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黃金被公安扣押26年,公安部:責令返還!_風聞
Once-噫吁嚱2021-02-24 14:16
此前有媒體報道,59歲的甘肅人馬光輝在26年前通過淘金的方式挖得一批黃金,馬光輝自稱有7800餘克,在聯繫銀行途經青海西寧準備出售時,卻被青海省公安廳相關人員抓獲。6個月後,馬光輝被釋放,但其挖得的黃金卻被扣押,至今未予歸還。
22日上午,馬光輝接到公安部的複議決定書,**該決定書責令青海省公安廳在收到決定書60日之內返還黃金5183克。**馬光輝二十多年前的黃金為何還要不回來?
商人黃金被扣押,多次討要無果,請求賠償被拒
根據公安部的**《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顯示:
1994年8月,賠償義務機關也就是青海省公安廳以賠償請求人馬光輝涉嫌販賣黃金為由,將其攜帶的黃金扣押,並對馬光輝進行收容審查。
1995年1月17日,青海省公安廳解除對賠償請求人的收容審查,未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決定。但黃金始終沒有歸還給馬光輝。
此後,馬光輝通過多種途徑申請返還被扣押的7800餘克黃金,但均無果。
馬光輝在多次討要無果後,向青海省公安廳申請刑事賠償。2020年11月25日,青海省公安廳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請求無確實充分證據,且賠償請求已超過時效,決定不予賠償。

公安部作出的《複議決定書》(部分)
當事人向公安部申請複議,公安部:應當視為違法扣押
之後,馬光輝向公安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義務機關退還涉案黃金。
根據《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公安部認為,青海省公安廳將涉案黃金扣押後交售給當地人民銀行,由於未提供原始辦案證據,無法證明釦押和交售涉案黃金的合法性,應當視為違法扣押。
馬光輝代理律師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宇認為,青海省公安廳是違法扣押的行為,“關鍵是查清事實之後,應及時對黃金進行處理,包括解除對馬光輝個人的收容審查,然後把黃金退還給他。在此之後,如果證明了他沒有問題,或者案件不繼續偵辦,再扣押黃金,我認為是一種違法的扣押。”
青海省公安廳方面給張新宇提供的資料顯示,在扣押馬光輝的黃金後,公安廳把黃金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
張新宇卻表示:“賣了4000多克,但這4000多克是不是馬光輝的黃金?現在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另外,這是馬光輝的全部黃金,還是馬光輝的一部分黃金也沒有辦法證明。”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指出,無論在抓獲時嫌疑人是否違法,在解除對嫌疑人的收容審查後,繼續扣押嫌疑人的物品,就屬於違法扣押。楊偉東補充道,“兩高”對國家賠償的司法解釋也是越來越有利於對當事人的賠償。
律師:黃金被扣押處於持續狀態,不存在超過時效問題
對於青海省公安廳認為賠償請求已超過時效,決定不予賠償的觀點,張新宇律師認為,馬光輝的黃金被公安機關扣押處於持續狀態,所以不存在超過時效問題。
張新宇:扣了的黃金,一直被公安機關控制,馬光輝本人始終無法使用,而且刑事案件一直沒有最終結論,解除了收容審查之後沒説撤銷案件,也沒説案件怎麼處理。
**《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也認同了此觀點:賠償義務機關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涉案黃金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決定送達賠償請求人,應視為對涉案黃金的扣押處於持續狀態,應當認定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適用國家賠償法,且未超過賠償請求時效。
記者嘗試與青海省公安廳取得聯繫,截至發稿時,未獲得相關回復。

資料圖
返還黃金數量如何得來?雙方仍有爭議 律師:存在不服從決定的可能
複議決定書中所説的返還黃金5183克又是怎麼來的呢?張新宇表示,由於當時馬光輝沒有收到扣押憑證,所以只能根據當時的筆錄得出是被扣押7000多克黃金,價值四五十萬。公安部根據當時的金價96元每克,算出大致是5183克。
馬光輝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正在考慮是否服從決定。張新宇律師表示**存在不服從的可能,**因為要求青海省公安廳返還的黃金數量和馬光輝印象中的7800克存在一定差距。但目前在扣押數量上,雙方都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所以還存在一定爭議。
張新宇:如果確實無法接受這個數額,我們也會積極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訴權繼續幫馬光輝主張權利。這個案件就是因為賠償義務機關不給其扣押清單,導致其沒法舉證。這種情況下,舉證的責任又會轉移到賠償業務機關。這個證明責任到底由誰承擔呢?其實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爭議。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則表示,**馬光輝作為賠償請求人,肯定是有義務提供數量證據的。**但公安機關未在扣押時記錄詳細數目,也需要負一定責任。
楊偉東説:“**賠償行為人儘可能證明是7800餘克,**至少需有一定線索讓大家信服是7800餘克而不是5183克。再者,賠償義務機關肯定也可以辯解説我是扣的5000多克,那也要有證據。這就需要賠償複議機關或者法院綜合各種因素來作出評判。”
【來源:中央廣電總枱中國之聲】