還能通過搭售保險獲得保費返傭,返傭佔保額比例較大。
針對信保業務亂象,監管近年逐步細化管理環節,加重對保險機構服務高利貸平台的打擊力度。2020年9月,銀保監會官網刊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和保後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規定“核保政策中要明確不得承保履約義務人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的融資性信保業務。”
監管對暴力催收整治也已由放貸機構延伸至整個信貸產業鏈,信保業務也是其中的重要環節。上海銀保監局制定印發的《上海地區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催收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施行,嚴厲整頓信用保證保險領域的暴力催收。
市場中,以平安、人保、眾安保險為代表的險企扮演信用中介角色,幫助有借貸需求、徵信存在缺陷的客羣提供增信,所涉及的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主要為個人貸款信用保證險。由於被增信對象風險較高,加之一些險企風控能力跟不上,導致險企賠付率上升,最終資產壓力落在催收上。
保險公司受讓借款人債權後,在司法催收環節還可能面臨超範圍經營的審判。此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眾安相關案件時,表示根據眾安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所載明的經營範圍來看,其並不具備從事發放貸款、受讓債權等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資質。眾安公司的經營活動已超出其經營範圍,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目前,行業對於保證保險費率無量化指標,不少產品費率較高,而相對應的信用保證保險賠付率也大幅上升,期間所隱藏的風險需要警惕。信保業務必須穿透合作方業務的合規性,否則任何不合規的金融產品都能通過信保業務橫行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