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會原理(3)_風聞
戎小捷-2021-02-16 14:33
第一章 什麼是文明社會
要研究人類的“文明社會”,我們首先必須搞清楚什麼樣的社會屬於文明社會,它的基本定義是什麼,它和非文明社會(原始社會)的本質區別又是什麼。或者説,首先必須弄清楚構成一個文明社會的基本要素都有哪些,它們之間的關係又如何。
第一節 前人的定義
在討論我們所説的“文明社會”指的究竟是什麼之前,我們先來討論一下什麼是“社會”。我們一般規定:如果在一個共同生活着的人類或動物羣體中,不同的人或動物個體之間有着明顯的專業化分工協作,那麼我們就説這個羣體組成了一個“社會”。例如,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螞蟻羣體、蜜蜂羣體,由於在它們的不同個體之間有着明顯的專業化分工協作(如工蟻負責勞作、覓食,兵蟻負責守衞、戰爭,蟻王和雄蟻負責繁殖後代),我們就説它們組成了一個螞蟻社會和蜜蜂社會。再比如我們人類(所謂的高級動物),不論是生活在幾十萬年前的“北京人”,還是生活在當今的我們,也都構成了一個“社會”,因為無論是在“北京人”之間還是在我們當代人之中,都有着相對固定的、明顯的專業化分工與協作。與之相對照,如果在一個共同生活着的動物羣體中,並沒有明顯的、相對固定的專業化分工協作,我們就只稱它們為一個“羣體”,而不稱之為一個社會。例如,共同生活在青藏高原上的藏羚羊們,彼此之間並沒有專業化的分工與協作,而只是各吃各的草,我們就只稱它們為一個羣體。當然,也有一些動物的生活狀態介於“羣體”和“社會”之間,它們的個體之間似乎有一些分工協作,但並不明顯,也不是相對固定的,我們可把它們稱之為“社羣”,例如生活在一起共同獵食牛羊的狼羣、獅羣,鬣狗羣等等。
知道了什麼是社會,我們再進一步來討論什麼是“文明社會”。 為了更充分地理解我在本章中對文明社會所下的定義,先讓我們大略地考察一下其他學者對文明社會所做的一些定義。
其他學者的定義大致可分為三類。一類比較具體,基本上是羅列一些有代表性的事物來作為文明社會誕生的標誌。例如,完全脱離經濟活動的職業人士、城市中心、納税或納貢、文字、社會分化為階級或等級、巨大的建築物(宗教的和非宗教的)、金屬工具、曆法、貨幣、軍隊、法律、私有制,等等。不同的學者所羅列的具體事物的多少、種類略有不同(有的學者甚至只把其中的某一項,例如階級,做為文明社會的標誌)。英國學者邁克爾·曼(Michael Mann)認為比較著名的當屬柴爾德(Childe,1950)所開列的十項,我們轉列如下:
1、城市(即規模和密度大大增加的村落)
2、勞動的全時專業化
3、剩餘物管理向“首都”的社會性集中
4、剩餘物的不平等分配和“統治階級”的出現
5、國家組織建立在居留地(地緣)而不是親屬關係(血緣)基礎上
6、奢侈品和必需品的長途貿易的發展
7、巨型建築物
8、標準化的、自然主義的藝術風格
9、書寫(文字)
10、數學和科學[注①]
這類定義容易產生一個問題,即,幾乎沒有哪一種或哪幾種具體事物是所有的古文明社會都共同具有的。即使拿最普遍的書寫文字來説,美洲的印加文明就不具備,我國四川的廣漢三星堆文明也不具備。其次,這些標誌性的事物往往不是同時產生,而是年代跨距很大。例如,埃及早就具有了巨大的建築金字塔,但卻遲遲沒有產生貨幣;中國早就具有了城市,但遲遲沒有產生嚴格意義上的數學和科學,而且國家組織長期建立在親屬關係基礎上,等等。為了避免這方面的缺陷,有的學者提出了一種變通的辦法,如美國的克拉克洪(C.kluckholn)和英國的丹尼爾(Glyn Danier),他們認為出現下列三種事物中的任意兩種,就可以稱之為文明社會:1、有城牆圍繞的城市(居民不少於500人);2、文字;3、複雜的禮儀中心。(國內的一些學者認為還應加上金屬器及國家或階級。)[注②]
另一類學者對文明社會所下的定義比較抽象,也比較籠統。例如,文明“也許可以稱之為創造一種社會狀態的努力,在這個社會狀態中,整個人類成為一個無所不包的大家庭的成員,將在一起和諧地生活。”(湯因比)又比如,“文明是人類改造自然、社會及自身達到一定進步程度的積極成果的總和。”[注③]再比如:“文明是具有進步價值取向的人類求生存、求發展的創造活動和成果。”[注④]這一類定義雖然避免了第一類定義的缺陷,但它自身又產生了新的缺陷,即,過於虛無飄渺,讓人很難把握。比如,什麼才算“一起和諧地生活”,什麼才能稱得上是“進步價值取向”,什麼才是“積極成果”呢?
還有一種定義很有特點,它似乎介於上述兩類定義的中間,並努力克服上述兩類定義的缺陷。做出這類定義的學者們不滿足於具體事物的簡單羅列,而是試圖進一步揭示出隱藏在那些具體事物背後的深層次的東西。例如,學者倫佛魯就認為上述第一類定義所具體羅列的文明標誌物清單都是由人為現象組成的,都是人造的東西,這些人造的東西在人與自然界之間插入了一種“隔離”,因此,他認為更為深層的或更為本質性的文明定義應該是“人與自然界的隔離”。他並且挑選了三個最強有力的隔離物作為判斷文明社會的標準(1972):
1、儀式中心(以未知為對照的隔離物)
2、書寫(以時間為對照的隔離物)
3、城市(以外界為對照的隔離物)[注⑤]
與倫佛魯的思路有些類似,邁克爾·曼的定義則更前進了一步。他認為文明是一種由不同的權力來源交織而成的一種網絡,這種網絡對生活於其中的人們產生了某種禁閉性。而那些具體事物則往往是權力來源或其禁閉性的某種表現形式。一般來説,這第三類對文明社會的定義比前兩類對文明社會的定義要好一些、深刻一些,但缺陷是它需要詳細地闡述,而不那麼簡單明瞭。換句話説,這一類的定義以出現在一本書的中間甚至是末尾為好,而不宜出現在一本專著的開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